搭载5.0L发动机的新款雅科仕加长版谍照
05-18
【资讯】日前,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修订后的《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2016年12月30日发布的第《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琼府[]60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做好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车辆、游艇管理,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年第2号)规定, 54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根据财税部1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应当共享信息,细化流程,共同管理“零关税” “(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下同)运输工具和游艇按照职责分工,通过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运输工具和游艇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 (简称监管体系),对“零关税”运输车辆、游艇进行监管,及时发现风险,及时处置,海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牵头加强统筹。
协调和信息共享,构建监管体系,协调全省相关部门共同协作,形成联动管理合力,推进全链条管理。
第二章 进口主体 第三条 从事运输、旅游的企业,必须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方可全岛关封作业(航空企业须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主营业务)符合以下条件的进口企业(以下简称进口企业),可按照交通运输、旅游政策规定进口“零关税”车辆、游艇:(一)有效的道路运输、城市客运、小型运输持有小客车租赁等相关经营许可证或完成相关登记手续的企业,可进口“零关税”车辆(匝道客车、全地形车除外); (二)具有民航部门规定的相关经营和使用资质的企业,可以进口“零关税”坡道客车; (三)已取得有效水运相关经营许可证或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企业,可以进口“零关税”船舶、游艇; (四)取得有效民用航空相关许可证的企业 持有营业执照的企业可以进口“零关税”飞机; (五)取得有效旅游相关经营许可证或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企业,可以进口“零关税”全地形车、滑翔机、悬挂式滑翔机、气球、飞艇等无动力飞机、快艇等用于娱乐或运动的船舶、划艇和独木舟。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及其驻琼派出机构、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按照规定执行。
责任明确进口企业适用进口车辆、游艇“零关税”政策应取得的相关营业执照或备案程序,并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政策调整动态更新。
第四条 进口企业通过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请时,应当提供营业执照,以及适用“零关税”运输、游艇政策的相关营业执照或备案手续。
进口企业应主动严格遵守《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税【财税】54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税【财税】14号)、《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海关总署公告第1号)年度)和本文件进行声明时。
办法等规定,以及违反上述规定的,自愿接受有关部门处理的承诺。
其中,从事商业服务的企业应提供使用“零关税”进口车辆、游艇进行运输和旅游的承诺书,并须在海关监管期内每年取得相应的营业收入证明。
进口企业应对申请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进口企业还应承诺,如果其“零关税”车辆、游艇进口资格被暂停,将自愿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理。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中南民航局及其驻琼派出机构、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等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南海事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按照本办法第三条及本条规定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纳入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名单,企业名单及相关企业适用政策将通过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报送。
产品系列实时推送至海口海关。
海口海关凭企业名单办理进口通关手续。
公司名单动态更新。
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以下简称受益主体)购买船舶、游艇时,应在《进口货物报关单》“备注”栏中填写船舶、游艇的识别号(船舶IMO号、船舶建造厂证书)海关进口申报单或符合性声明中记录的船体编号)。
第五条受益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真实记录经营活动。
优惠主体在“零关税”进口车辆、游艇海关监管期内发生分立、合并、名称变更、住所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股权转让等变更的,优惠主体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
几天之内,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将补充报关变更信息。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确定相关企业名单,并通过监管系统及时推送至原审核部门。
原审核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认相关企业是否继续符合政策条件,调整企业名单,并将相关确认结果推送至海口海关、国家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通过海南省税务局和海南海事局系统进行监管。
对经确认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原审核部门将通知企业停止享受政策。
享受优惠的单位在“零关税”进口车辆、游艇海关监管期限内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或者以其他方式终止经营的,应当及时向海口海关报告。
受益人出现上述情况的,海口海关将依法办理进口相关税款补缴等手续,并将处理结果上传监管系统。
第三章 登记、使用、经营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除航空器国籍登记、权利登记等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外,“零关税”车辆、游艇应当在海南省保税局登记。
贸易港口,入籍。
第七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核发“零关税”运输工具、游艇所有权证书时,应当在相关制度或者证书上标注“零关税”标识,并遵循政策法规和相关行业管理规定明确了监管要求。
第八条 海口海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零关税”运输车辆、游艇实施监管。
“零关税”车辆、游艇依法接受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及其驻琼办事处、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监管、海南省公安厅、海南海事局等行业主管部门。
第九条 交通运输、民航、旅游、文化广电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进口“零关税”运输工具、游艇企业经营资质的监督管理。
未经许可经营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经营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 海关监管期间,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口海关会同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及其驻琼派出机构,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按照职责加强对经营性服务进口企业进口“零关税”车辆、游艇经营收入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并及时开展核查工作。
第十一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方式,对“零关税”车辆、游艇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异常情况情况。
按各自职责及时处理,上传监管系统并推送至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第十二条 “零关税”进口车辆、游艇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必须征得海关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转让。
其中,转让给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单位的,应按规定补缴进口相关税款。
“零关税”车辆和游艇的转让将按规定征收国内增值税和消费税。
第十三条 “零关税”车辆、游艇因故灭失、报废或者被扣押、没收的,所属企业应当及时向原登记机关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说明情况。
税务局。
有关主管部门发现相关情况,要及时通报海口海关和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口海关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传监管系统。
第十四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应当对“零关税”进口企业实施信用管理,依托省级数据共享服务门户,推动信用信息数据归集和共享,实现与监管系统信用信息共享。
第十五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监管,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纳入重点监管。
第一节 车辆 第十六条 进口“零关税”车辆(停机坪巴士、全地形车除外)后,受益单位应当自海关放行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向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进口“零关税”停机坪客车后,优惠单位应当自海关放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机场管理机构申领飞机起降区域机动车辆牌照。
通过监管系统核实比对相关信息和数据后,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和机场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对未完成登记或备案手续的“零关税”进口车辆进行分类。
上述规定期限自海关放行之日起计算。
(包括全地形车)推送至海口海关及相应登记部门或申报部门。
第十七条 “零关税”进口车辆(不含匝道客车、全地形车)仅限于从事道路客货运输、城市客运、小微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的优惠单位。
“零关税”进口停机坪客车仅限于在停机坪内从事客运服务的优惠单位。
“零关税”进口全地形车仅限于从事旅游相关经营服务的单位。
第十八条 从事进出内地道路客货运输业务的“零关税”进口车辆,始发地和目的地必须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点对点”“即时回程”,其中他们所停留的地方和所行的路线都比较固定,装卸旅客和货物后就可以立即返回。
出岛前,收件人须将相关车辆信息报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应通过监管系统与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社会管理信息平台共享客货运车辆信息。
第十九条 城市客运、小微客车租赁、停机坪巴士、全地形车等车辆的运营范围为海南自由贸易港。
第二十条 从事道路客货运输业务的“零关税”进口车辆进出岛时必须至少提前1天通过监管系统报告。
未申报的车辆不得购票、登船。
“零关税”进口车辆不得通过货物托运等方式出岛。
第二十一条 从事小微客车租赁的受益单位应当合理经营,按照正常市场价格签订车辆租赁合同,并向税务机关如实报告经营收入。
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30天。
第二十二条 进口“零关税”车辆(不含匝道客车、全地形车)的企业应在海关放行前安装车辆自主卫星定位终端,建立车辆自主卫星定位终端监控平台,配合海南“零关税” “ 汽车。
《关税》进口运输车辆和游艇监管系统实行网络化联控。
第二十三条 自主卫星定位终端监控平台超过72小时未自动发送信息的,监管系统将预警信息推送至海关、公安、交通等部门和相关受益主体。
海关、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建立“零关税”进口车辆(匝道客车、全地形车除外)定期核查机制。
第二十四条 “零关税”进口车辆(不含匝道客车和全地形车)进出岛时间和在岛外停留天数由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分析筛选通过监督体系。
出岛时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车辆,将通过通知短信进行提醒。
“零关税”进口车辆出岛时发现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将负责及时将违反政策规定的情况及其起止日期推至海口海关和国家税务总局通过海南系统进行监管。
省税务局等部门将由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等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传监管系统。
第二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负责对“零关税”停机坪巴士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配合海口海关提供“零关税”停机坪巴士的状态核查信息。
如发现使用“零关税”坡道巴士违反政策规定的情况,机场管理机构将及时通过监管系统或函告海口海关通报违反政策规定的情况及起止日期,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等部门,海口海关、国家税务局、海南省税务局等部门将依法依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传至海关监督体系。
第二节 配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游艇 第二十六条 受益单位进口“零关税”且长度超过五米的配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游艇(以下简称配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游艇)后,办理登记应自海关放行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向海南海事管理局办理手续。
通过监管系统核实比对相关信息数据后,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将对上述期限内未完成登记手续的机械推进动力装置进口船舶、游艇实行“零关税”。
海关放行至海口的日期。
海关和海南海事局。
第二十七条 “零关税”进口船舶只能由享受优惠的单位从事水路运输业务,不得光船租赁。
第二十八条 配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游艇,只能由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规定的优惠单位从事游艇租赁业务。
第二十九条 “零关税”进口船舶应当在海关监管期限内运营始发或者经停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国内、国际航线。
每年必须有至少1年的航程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始发或经停海南自由贸易港。
“驶离、经停海南自由贸易港”,是指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通航水域并发生船港接口活动。
“船港接口活动”是指船舶与港口与人交流、装卸货物、接受油水补给等其他港口服务以及靠泊港口时发生的互动活动。
进出港区的船舶总数为一航次。
“零关税”进口船舶进出海南自由贸易港时,应向拟出境或抵达地海南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境信息,所属企业应同时申报通过监管系统掌握出入境信息。
第三十条 “零关税”进口带有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游艇,在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国籍证书和游艇法定证书前,应当按要求安装AIS和自主卫星定位终端,并维护AIS和自主卫星定位终端。
实时打开。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检验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推送至监管系统。
第三十一条 带有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零关税”进口游艇仅限在海南省内使用。
对于因故障维修等原因确需入境或出境的,受益人应通过监管系统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有关主管部门将按照规定和程序办理。
加强部门信息共享。
第三十二条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通过监管系统实时掌握“零关税”进口带有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游艇的AIS数据,对其航行动态和进场时间进行实时监控。
并离开该岛。
如果发现“零关税”进口船舶未达到规定航线和航次,或者配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游艇超出规定水域行驶等涉嫌违反政策规定的,海南省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将对涉嫌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及情况的起止负责。
该日期通过监管系统及时推送至海口海关、海南海事局等部门。
海口海关、海南海事局等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传监管系统。
第三十三条 进出海南自由贸易港港口、码头的“零关税”进口机械推进动力船舶、游艇未按规定办理进出境报告。
“零关税”进口机械推进动力装置船舶和游艇 任何擅自关闭AIS和自主卫星定位终端的游艇,将由海南海事管理局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对“零关税”进口船舶关闭AIS或自主卫星定位终端72小时,机械推进动力装置游艇关闭AIS或自主卫星定位终端30天以上的,监管系统将预警信息推送至海关、海事、交通运输等部门及相关利益主体。
海关、海事、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建立对带有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零关税”船舶和游艇的定期检查机制。
第三节航空器 第三十四条优惠单位进口“零关税”航空器后,应当自海关放行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向民航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通过监管系统核实比对相关信息数据后,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及其驻琼派出机构将对上述期限内未完成注册手续的进口飞机实行“零关税”期限自海关按职责放行至海口之日起计算。
海关及相应的登记部门。
第三十五条 “零关税”进口飞机只能由享受航空运输经营优惠的单位使用,不得用于干租赁。
第三十六条 “零关税”进口飞机必须符合规定,每年必须有一批符合合格审定标准的航班起降或经停海南自由贸易港。
起飞和降落均算作一次航班。
飞机所属企业必须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主要运营基地。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及其驻琼派出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具体认定“零关税”进口飞机执飞的航线和主要运营基地。
第三十七条 民航中南局及其驻琼派出机构、民航南空管大队负责“零关税”进口航空器的使用核查。
根据空管运行系统信息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民航中南局及其驻琼派出机构、民航南空管大队配合海口海关提供“零关税”进口飞机状态核查信息。
如发现“零关税”飞机违反政策规定使用,民航南局及其琼分局将及时通过监管系统通报违反政策规定情况及起止日期或函告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等部门的,由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等部门依法依规办理,处理结果将上传至监管系统。
第四节 娱乐、运动车辆和船舶 第三十八条 受益单位进口“零关税”全地形车、滑翔机和悬挂式滑翔机、气球、飞艇等无动力航空器、娱乐、运动用快艇等船舶、划艇、独木舟,应当自海关放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注册地旅游、文化体育主管部门报告。
旅游、文化、广电、体育等主管部门应当对本条规定的“零关税”进口车辆、游艇赋予追溯码。
受益人应保证追溯码完整、清晰,不得挪作他用。
对于超过上述申报时限的相关“零关税”进口车辆、游艇,受益人应及时通过监管系统说明情况,监管系统将相关信息推送至海口海关和海南省主管部门旅游、文化、广播电视和体育部门。
通过监管系统核实比对相关信息数据后,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将对未完成申报手续的相关“零关税”进口车辆、游艇予以推送上述期限自海口海关放行之日起计算。
以及相应的报告部门。
第三十九条 “零关税”进口滑翔机、悬挂式滑翔机、热气球、飞艇等无动力航空器、快艇等娱乐、体育用船舶、划艇、独木舟,仅限于享受优惠待遇并在海南省从事旅游业的行业相关商业服务。
第四十条 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负责本省旅游、文化旅游“零关税”全地形车、进口滑翔机和悬挂式滑翔机、气球、飞艇等无动力航空器的管理工作。
以及符合政策条件的体育企业。
检查用于娱乐或运动的快艇和其他船只、划艇和独木舟的使用情况。
企业每月最后5天在监管系统上报一次使用情况。
市、县旅游、文化、广电、体育等部门每月对当地企业使用“零关税”交通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将核查结果报入监管系统。
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每季度对企业使用“零关税”交通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将检查结果报入监管系统,并对各市报送的检查情况进行审核督查体系中的县、区,确保督查到位。
覆盖。
对于因故障维修等原因确需入境或出境的,受益人应通过监管系统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有关主管部门将按照规定和程序办理。
加强部门信息共享。
如发现违反政策规定使用“零关税”全地形车、进口滑翔机和悬挂式滑翔机、气球、飞艇等无动力飞机、休闲或运动快艇等船舶、划艇、独木舟,海南将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将及时通过督查系统或信函将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及其起止日期及时通报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等部门,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等部门将依法处理。
对法规进行处理,处理结果上传至监管系统。
第四章信息共享 第四十一条海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监管。
监管系统应具备共享进口通关、登记或报告、预警提示、信息推送、全链条监管等功能。
第四十二条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依托省级数据共享服务门户,完善信息采集和共享机制,编制信息共享名录。
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编制信息共享名录。
第四十三条 海口海关、海南海事局、民航中南局及其驻琼派出机构、海南省公安厅、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场管理机构等部门通过省级数据共享服务门户与监管系统共享相关数据,主动及时将相关基础数据、监管数据和违规处理信息推送至监管系统。
不符合条件的,可直接及时在监管系统中填写相关数据信息。
各相关部门应对所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海口海关负责“零关税”进口车辆、游艇的进口通关信息、监管年限起止日期、过户信息、贷款抵押信息、退运出境或出口信息、违规处理信息、报关信息等。
因任何原因丢失、报废或毁坏。
查扣、没收信息等数据主动推送至监管系统,并根据监管需要提供其他相关数据信息。
海南省公安厅负责将“零关税”进口车辆(不含匝道客车和全地形车)的登记、变更备案信息、报废信息等数据按需共享至监管系统,并在同时根据监管需要提供其他相关数据和信息。
。
海南海事局负责积极推送“零关税”进口船舶、游艇机械登记信息、变更备案信息(变更登记、注销等)、MMSI(海洋移动通信服务识别码)等数据。
推进动力装置向监管系统还根据监管需要提供其他相关数据信息。
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负责全地形车、滑翔机和悬挂式滑翔机、气球、飞艇等无动力飞行器、快艇等船舶、划艇“零关税”进口以及用于娱乐或运动的独木舟。
设备信息、使用运行信息、政策违规、起止日期信息等数据主动推送至监管系统,并根据监管需要提供其他相关数据信息。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及其驻琼办事处负责主动将“零关税”进口飞机注册信息、使用运营信息、政策违规情况、起止日期等信息推送至监管系统,提供他们根据监管需要。
其他相关数据信息。
机场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将“零关税”进口匝道客车注册或备案信息、变更备案信息、报废信息、机场摄像抓拍等数据推送至监管系统,同时提供其他相关信息。
根据监管需要提供数据信息。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积极推送分立、合并、更名、住所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股权转让、注销等监管制度变更的相关数据,同时根据监管需要提供其他相关数据。
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负责主动将受益主体营业收入或纳税信息等海关监管所需的相关数据推送至监管系统,同时提供其他相关数据和信息。
根据监管需要提供信息。
受益单位可以通过监管系统查询、填写、修改企业及其“零关税”车辆、游艇信息,并对监管系统出现的问题进行投诉。
受益主体应对所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逃避海关监管、逃税、逃避国家进出境禁止性、限制性管理以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走私活动,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海关监管期间,优惠单位经营、转让“零关税”进口车辆、游艇等涉税活动未按规定缴纳国内环节税款的,海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负责。
及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违反《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税第54号)第五条第一项、《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4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零”车辆、游艇移作他用或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承诺的,海口海关将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计算征收相关进口税款(海关总署公告第1号)付款。
弄虚作假、隐瞒信息、逃避监管、不配合监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承诺、未在本办法规定期限内登记、违反第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代购或者签订租赁合同,从事以租代租等违法行为,营业收入明显低于市场的超标、超过租赁期限等,由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民航中南局及其驻琼派出机构将会同海口海关认定,情节严重的,将取消该企业的利益主体资格。
政策申请截止日期前被暂停的,企业将被终止。
将享受政策的企业名单及暂停日期通过监管系统主动推送至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依法依规处置。
第四十七条 海南省营商环境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等必须依法依规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联防联控,及时有效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所称每年,是指“零关税”进口车辆、游艇自海关放行之日起一年(日)。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民航中南局及其驻琼办事处、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海南省公安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我局会同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海事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2016年12月30日发布的第《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琼府〔〔〕60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发布前尚未达到海关监管年度的“零关税”进口车辆、游艇,在该海关监管年度按照本办法有关要求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本站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 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标签:
相关文章
05-18
05-27
05-18
05-27
05-18
05-18
05-18
05-16
05-18
最新文章
马斯克:特斯拉或将重新接受比特币支付
售价34800元起,力帆320-620雪地版车展上市
Orange Kit AMG CLA 45 S Edition 1 官照
视觉变化是全新国产马自达3 Star试驾重点
四款国四新品发布,福田奥铃勒芒赛事启动
魅力后轮驱动改装斯巴鲁BRZ-丰田86-FR-S
预售人民币18万元起,领克07 EM-P将于5月17日上市
奔驰CLS概念车官方形象亮相北京车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