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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8
【信息】11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正式印发。
四部委决定选择具备批量生产资质并开展精准化的具备自动驾驶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进入试点,对符合条件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在有限区域开展上路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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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1月,四部委发布《通知(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经过1年时间的酝酿,《通知》,今天正式发布。
这意味着,经过多年的积累,我国汽车产业终于迈入L3时代!对于这份通知,工信部也给出了官方解读:《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解读,具体如下: 1、为什么要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道路准入试点?一是加快智能网联汽车产品推广应用的客观需要。
智能网联汽车是汽车产业发展的战略方向。
我国高度重视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创新和推广,持续加强技术研究和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组织道路试验和示范应用,改善产业发展环境,提高产品性能水平。
截至2020年8月,全国已开通开放测试道路2万多公里。
多款配备自动驾驶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以下简称“智能网联汽车产品”)进行了大量的研发测试和验证。
部分产品具有一定的量产应用条件。
在前期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试点工作,推动量产车型上路使用和推广。
这将有助于加快智能网联汽车产品技术水平的提升,有效推动产业生态系统的迭代优化,加速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化进程。
二是保障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安全运行的必然要求。
智能网联汽车系统复杂,应用场景复杂。
他们需要实现人、车、路、云等多元素的融合和交互。
具有区域性、联动性发展特征。
相关功能仍处于快速开发、不断迭代的阶段。
与此同时,他们也面临着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风险挑战。
一些国家和地区采取例外与豁免、个案处理等方式对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设置限制性条件,并不断探索创新安全监管方式。
充分吸收和借鉴国际实践经验,选择合格产品开展试点。
在引导企业提高技术水平、完善产品安全验证的同时,有利于加快形成完整、务实、高效的法律、法规、管理政策和标准体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和交通安全。
安全性为智能网联汽车的大规模推广应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是促进产业融合发展、提高社会效率的重要途径。
智能网联汽车是智能交通和智慧城市的基本单元之一。
它们是连接能源、交通和信息通信基础设施的关键节点。
它们是推动“车能、路、云”融合发展的重要环节。
通过开展接入和上路试点,加快智能网联汽车产品量产应用,推动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探索实践自动驾驶、车路协同、共享出行等商业模式有助于提高社会交通安全水平和交通效率,促进汽车与新能源、人工智能、信息通信等产业融合,推动经济社会绿色发展,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出行需求比较好的生活。
2. 制定《通知》过程中主要做了哪些工作?一是深入调查研究。
2009年以来,四部门组织行业力量对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道路准入试点方案进行专题研究,协调国内标准制修订,跟踪国际法规进展,完善相关技术框架和管理要求。
我们组织多个地方政府、企业、行业组织和机构开展专题研讨会,并赴北京、上海、重庆等地实地考察,深入了解道路测试和道路测试情况。
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国内外企业技术能力、产品研发进展等。
在明确产业发展需求、准确把握问题核心、细化完善试点方案后,形成了政策文件初稿。
二是广泛征求意见。
四部门在调研的基础上,梳理凝练了重点研究课题,进一步深化研究,完善政策文件,广泛听取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企业、行业组织和机构等的意见,结合实际情况,随着企业和产品的发展,充分展现、完善、形成《通知(征求意见稿)》。
今年11月,我们将征求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是制度完善计划。
根据各方反馈意见,结合试点情况和实施效果,四部门深入研究,进一步修改完善草案,开放产品准入、道路准入、基础设施建设等环节,丰富和完善用户的操作安全管理。
等要求,形成《通知》。
3. 《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通知》包括总体要求、工作目标、组织实施、保障措施、两个附件。
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体要求。
在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基础上,选择符合批量生产条件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开展接入试点。
对于获得准入的产品,将在有限区域的道路上进行试点,用于运输作业的必须符合相关运营资质和运营管理要求。
自动驾驶功能是指《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 9-)定义的3级驾驶自动化和4级驾驶自动化功能。
(二)工作目标。
引导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和用户加强能力建设,在保证安全的同时推动产品功能性能提升和产业生态迭代优化。
基于试点经验积累管理经验,支持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修订,加快完善智能网联汽车生产准入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三)组织实施。
总共有五个阶段。
一是试点应用。
汽车生产企业和用户组成联合体,参照实施指南,制定申请方案,经拟运营城市(含市直辖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愿向车辆拟运营城市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申报。
。
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四部门将组织专家进行初审,择优选优联合体进入试点。
二是产品准入试点,包括产品准入检测和安全评估、产品准入许可。
汽车制造企业细化和完善产品准入测试和安全评估计划。
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确认后,产品准入检测和安全评估工作将在省级主管部门和车辆运营地市政府部门的监督下开展。
。
汽车生产企业通过产品准入检测和安全评估,产品符合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检验要求后,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产品准入申请。
工业和信息化部经受理、审查、公示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准入的,将规定准入有效期、实施区域等限制措施。
三是道路通达试点。
获得准入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车辆登记,然后在限定区域内进行道路试运行。
从事运输经营的,还必须具备相应业务类别的经营资质,并符合经营管理要求。
对于交通事故、网络和数据安全事件,或者车辆自动驾驶系统故障引发的突发事件,用户、汽车生产企业、车辆运行所在城市政府部门应当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四是暂停和退出试点。
试点期间,车辆存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达到一定情节,或者汽车生产企业、使用单位未履行安全相关责任和防护义务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暂停试点并予以纠正。
车辆自动驾驶系统存在无法消除的严重安全隐患,或者汽车生产企业、使用单位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无法保证试点实施的,应当退出试点。
五是评估调整。
四部门及时评估车辆运营条件,优化调整产品准入许可、通行范围和经营范围,并根据行业和技术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完善试点相关内容要求。
(四)保障措施。
重点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创造良好环境,做好总结推广,压实责任,创造条件,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5) 附件。
包括《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实施指南(试行)》和《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申报方案(模板)》。
4、有哪些保障措施来稳步推进《通知》的实施? 《通知》重点从以下四个方面保障试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
《通知》明确四部门加强工作协调和数据共享,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
省级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严格申报和审核,督促和指导市级政府部门、试点汽车生产企业、车辆运营地使用单位落实主体责任。
车辆运营所在城市政府部门要建立组织机制,落实政策保障,结合本地实际,精心挑选、组织基础性、特色化的应用方案,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加强日常监测管理,妥善应对安全风险。
和紧急情况。
。
二是明确主体责任,强化责任落实。
根据《公告》管理相关规定,试点汽车生产企业对智能网联汽车产品质量和生产一致性承担主体责任,严禁擅自改变自动驾驶功能,严格履行软件升级管理要求并提交承诺。
《通知》要求试点用户切实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责任,建立健全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保障车辆安全运行。
三是加强能力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通知》建议车辆运营所在市政府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在政策、规划、基础设施、安全管理、运营资质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加快能力提升。
行业组织和机构要加强试点工作的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加快提升智能网联汽车检测、安全评估等技术服务能力,为试点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四是评估实施效果并总结推广。
四部门定期组织评估试点工作实施效果,及时总结经验,逐步完善智能网联汽车准入、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管理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
将自动驾驶与“车能路云”融合试点验证的先进技术和产品、可行的解决方案、创新机制等,梳理细化可复制推广的试点成果,为进一步支持推广和应用。
5、试点工作中保障安全的总体考虑是什么? 《通知》按照“从小切口入手、有条件落实”的原则,从政策设计、实施指南、安全评估、安全措施等方面统筹考虑,压实各方责任确保试点工作安全实施。
一是严格限制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的应用场景。
试点初期,将支持少数技术先进、体系完善、保障措施完善的汽车生产企业,以及经过充分测试验证的具有特定自动驾驶功能的产品。
试点将在政策保障、基础设施、安全管理等基础条件较好的城市开展。
,限制车辆种类、实施区域和用户,并根据车辆运营、行业和技术发展情况评估和调整试点要求。
二是制定指导方针,作为准入试点的安全框架。
《实施指南》旨在为试点工作提供系统指导,为智能网联汽车厂商的能力建设和产品安全验证提供安全框架。
在产品准入试点中,汽车生产企业需根据指南要求详细制定和完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测试和安全评估方案,并在多方监督下开展产品准入测试和安全评估,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和交通法规合规性。
获得准入许可后,通过产品安全相关事件监测和报告机制对产品进行动态安全评估,及时优化调整准入许可范围,提高管理和技术要求。
结合未来的产品研发成果和试点经验,在坚决守住安全底线的同时,形成推动汽车行业持续创新发展的最佳实践。
三是开展系统评价。
充分发挥车辆运营所在地省市政府部门、技术服务机构、行业专家的作用,通过初审、择优选取试点应用阶段经过充分测试验证的产品。
准入试点阶段,汽车生产企业在地方监管下开展产品准入测试和安全评估。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对产品准入检测和安全评估的计划、实施情况和结果进行技术评估。
同时,我们建立科学的评价流程,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有效,严格把控产品质量安全。
四是完善安全措施。
除了许可产品的限制条件外,《通知》还引入了安全监测报告、交通违法事故报告、应急响应、飞行员停驶退出、考核调整等机制,形成系统化的管理闭环。
同时,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建立安全保障、安全监控、风险与应急管理、应急响应等能力。
要求使用单位具备运营安全保障能力,车辆运营城市具备安全管理能力,确保试点全过程安全。
安全。
六、试点工作、试验验证和“双智”试点之间有何关系?试点工作在政策支持、基础设施和安全管理条件较好的城市开展。
在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基础上,在政策支持、基础设施和安全管理条件良好的城市开展试点。
一方面,这些城市可以充分结合自身城市基础条件和自动驾驶场景需求,更好地适应自动驾驶实际应用和区域特点。
另一方面,车辆运营所在城市需要为智能网联汽车提供安全可靠的道路测试和通行环境,并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和指导。
《通知》可以充分发挥地方先行先试的优势,调动多方积极性,保障试点工作有序推进和实施,充分发挥试点引领作用,逐步推动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建立广泛推广应用的发展格局。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智慧城市基础设施与智能网联汽车协同发展试点(简称“双智”试点),为试点的实施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对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在公共道路上的研发、测试和示范应用提出了规范要求,指导地方政府开展测试和多场景示范应用,同时推动地方探索的立法和政策。
突破。
“双智”试点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智慧城市平台和产业生态建设,促进车、路、平台等标准协同,为智能网联汽车可靠运行、与城市融合提供良好环境。
发展。
《通知》在地方制度创新和企业技术创新的基础上,明确国家层面的准入管理要求,支持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经过充分测试验证、适合量产应用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通过试点获得批准后,可进一步实现商业化应用。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双智”试点,为《通知》的实施奠定了良好的技术产品、政策保障、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基础。
七、试点工作的预期成果是什么?一是引导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和用户加强能力建设,探索形成一批行业市场主体共同参与的特色应用案例,推动智能网联汽车关键技术创新突破,优化升级产业体系,推广智能网联汽车。
大规模推广、安全应用。
二是根据试点证据,进一步验证试点管理和技术要求,完善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要求、审批流程和管理机制,支持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的制修订。
标准,完善智能网联汽车生产准入。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规范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是形成各部门、各地方横向协调、纵向联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同时为研发、生产、经营提供更加系统、完善的配套政策、基础设施等支持保障。
道路使用智能网联汽车产品,构建汽车、能源、智慧城市等综合互动产业生态的综合安全管理体系。
四是支持建立产业链协同参与和行业机构支持的创新机制,加快智能网联汽车测试验证、检验检测、安全评估等配套能力建设,强化试点支持保障工作,助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协同创新和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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