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换电模式”电动出租车今年将试点
05-27
8月23日,山西省政府发布《山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年)》、《规划》预计,到年底,山西省电动汽车保有量山西省保有量将超过20万辆,其中公共交通(含客运)、租赁、物流环卫等专用车辆超过3.9万辆,公私客车保有量超过16.1万辆。
为有效解决电动汽车充电难问题,山西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总投资预计超过52亿元,其中充(换)电站投资24亿元,充电桩投资28亿元。
桩。
公告原文如下: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0年8月8日印发《山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大力推进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是电动汽车发展的重要保障,是推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举措。
进一步支持我省“煤电车”发展。
战略转型是推进节能减排、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举措。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7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年)的通知》(发盖能源【〔】)的规定,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金政办发〔〔〕)等文件,为加快电动汽车在全省规模化应用,编制了本规划。
一、发展现状 “十二五”期间,我省调整汽车产业发展路线,逐步从燃气、甲醇等新能源汽车向纯电动汽车过渡。
市场启动相对滞后于沿海城市。
年末全省电动汽车保有量主要集中在公私乘用车领域,涵盖比亚迪、江淮等车型,但公交车、出租车、物流环卫车保有量相对较少低的。
全省已投入运营的充(换)站9座,分散充电桩10余座,公交换电站2座在建。
目前全省从事电动汽车及零部件研发和生产的企业较少,在单体电池、电池管理、电控技术等领域具备一定的产业基础。
为有效转化能源产业优势,提升汽车产业竞争力,依托一批优势企业,推动纯电动客车、专用车、客车及核心配件同步快速发展。
为促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太原、大同等城市不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推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用地政策、电价、财政补贴、相关金融服务等多项配套措施。
到电动汽车领域。
支持政策逐步化解制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瓶颈。
同时,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面临诸多问题,发展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
充电基础设施与城市建设及相关规划、用地政策的衔接机制有待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引入社会资本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机制有待建立健全。
现有公交车站、出租车运营站、环卫车停车站普遍存在面积小、停车位紧张、供电能力不足等问题。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困难。
面向大众的充(换)电设施广泛部署,商业模式仍处于初步探索阶段。
企业单纯依靠充(换)电服务很难盈利。
2、发展前景在相关政策的推动下,山西省电动汽车市场呈现快速启动态势。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作为重要支撑,与电动汽车推广紧密结合。
根据政策和市场趋势,电动公交车和电动出租车的推广已成为启动电动汽车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公共服务领域、商业租赁领域大力推广公务和商用电动汽车;随着乘用电动汽车经济性的提高和性能的提高,居民对电动汽车的需求稳步增长。
预计到年底,全省电动汽车保有量将突破20万辆,其中公交(含客运)、出租、物流、环卫等专用车超过3.9万辆,公务用车超过16.1万辆和私人客车。
三、发??展目标 (一)总体发展目标。
年底前,建成集中充换电站(含:城市集中充换电站、城际高速快充站60个)、分散式充电桩19万个、智能充电服务平台的覆盖区域。
完全的。
形成覆盖全省、布局合理、高效智能的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推广重点城市(太原市、晋城市、晋中市)核心区平均服务半径不超过1公里,其他城市核心区力争小于2.5公里,高速公路平均服务距离不超过50公里,满足全国要求。
减少电动汽车充电(换电)需求。
(2) 分场进球。
优先建设公交车、出租车、环卫物流车等公共服务充(换)设施,建设公交车充(换)站95个以上、出租车充(换)站52个、行业专用车辆充电66个车站。
积极推进公私乘用车充电桩建设,建设专用充电桩15.71万多个,满足基本充电需求,鼓励向社会开放服务。
合理布局城市公共充电设施,遵循适度超前的原则,规划建设社会停车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70个以上城市公共充电站和3.26万个公共分布式充电桩,满足临时充电需求。
建设互联互通的城际充电设施,结合省际公路网,建设60个城际快速充电站,年底前实现以太原为中心、华北地区互联互通的充电网络,满足城际出行需求。
(三)次区域目标。
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情况,优先发展太原、晋中、晋城三个重点城市的充(换)电设施服务网络,促进电动汽车基础设施建设。
在此基础上,辐射带动其他城市的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
网络的覆盖范围。
2018年,太原、晋中、晋城在公共服务领域、党政机关等实现区域覆盖; 2012年,太原、晋中、晋城实现公共服务领域、党政机关等领域全覆盖;省际干线公路充(换)电设施全覆盖; 2019年,形成覆盖全省、布局合理、高效智能的充(换)电服务网络,满足电动汽车推广应用需求。
四、重点任务 (一)建设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主导作用,按照重点城市示范和高速公路服务区同步推进的原则,建设以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公共充电设施为基础的智能充电服务平台。
辅助、城际高速公路快速充电设施为补充支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一、大力推进公交车、出租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
根据电动公交车更新进度,适当提前建设公交??车充(换)电站。
配套充(换)电站建设将与新建公交车站同步进行。
到今年,公交车站配备充(换)电基础设施的比例不低于60%。
公交充(换)电站应优先结合公交车站、首末站、维修站等现有基础设施,充分利用技术成熟的成套设备,结合城市交通规划和配电网供电能力、选址和建设。
公交充(换)电站服务半径原则上不超过5公里。
出租车的电能供应以出租车专用充电站为主,城市公共充电设施为辅。
依托出租车服务中心站、交通枢纽停车场、大型公共停车场建设适量出租车充电站。
根据出租车换电需求,在市中心以小型充电设施为主,在外围交通便利、配电能力充足的地区建设大中型出租车换电设施市中心边缘和郊区。
鼓励出租车充(换)电站向社会开放。
2、加快单位内充电设施建设。
全省各级政府机关和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要主动结合单位电动汽车设备更新计划和职工电动汽车充电需求,利用内部停车资源,规划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建设配套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3.保障居民用户充电设施建设。
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中,业主委员会或业主根据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选择充电服务公司,为业主或车位承租人提供充电设施及相关服务。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要支持用户建设与停车位结合的充电设施,汽车销售、充电服务企业要提供配套服务。
通过分时、立体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等多种方式,为没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提供服务,形成可持续的市场推广机制。
对现有住宅区,改造不少于10%的停车位,提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新住宅开发商必须自行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并提供相关服务或引入充电服务公司。
新建住宅停车库必须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包括预埋电力管道和预留电力容量),确保住宅用户能够安全充电和充电。
4.指导旅游产业和客运车辆充电设施建设。
在重点旅游城市和重要旅游景区发展电动旅游巴士服务,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同步推进智慧旅游。
合理利用城乡客运汽车站资源,依托城际、城乡客运线路,与旅游线路有机结合,充分利用现有土地资源,支持城际、城乡、农村客运充电站,鼓励社会资金沿公路投资建设县际快速充电网络,满足运营公交车充电需求。
5.鼓励建设行业专用车辆充电站。
加强电动工程车在城市环卫、信息通信、电力抢修等行业的推广应用,利用单位自有停车场资源建设专用车辆充电站,由车辆使用单位负责建设专用车辆充电站。
车辆充电站。
结合物流基地、配送中心和物流配送企业自有停车场(位),建设物流专用充电站。
几年前,全省各大物流基地、配送中心都配备了物流配送车辆专用充电站。
6.提前适度建设城市公共充电设施。
为保障电动汽车用户出行需求,在专用充电设施提供基础充电服务的基础上,鼓励电力公司、成品油零售公司、电动汽车生产企业、电池生产企业、第三方运营商等利用自身技术、管理、资金、服务网络等优势,建立专业的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企业。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和行业运营标准,优先在交通便利的大中型公共停车场、立交桥下停车场、交通枢纽和公园内建设集中公共充电站。
换乘 (P+R) 停车场。
。
学校、医院、加油站、商场、酒店、文体设施、办公楼等停车场改造安装分散充电桩。
在公园景区、城市绿地停车位、路边停车位建设分散式公共充电桩。
鼓励有条件的个人和单位向社会开放充电桩。
通过集中式公共充电站和分散式公共充电桩的高效互补和有机结合,可以构建完整的城市公共充电服务网络。
7.积极构建城际互联快速充电服务网络。
以高速公路为骨干,与城市公共充电设施紧密衔接,逐步发展城际互联快速充电服务网络。
以太原为中心,依托太原至石家庄、太原至晋城、太原至运城、太原至大同、太原至吕梁高速公路服务区,打造“大”字型城际互联快充服务网络。
高速公路服务区内每80公里单向充电服务站不超过2个。
8、建设充电智能服务平台。
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建设应积极应用移动互联网、车联网、大数据等技术,采用标准统一的系统架构和数据交换协议,与智慧交通、智慧城市有机融合,与电动汽车充电同步建设设施。
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应具备向社会展示充电设施建设成果、普及宣传充电设施相关政策、发布建设运营动态信息、财政补贴资金等功能,可提供以下服务:充电导航、设施状态查询、充电预约、费用结算。
。
鼓励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企业公共数据接入智慧城市、智慧交通或第三方公共信息平台,促进不同充电服务平台互联互通,提高设施的通用性和开放性。
(二)大力推进重点示范工程建设。
开展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示范工程推广。
通过示范项目建设运营,探索理顺收费政务服务方式和行业管理流程,探索社会化、系统化的政策支持,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商业模式。
1、太原市电动出租车充电设施综合示范项目。
太原市政府牵头,各经营厂家共同努力。
示范项目探索城市电动出租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在项目投资、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维护等方面进行全面示范,在充电设施布局、增值服务模式、盈利方式、优惠补贴等方面积累了有益经验。
政策等发展经验。
2、临汾市公交充电设施综合示范项目。
在已建成高铁公交枢纽站充电站的基础上,继续建设配套的公交充电站。
示范项目探索城市公交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在公交充电基础设施的行业管理、运营维护、商业模式等方面进行全面示范,在大型充电设施布局、优惠补贴政策等方面探索有益发展。
经验。
3、公共机构充电桩综合示范工程。
太原市、晋城市正在开展公共机构充电桩综合示范工程,在公务用车改革、充电安全、节约建设用地、提高建设效率等方面积极探索。
示范单位中配备充电桩的停车位比例并不低。
按10%计算,年前示范单位数量不少于20家。
4、居民小区充电桩综合示范工程。
开展城市居住社区充电桩示范社区建设,优先在停车资源丰富的新建社区进行试点,有针对性地覆盖部分老社区。
示范社区要积极创新市场机制和商业模式,在智能充电管控、延长电池寿命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尝试。
示范社区配备充电桩的停车位比例不低于10%,年前示范社区数量不少于20个。
五、规划与实施 (一)组织架构。
成立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发展推广工作小组,建立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完善配套支持政策,加快制定出台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办法,强化监督考核,完善监管和服务,推动充电设施建设快速发展。
(二)保障措施。
1.加强规划指导。
地方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协调和促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把切实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作为政府的一项专项任务来抓。
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特点和居民出行需求,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纳入城乡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规划,落实充电基础设施布局,按需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在规划城市基础设施时。
各地要把支持电网建设和改造项目的充电基础设施纳入配电网规划,并在土地保障、走廊接入等方面给予支持。
2.加快培育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市场。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
整合公交站点、公共设施经营网点、公共停车场(位)等资源,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
在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和城市公共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中,采取公开竞争模式,提高社会资本参与积极性,加快培育一批骨干企业。
大力推进“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商业模式创新,鼓励汽车销售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停车场管理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企业结合自身业务拓展充电(换电)服务。
探索大型充(换)电站与商业地产相结合的发展方式,引导商场、超市、电影院、便利店等商业场所利用自有停车场(位)资源建设充电桩,对外提供充电服务。
充电服务。
加快探索私人用户住宅、工作场所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市场机制。
3.加强充电设施行业监管。
地方交通管理、安监、供电、公安、消防等部门必须执行国家相关安全管理标准和制度,落实人身安全??、用电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责任。
开展充电设施调试验收,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登记和抽查,以及对已投入运营的充(换)设施的安全检查。
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充电设施接口互通测试。
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充电设施原则上不得进入示范项目,不得申请建设运营补贴资金。
确保充电设施的接口类型、技术指标、安全标准和管理规范符合国家统一要求。
4.充电服务价格市场化制定。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各类充(换)电服务费上限指导价,确保电动汽车使用成本低于燃油汽车使用成本,同时兼顾充(换)电合理利润运营公司。
随着电动汽车市场和充(换)电设施服务市场的不断成熟和完善,充(换)电服务价格将逐步通过市场方式形成。
5、确保充电设施用地。
根据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供应充电设施建设用地。
新建项目用地供应需要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可将建设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投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所需的基础设施。
鼓励各类停车场、公交车站、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6、加快规划建设审批。
各地要规范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审批流程,提高行政效率。
个人在自有停车库、住宅小区、单位现有停车位内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
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停车楼时,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
同时建设充电桩群和其他充电设施的,无需单独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新建占用独立土地的集中充(换)电站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手续。
七、强化金融支持。
根据中央财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补政策,各地要加快制定地方财政支持政策,并尽快向社会公开发布。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公布财政补助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8.加强分销网络服务和支持。
电力部门要为充电设施接入提供便利条件,开辟绿色通道,提高工作效率。
将充电设施并网纳入电力设施专项规划,确保充电设施安全可靠供电。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套电网改造费用纳入电网公司输配电价。
充电(换)设施产权边界至电网的配套接入工程由电网公司负责建设、运营和维护,不得收取接网费。
相应成本纳入电网输配电成本统一核算。
九、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有关部门、企业和新闻媒体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充电设施发展政策、规划布局、实施动态等宣传力度,促进消费者购买和使用电动汽车,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充电设施建设,形成良好的发展势头。
充电设施发展的舆论氛围。
(三)规划实施的有效性。
2019年,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总投资预计超过52亿元,其中充(换)电站投资24亿元,充电桩投资28亿元。
这将有效解决电动汽车充电难的问题,带动我省电动汽车的生产和生产。
动力电池等相关产业的发展,将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出贡献。
电动汽车产业的发展将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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