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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7
近日,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新能源汽车补贴办法,规定补贴标准主要依据中央财政补贴标准和节能减排减排效果,综合考虑生产成本、规模效应、技术进步等因素正在逐步下降。
年度补贴标准:乘用车、客车补贴标准在年度省级补贴基础上降低10%,专用车补贴标准在年度省级补贴基础上降低30%。
关于印发江西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方案的通知各区、市、省试点直属县(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局)、财政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委:根据部委《关于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金融建设【〔】)精神,我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年江西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江西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2020年7月19日原公告如下: 2020年江西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方案为为促进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顺利实施和产业快速发展,保持政策连续性,我办根据《关于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政金融管理办法)精神,特制定《年江西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方案》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建设〔〔〕)。
一、补贴对象及范围补贴对象是指每年在省内购买并注册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包括个人用户和法人用户。
其中,个人用户仅限购买新能源乘用车。
消费者按补贴扣除后的价格支付,省财政部门将企业垫付的补贴资金按程序拨付给生产企业。
补贴范围是指纳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不包括转让的新能源汽车。
2、省级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主要依据中央财政补贴标准和节能减排效果,综合考虑生产成本、规模效应、技术进步等因素。
年度补贴标准:乘用车、客车补贴标准在年度省级补贴基础上降低10%,专用车补贴标准在年度省级补贴基础上降低30%。
各类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标准如下: 2016年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标准企业申请补贴的条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有较强的研发、生产和推广能力,并应为消费者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保障。
纳入财政补贴范围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具有良好的技术性能、安全可靠性。
乘用车生产企业应提供不低于8年或12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下同)的保修期,商用车生产企业(包括乘用车、专用车、货车等)应提供不低于10年的保修期。
期限为5年或20万公里。
汽车生产企业和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应当承担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主体责任。
四、补贴申请程序(一)补贴申请由我省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提出。
非我省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其销售机构须在新能源汽车销售地区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并设立两家及以上新能源汽车维修服务机构在相应的销售区域。
中心。
(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补贴采取年初预拨方式。
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向企业注册地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科技、发展改革四部门报告全年预计销售情况。
四个部门将一一审批。
项目由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联合报送省科学技术厅、省发展改革委。
四部门将审核并预拨补贴资金。
(三)年底后进行基金清算。
年底后,生产企业提交年度清算报告和产品销售经营情况,包括财政部下达的节能专项资金通知复印件、申请中央财政补贴的全部材料复印件、销售发票、产品技术参数和车辆登记注册信息等。
销售机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与生产企业签订的销售协议(或授权委托书)两份、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上述申请材料每份一式四份(附电子版),分次报送所在区、市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科技、发展改革四部门。
登记地点所在地(省直辖试点县(市))。
设区的市(试点省直县(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地方财政局、科技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通过后报送今年4月底前报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逾期不再受理),同时抄送省科技厅、省发改委和改革委员会。
四部门组织审核并清算补贴资金。
五、工作要求:各区市要科学制定支持政策,进一步加大对环卫、公交等公益性行业推广新能源汽车的支持力度,与省级财政支持政策形成互补和合力,加快完善新能源汽车应用环境。
四部门将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监督核查。
(一)各区市(试点省直县(市))由所属四个部门负责申请材料的审核。
负责对申请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的生产企业和销售机构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二)补贴申请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产品一致性负责。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单位,将追缴补贴资金,取消申请人申请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三)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截留、挪用。
对违反规定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等相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销售机构应对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负责。
产品质量、售后保障等不符合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五)各设区市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抓紧制定本地区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并于今年10月底前报四部门备案。
(六)本实施细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科学技术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若国家出台新政策,则按照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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