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2022年将增购1416辆纯电动公交车实现公交车电动化
05-27
四川低速电动汽车已发布,又一城市新增“四川规范支持低速电动汽车发展壮大。
继雅安之后,四川省广安市近日发布《小型纯电动汽车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允许“低速电动汽车上牌上路”。
2019年3月,四川省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年度实施计划》,明确提出加快低速汽车升级换代,积极在农村推广电动低速汽车成为国内首个明确将支持低速电动汽车纳入省级文件的地区 7月,雅安市宣布在全省率先正式“放开”低速电动汽车上牌。
2019年12月8日,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安市小型纯电动汽车管理办法(试行)》(广安府办发〔〔〕86号)规定,小型纯电动汽车是指四轮电动汽车。
以铅酸电池、镍氢电池、锂电池等车载电源为动力源,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轮式电动客货运车辆。
广安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使用的小型纯电动汽车,由生产企业参照机动车管理进行登记管理,并报市交通管理部门备查。
未注册的小型纯电动汽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办法规定,小型纯电动汽车牌照由市交通管理部门委托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标准式样统一制作。
车牌号段由企业申请,报市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后,厂家出售车牌。
车牌样式:底色为绿色,以“四川数字或英文字母开头,末尾加“电”字。
小型纯电动汽车驾驶员应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C3及以上驾驶执照资格,允许在广安市一级及以下高速公路上行驶,最高时速不超过60公里/小时的小型纯电动汽车参照机动车向国家认可的保险机构购买保险。
广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首批小型纯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首批五款由四川力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乐爵”品牌小型纯电动汽车。
附件:广安市小型纯电动汽车管理办法(试行)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小型纯电动汽车的通知电动汽车管理办法(试行)广安市府办发【】86号 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济开发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管委会,市相关部门:《广安市小型纯电动汽车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四届第六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守。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8年12月8日印发的《广安市小型纯电动汽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是为了促进本市小型纯电动汽车健康发展电动汽车产业发展、促进节能减排、保护资源环境、推广新能源产品、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等,专门制定了这些措施。
第二条 小型纯电动汽车是指以铅酸电池、镍氢电池、锂电池等车载电源为动力源,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四轮电力驱动客货两用汽车。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广安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使用的小型纯电动汽车。
第四条 广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负责小型纯电动汽车生产企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负责小型纯电动汽车生产企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汽车生产企业的产品标准备案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小型纯电动汽车生产企业营业执照的核发和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广安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废旧电池的回收和处置;广安市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交通部门)负责小型纯电动汽车道路交通管理。
第二章技术要求第五条小型纯电动汽车最高车速不超过60公里/小时。
主要技术参数为: 客车:乘坐人数不超过4人,外形尺寸(长×宽×高)≤mm×mm×mm;最小转向圆直径≤11m;出厂时充满电续驶里程≥km;每百公里电耗≤15kwh;侧倾稳定角≥35°;最大爬坡度≥20%。
货车:外形尺寸(长×宽×高)≤mm×mm×mm;最小转向圆直径≤11m;出厂时充满电续驶里程≥km;每百公里电耗≤20kwh;侧倾稳定角≥35°;最大爬坡能力≥20%。
第六条 小型纯电动汽车电池寿命,铅酸蓄电池应不少于3次完全充放电,镍氢电池、锂电池应不少于3次完全充放电。
第三章行业管理第七条小型纯电动汽车的性能、安全性能、可靠性性能和技术参数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并报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由主管机关备案。
第八条 生产小型纯电动汽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环境保护、安全、消防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具备生产电动汽车的能力 完整的基本生产工艺(冲压、焊装、涂装、总装),生产企业一期产量不低于2万辆/年,目标产能不低于2万辆/年少于 50,000 台/年; (四)具有与其生产的整车产品特点相适应的生产能力; (5)具有独立设计、开发产品的能力; (6)具有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能力; (七)有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的能力; (8)所销售的产品由国家认可的保险机构提供机动车辆保险; (九)具有产品出厂检验能力。
第九条 小型纯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申请小型纯电动汽车产品登记,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生产能力、技术水平、质量管理等情况的自我评价报告; (二)小型纯电动汽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主要配置登记表; (三)产品新技术、新结构原理的说明; (四)企业产品标准; (五)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报告; (6)产品合格证样本; (七)区、市、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的初审意见;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提交的产品技术资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到企业生产现场进行产品一致性审查。
审核通过的,将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根据公示结果,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将以《目录》的形式公布合格的小型纯电动汽车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并及时通报市交警支队、市质监局、市工商局.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6个月后重新提交产品公告申请。
未公告或者公告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出售。
第十一条 小型纯电动汽车企业发生搬迁、新建、重大技术改造等生产条件变更的,应当对变更后的生产条件进行重新审查。
第十二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质监局应当加强对小型纯电动汽车企业的监管,对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和产品标准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审查,对生产情况进行定期审查。
不符合要求和产品一致性的条件。
对存在缺乏保障、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产品,将被撤出公告目录,督促企业召回已出厂的不合格产品。
第四章 检测与销售 第十三条 小型纯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必须经检验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操作安全技术条件后方可出厂销售。
第十四条 小型纯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参照《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第66号)制定企业产品代码标识制度,并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 小型纯电动汽车出厂销售时,生产企业应当在每辆车上印制本企业的产品识别代码。
产品识别码印刷位置应均匀、牢固、便于查验。
同时,每辆车辆应在显着位置标有制造商的产品商标、公司名称、产品产地。
第十六条 小型纯电动汽车出厂销售时,生产企业应当随车出具小型纯电动汽车出厂合格证。
合格证的格式和技术参数参照汽车产品出厂合格证。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发证档案,加强发证管理。
第十七条 小型纯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必须建立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制度,建立每辆汽车的用户档案,在产品销售区域建立售后服务机构,落实质量信息反馈机制和售后服务制度,为每辆车提供至少1年或2万公里行驶的产品质量保证。
第十八条 小型纯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电池回收体系,对废旧电池进行彻底回收并妥善处理,坚决防止二次环境污染。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生产企业发现产品存在影响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严重问题的,必须立即停止相关车辆产品的生产、销售,召回已售车辆,并及时报告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质监局报告。
第二十条 小型纯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当不断完善生产、检测设备,保证产品质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不断优化产品结构,适应市场和客户需求。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小型纯电动汽车由生产企业参照机动车管理进行登记管理,并报市交通管理部门备查。
未注册的小型纯电动汽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二十二条 小型纯电动汽车牌照由市交通管理部门委托生产企业参照国家标准式样统一制作。
车牌号段由企业申请并报市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生产企业随板材进行销售。
车牌样式:底色为绿色,以“四川数字或英文字母开头,末尾加“电”字。
第二十三条 小型纯电动汽车驾驶人应取得公安交通局认定的C3级及以上驾驶执照资格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小型纯电动汽车允许在本市一级及以下高速公路上行驶,必须在机动车上行驶。
第二十五条 小型纯电动汽车参照机动车向国家认可的保险机构购买保险。
第二十六条 小型纯电动汽车道路交通管理按照机动车管理规定执行。
发生交通事故的,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小型纯电动汽车不得作为商用车使用。
第二十八条 小型纯电动汽车报废年限为8年或者行驶20万公里。
报废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车辆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小型纯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当每年进行安全检测并出具报告,检测结果报市交通管理部门备查。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有关政策、标准在中央和省政府出台前,按照本办法执行。
中央和省政府有关政策、标准出台后,按中央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质监局、市交警支队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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