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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于:2024-05-27 编辑:匿名 来源:网络

第一条 为实现汽车保有量有序增长,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有关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汽车是指符合公安部《机动车规格及术语分类表》规定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增加、更新汽车,必须按照规定申请取得汽车配额。

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汽车指标包括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

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抽签或竞价的方式获得增量指标。

在本市登记的单位或者个人名下的汽车转让、注销或者迁出本市后,可以按照本实施细则申请更新指标。

单位或者个人在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具体情况下,可以直接申请其他指标。

第二章指标申请第五条单位和个人需要获得本市汽车配额的,应当向市指标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指标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通过指定网站申请增量指标或者更新指标;无法网上办理或按规定必须现场确认的,应到指标管理机构服务窗口办理。

申请其他指标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指标管理机构的服务窗口办理。

第七条 申请信息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当及时登录指定网站或到指标管理机构服务窗口申请变更。

第三章增量指标管理第八条增量指标以12个月分配周期分配,每个周期分配额度为10万个;配额按月分配,不能跨周期分配。

第九条 增量指标按照2:4:4的比例分配,按以下三种方式分配: (一)摇号分配的电动汽车增量指标为2万辆; (二)抽签分配 普通车增量指标为4万辆; (三)招标配置普通汽车增量指标为4万辆。

增量指标中,个人指标占88%,单位指标占12%。

第十条 增量指标申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获取申请代码; (2)资格审核通过后,确认申请代码为有效代码; (3)凭有效代码参与指标抽奖或竞价。

一个人只能获得1个申请代码。

单位申请的代码数量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

一个有效的应用代码每种配置只能对应一种指标配置方法。

第十一条 注册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两年内未未使用通过摇号获得的增量指标,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一)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纳税状况正常。

上一年度(注册时间不满一年的,自注册之日起至申请前一个月)实际向市税务部门缴纳过税款。

支付总额超过3万元。

(二)企业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的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规定,但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计投资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

(三)企业实际向市税务部门缴纳的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规定,但新开工投资项目已签订投资合同且项目手续齐全的年总投资额超过2亿元。

(四)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前款规定的纳税总额和投资额需要调整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税务等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二条 单位在一个配置周期内申请增量指标可获得的申请代码数量,按照下列规则之一确定: (一)上一年度(自登记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注册时间不满一年)每月实际向市税务部门缴纳的税款总额达到3万元)可获得1个申请码。

以3万元为基数,税金总额每增加1万元,可增加1个申请码。

申请码累计达到8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1万元,可增加1个申请码。

总数达到12个后,税金总额每增加1万元,可额外增加一个申请码。

(二)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且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计完成投资1万元的企业,可获得申请代码。

以1万元为基数,累计完成投资每增加1万元,可增加1个申请代码,但增加的申请代码不得超过2个。

(三)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当年新开工投资项目总投资达到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可获得申请代码;总投资达到5亿元以上,可获得2个申请码。

(四)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可获得一个申请码。

依法纳税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可以按照第(一)项的规定确定申请代码的数量。

在同一分配周期内,单位获得指标后,指标管理机构应当相应减少申请的代码数量。

第十三条 两年内未使用完抽签获得的增量配额,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增量配额: (一)居住地在本市,包括以下情况: 1、在本市登记的人员; 2、非本市户籍,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并在本市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不含补缴)2年以上的人员; 3、驻深圳部队(含武警部队)现役军人; 4、持有有效身份证件且近2年内每年在本市居住9个月以上的港澳居民和华侨。

连续2年在本市申请签注或居住证,且每年都在本市。

在本市居住累计9个月以上的台湾地区居民,以及连续2年在本市申请签证或居留许可且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外国人。

(二)持有有效的丙类以上机动车驾驶证。

(三)该名下无登记车辆,或该名下车辆全部在本市登记注销,或12月29日该名下正常登记车辆仅有1辆, 18 该车辆此前曾被盗、被抢,经公安部门立案后6个月仍未找回,并已在公安交通车辆管理系统登记为“被盗、被抢”警察局。

(四)其名下不持有有效指标或者不具备申请更新指标的资格。

个体工商户申请增量指标按照个人申请增量指标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指标管理机构应当于每月月底公布下个月增量指标分配数量。

单位或个人每月8日前申请增量指标的,纳入当月指标分配;如果每月9号之后提交,则纳入下个月的指标分配。

申请人需要变更申请类型或者配置方式的,应当撤回原申请,然后重新提交申请。

申请人申请退出增量指标分配的,应当在指标分配当月20日前提出。

第十五条 指标管理机构收集指标申请,并于每月8日24:00前将获得申请代码的申请人信息送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 市公安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的本市户籍信息、居住证信息,以及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在深圳市的身份信息和居住状况;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的驾驶证信息和名下车辆信息;市国税、地税部门负责税务信息审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医疗保险信息审核;市市场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新开工项目投资金额信息;市统计部门负责企业完成投资额信息审核。

审核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人信息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结果反馈给指标管理机构。

审核部门需要上级部门或者非本市部门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审核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十七条 指标管理机构应当收集审核部门反馈的审核结果。

符合条件的,确认申请代码为有效代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指标管理机构每月23日在指定网站公布资质审核结果。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信息审核部门提出审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无异议。

经审核,异议成立的,信息审核部门应反馈申请人和指标管理机构,由指标管理机构纳入下一步配置;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单位已获得有效代码但未获得指标的,有效期至当年12月31日,有效期内自动转入下个月分配。

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单位须重新申请。

个人有效代码的有效期为3个月。

若有效代码未获得指标,则在有效期内自动转入下个月分配。

如需延长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登录指定网站或到服务窗口申请延期。

代码有效期自资格复审之日起延长3个月。

您可以申请延期的次数没有限制。

如果您未能及时申请延期,该代码将自动失效。

第十九条 指标管理机构于每月26日组织抽奖。

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

分别绘制电动汽车增量指数和普通汽车增量指数;电动汽车增量指标和普通汽车增量指标中,分别得出单位增量指标和个体增量指标。

彩票号码应当依法经公证机构公证。

抽奖时间、地点发生变化的,指标管理机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 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在抽签结束后公布抽签结果,并向获得指标的单位或者个人颁发指标证明文件。

申请人可在指定网站或服务窗口查询抽签结果。

第二十一条 招标的具体实施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机构承担。

第二十二条 招标机构应当于每月18日前发布招标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指标数量、投标时间、投标规则、付款方式以及其他相关注意事项。

第二十三条 申请参加投标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和投标规则参加投标。

投标人申请投标时,应当按照每个申请代码单元的标准缴纳投标保证金。

每个投标指标底价为1万元。

第二十四条 招标机构于每月25日组织指标招标。

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

单位和个人分别投标。

第二十五条 招标采取网上报价方式,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交易原则。

在当前投标指标数量内,按照投标人最终有效报价金额从高到低顺序完成交易;若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相同,则按照报价时间先后顺序完成交易。

报价金额、报价时间以招标系统记录为准。

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时间结束后,招标机构应当及时公布投标结果,投标应当依法经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第二十六条 投标结束后,买受人应当在投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支付投标成交金额。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将投标保证金本金和利息足额退还给投标人。

买方未按照招标公告的规定缴清投标成交金额的,视为放弃增量额度,投标保证金本息不予退还。

第二十七条 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在投标交易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投标分配结果,并向缴清投标交易金额并获得配额的买方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第二十八条 增量指标招标收入和不可退还的招标保证金本息应当全额上缴同级市财政,专项用于公共交通发展和交通拥堵治理。

第二十九条 当月未成功分配且逾期的增量指标,由指标管理机构按照原分配办法纳入下个月的分配。

第四章更新指标管理 第三十条单位和个人需要更新汽车的,应当自办理过户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更新指标申请。

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指标更新申请资格。

可以直接获取更新指标。

申请更新指标的个人,应当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本市居住条件。

如果您个人名下拥有超过2辆汽车,则只有一辆可以获得更新的配额。

名下拥有机动车,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不能获得更新后的配额。

第三十一条 2019年12月29日18时前,本市单位或者个人登记的汽车已完成过户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车辆不再生成更新标识。

本市登记的汽车,在公安交警部门车辆登记管理系统中有强制注销记录的,不会产生更新指标。

第三十二条 单位提出指标更新申请后,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将申请信息发送公安、交通警察部门。

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其车辆登记、原车辆登记使用的指标类型等信息的核查。

指标管理机构根据核查结果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个人提出更新指标申请后,指标管理机构将申请信息发送至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对车辆登记、原车辆登记使用的指标类型、居住条件、基本情况等进行核实。

医疗保险等信息,并应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指标管理机构根据核查结果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指标管理机构对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审核通过的,出具指标证明文件;复审不通过的,应当说明理由。

单位和个人对有关部门的信息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信息核查部门提出复核申请;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无异议。

经审核,异议成立的,信息核查部门应当反馈申请人和指标管理机构,指标管理机构根据审核结果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第五章其他指标管理第三十三条中国驻外外交官自备车辆回深进口的,一人可凭监管地海关出具的监管机动车辆进口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直接申领一辆。

材料。

其他指标。

第三十四条 单位需要注册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援车等专用车辆的,可以凭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直接申请其他指标。

第三十五条 单位需要登记使用性质为“长途客车”、“客运出租汽车”的汽车的,可以凭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直接申请其他指标。

第三十六条 本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单位可直接获取其他指标,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按照本市规定认定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条件的杰出人才、国家领军人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一人凭有关主管部门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可直接申请另一项指标。

第三十八条 个人因离婚、继承等原因申请本市汽车过户登记的,可以凭人民法院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有效证件和其他相关材料直接申请其他配额。

离婚后原车主无法获得更新的指标。

第三十九条 在本市登记的单位名下汽车因资产重组、整体资产出售或者重组、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等需要转让登记的,继承单位应当提交批准文件并资产管理部门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可以直接申请其他指标。

在本市登记的单位名下汽车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转让给下级单位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继承单位可凭出具的过户证明等相关材料直接申请其他配额由上级单位。

深圳市交通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

车辆按照本条前两款规定的情况进行过户登记的,车辆原所属单位不会产生更新标识。

第四十条 2020年12月29日18时后,仅一辆本市正常登记的汽车以组织或者个人名义被盗抢的,已被公安部门立案,尚未追回6个月后,该案已向公安部门立案。

如果在交警部门车辆管理系统登记为“被盗”,一年内可以直接申请其他指标。

逾期未提交申请的,视为放弃配额申请。

符合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凭公安部门出具的被盗证明,到市公安交警部门登记被盗车辆后,携带相关材料到指标管理机构服务窗口申请其他指标。

县级以上。

被盗车辆追回后,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申请放弃已取得的配额,或者在已取得配额的新车和追回车辆中选择一辆办理过户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城市。

变更登记;上述注册不会生成更新指标。

如果自车辆解除“被盗”状态之日起6个月内未进行上述登记,该名下的汽车将不会生成更新标识。

第四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其他指标的,指标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审核通过的,颁发其他指标证明文件;审核不通过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六章 指标使用与管理 第四十二条 获得指标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指定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指标证明文件,也可以到服务窗口领取指标证明文件。

第四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办理下列汽车登记业务时,应当提交指标证明文件及相关材料: (一)过户登记; (二)共有人之间的变更登记; (三)迁入本市变更登记; (四)迁出本市后的搬迁登记,但搬迁后立即搬迁的除外; (五)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汽车以及出租车、旅游车等。

经营汽车需要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四十四条 本指标有效期为6个月。

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指标有效期内使用指标。

超过有效期未使用的,视为废弃。

抽签获得的指标在有效期内未使用的,自有效期满次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增量指标。

增量指标分配结果一经指标管理机构公布,即视为申请人获得该指标。

第四十五条 更新后的索引只能用于与原车辆具有相同使用特性的车辆登记。

组织或者个人获得其他指标后,只能用于符合申请条件的车辆登记。

登记电动汽车增量配额车辆的单位或个人,办理过户登记、注销登记或迁出变更登记后取得的更新配额,只能用于登记电动汽车。

获得更新指标的个人,向指标管理机构办理放弃更新指标申请资格手续后,符合增量指标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负责审核申请信息、检查指标证明文件的有关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制定本部门的审核工作细则。

有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审查、检查等职责时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七条 指标证明文件只能由指标所有者使用。

提供虚假申请信息和材料、盗用、冒用他人信息申请指标、伪造指标证明文件的,将由指标管理机构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指标申请。

年。

指标证明文件被涂改、买卖、变相出售、出租、借用的,指标管理机构将收回已获得的指标,3年内不再受理相关责任人的指标申请。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将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征信系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追究法律责任的,将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指标分配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车辆纳入定点管理,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配偶一方将在本市登记的汽车名称变更为对方无汽车且无有效索引的名称的,可凭以下有效证件直接办理变更登记:结婚证,无需申请索引。

第五十一条 因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而发生汽车所有权转移的,申请人在本市登记、过户或者从外地过户到本市时,必须提交指标证明文件。

城市。

第五十二条 在本市登记的汽车所有权因本市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发生转移的,竞买成功后,符合增量配额申请条件的买受人,可以持有司法拍卖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人民法院和配额管理机构。

请提供证明材料,到市公安交警部门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

原车主无法获取更新后的指标。

第五十三条 黄标汽车当年12月31日后注销或者迁出本市的,不再生成更新标识。

第五十四条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的通告》规定,2020年12月29日18:00前库存的二手车经有关部门登记并取得公证证书的,须自发布之日起2个月内申请领取配额。

获得公证证书。

支持文件;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名额。

已取得指标证明文件的,应当自取得指标证明文件之日起一年内完成转让登记;逾期未完成转让登记的,指标证明文件失效。

第五十五条 为了促进本市二手车交易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便利汽车更新,建立二手车交易成交量指标制度。

二手车经营者购置汽车并使用周转指标完成过户登记时,应当将汽车静态存放在经营场所,除定期参加安全技术检查并申请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外,不得上道路行驶。

转让登记。

使用周转指数登记的汽车办理过户登记、注销登记、迁出本市变更登记时,不会生成更新指数。

二手车交易成交量指标管理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下列术语的含义: (一)电动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以及符合工业部汽车产品公告目录的电动汽车和信息技术。

燃料电池汽车,以及经国家相关法规批准的进口纯电动汽车。

(二)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援车是指符合《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机动车使用性质详细分类清单的车辆,使用性质为“消防”、“救援” ”、“工程救援”“汽车”。

(三)身份证明是指《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编号)所列身份证明。

(四)实际缴纳税款总额是指企业向市税务部门、地税部门实际缴纳的全部税款(不含费用)总额。

具体金额以税务部门确认为准。

(五)单位是指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六)黄标车是指2018年6月1日前在本市登记注册的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不符合国Ⅲ标准的柴油车。

(七)二手车汽车交易成交量指数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二手车经营者购买二手车、办理机动车过户登记时使用的虚拟指标。

第五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之前”、“之后”、“之中”均包括现行数。

第五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深圳市交通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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