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特推出7座纯电动SUV填补市场空白
05-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局、委)各直属、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交通运输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年)的通知》(国发[]22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国发【】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发【】35号)根据其他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为促进公共交通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今年起调整城市公交成品油价格补贴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调整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贴政策的重要意义。
2016年实施的成品油价格补贴政策,促进了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的不断完善和城市公交行业的稳定发展。
但成品油价格补贴政策的长期实施,实际上形成了鼓励燃油公交车购买和使用、阻碍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的不良机制。
不利于优化客车行业能源消费结构,不符合国家节能减排、大气污染防治等要求。
与新能源汽车发展的工作要求不相适应,迫切需要发挥价格机制的调节作用,建立鼓励新能源公交车应用、限制燃油公交车增长的新机制。
二、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贴政策,进一步理顺补贴对象和环节,加快新能源公交车替代燃油公交车步伐。
一方面,恢复了燃油公交车使用的真实成本,抑制了燃油公交车保有量的增加。
另一方面,调动企业购买和使用新能源客车的积极性,鼓励企业在新增和更新城市公交车时优先选择新能源客车。
,推动新能源客车规模推广应用,推动客车行业节能减排,为大气污染防治贡献力量。
(一)总体思路。
统筹考虑各类城市公交车的采购和运营成本。
在城市客车行业补贴总体水平相对稳定的前提下,调整优化财政补贴支出结构,平衡传统燃油客车和新能源客车的使用成本,逐步形成新能源汽车的比较优势。
分步分类实施,将促进形成有利于城市公交行业节能减排和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政策环境,保障公交平稳转型、健康发展行业。
(二)基本原则。
一是统筹谋划,突出重点。
综合考虑一定时期内油气、新能源城市公交车采购和运营成本,调整现行成品油价格补贴政策,加大对新能源公交车的支持力度,抓紧研究制定支持政策燃气公交车政策。
二是总量稳定、结构优化。
在城市客车行业补贴总体规模稳定的前提下,通过逐步减少城市客车成品油价格补贴、增加新能源客车运营补贴等方式,加大对新能源客车的支持力度,逐步形成对比。
新能源客车。
发挥优势,优化城市公交车辆产品结构。
三是分类分步实施。
目前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贴中,有因税费改革而产生的补贴(即2016年国务院实施成品油价格税费改革时,因取消高速公路等六项收费而导致的价格上涨)。
维修保养费和汽柴油消费税上调补贴(以下简称费改税补贴)和成品油价格上涨补贴(以下简称涨价补贴)根据年度实际执行金额,保留费改补贴。
提价补贴与新能源客车推广完成情况挂钩,补贴金额逐步减少。
对各省(区、市)新能源客车推广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对达到新能源客车推广目标的,给予新能源客车运营补贴;达不到目标的,省(区、市)按一定比例予以扣分。
加价补贴属于成品油价格补贴。
三、政策措施 (一)调整现行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贴政策。
一、现行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贴中的费改税补贴仍为基数,不再调整。
- 年,费改税补贴金额根据年度实际落实数保留,暂不调整。
2、现行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贴中的加价补贴以年度为单位,逐年调整。
——今年,现行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贴中的加价补贴将根据年度实际执行数量逐步下调,包括每年减少15%、每年减少30%、每年减少40%,每年减少50%,每年减少60%。
%,年后根据城市公交车能耗结构另行确定。
(二)涨价补贴金额与新能源客车推广数量挂钩。
2019年,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贴中加价补贴金额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数量挂钩。
其中,年内新增和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的比例应分别达到40%、50%、60%、70%和80%。
中部省份(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福建省新增和更换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例分别达到25%、35%、45%、55%、65% 。
其他省(区、市)——新能源公交车占全年新增和更换公交车的比例分别达到10%、15%、20%、25%和30%。
达到上述促销比例要求的,涨价补贴按照政策调整标准全额拨付。
达不到上述促销比例要求的,扣除当年应拨付的物价上涨补贴金额的20%。
新能源客车推广和考核的具体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另行制定。
(三)调整后的城市公交成品油价格补贴资金由地方政府统筹使用。
调整后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贴资金,由地方政府用于补贴城市公交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城市公交补贴问题将由地方政府通过加大财政补贴、调整运价等方式解决,确保公交行业稳定。
(四)中央财政对完成新能源客车推广目标的地区给予新能源客车运营补贴。
为加快新能源客车替代燃油客车步伐,中央将选择已达到新能源客车推广目标的省份,纳入工信部《新能源客车推荐车型目录》对年运营里程不超过3万公里(含3万公里)以下的新能源客车和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按照实际推广数量给予运营补贴。
具体标准见附件。
2020年后,综合考虑产业发展、成本变化、电价优惠等因素,对运营补贴政策进行调整。
四、资金申请和分配 (一)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贴。
调整后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贴资金将在年初提前拨付,每年清算,即: 1、每年4月底前,中央财政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收费标准调整为:地区、直辖市)应于当年享受。
税收补贴资金和物价上涨补贴资金的80%提前拨付至省级财政(年度补贴资金将在政策发布后1个月内拨付至地方政府)。
2、剩余20%的提价补贴资金将于明年4月底前核定合格省(区、市)新能源客车推广工作后拨付给符合条件的省(区、市)。
符合条件的,不予发放。
具体申请、审核程序和时间要求如下: (一)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力量对辖区内城市公交企业新增和更新公交车数量进行监测,新能源客车的实际推广和使用。
对新能源公交车的数量、里程和购车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清点、整理、汇总。
经核实公示后,于每年2月10日前逐级上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同时将报告抄送同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审计等部门。
(二)省交通运输部门收到下级交通运输部门报送的车辆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后,经审核和重点抽查后,上报新增、更新公交车数量和新能源公交车实际数量在本省(区、市)。
将新能源公交车推广数量、运营里程等进行汇总,于每年2月底前报交通运输部,同时抄送财政、工信、审计等部门。
同级财政部和地方金融监察办公室。
。
(三)交通运输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客车推广情况进行整理、总结和分析,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广新能源客车数量(自治区、直辖市)及其新增和替换比例。
确定公交客车比例,确定各省(区、市)是否完成相应新能源汽车推广任务,并于每年3月底前向财政部提交审核报告。
(四)财政部根据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结果,将城市公交成品油价格补贴资金剩余20%拨付给符合条件的省(区、市) 。
三、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补助资金(包括预拨资金和清算资金)后,会同同级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逐步拨付资金。
基层财政、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要及时将补助资金发放至补助对象。
(二)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
新能源客车运营补贴资金按照年初存量部分和年末清算增量部分的形式拨付,即: 1、每年4月底前,中央财政对上一年度(当年1月1日起)购置资金,对正常运营的新能源客车(年运营里程不低于3万公里),运营补贴资金拨付给省财政部门按照附件确定的补贴标准,与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贴预算一起拨付资金。
2.对当年新投入运营的新能源公交车,中央财政将于次年4月底前将运营补贴资金连同城市公交车成品油清算资金下拨至符合条件的省(区、市)价格补贴发放;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分配。
补贴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全额用于补贴实际石油用户和新能源公交车运营,不得挪作他用。
五、保障措施 城市公交成品油价格补贴政策调整涉及城市公交企业和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
实施新能源汽车替代燃油汽车是一项系统工程。
各地要统一思想,认真组织,精心部署,做好相关工作。
努力确保顺利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贴政策调整按省(区、市)实施。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将共同督促各地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切实做好政策调整。
组织实施工作。
财政部牵头政策制定和调整、组织实施,具体负责中央补助资金管理。
工信部负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打破地方保护,督促企业加大新能源客车生产供应,提高质量安全保障。
交通运输部负责各地新能源公交车替代燃油公交车的考核、监督和指导。
(二)加强监督检查。
省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等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贴政策调整的监督检查,规范补贴资金申请和发放程序,加强资金管理。
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公交企业,一经查实,收回上一年度的补贴资金,并取消下一年度的补贴资格;对虚报、隐瞒新能源客车推广数量和比例、扩大补贴资金范围、截留、挪用资金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对补贴资金部门和管理人员将严肃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被追究责任。
(三)做好政策宣传。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做好宣传工作,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努力争取社会各方理解支持,确保政策调整顺利实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加强舆论引导。
(四)维护行业稳定。
各省(区、市)要加强公共交通行业动态信息监测,及时掌握改革动态;要充分考虑公共财政支持能力、公众承受能力和企业运营成本,加快建立城市公共交通成本票价体系,消化调整对企业的补贴政策,提高运营成本,维护城市健康稳定发展巴士行业。
(五)确保政策协调。
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尽快完善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制度,将调整后的补贴程序、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和金额及时向社会公布。
及时地。
本通知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的《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城市公共交通的内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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