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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8
【报告】今天,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表示,我国建成了全球数量最多、辐射面积最大、服务车辆最齐全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为新能源汽车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但仍存在广大农村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不足、居民小区充电设施安装共享困难、周期性供需矛盾突出等问题,制约了新能源汽车消费潜力的释放。
乡下地方。
提前适当建设充电基础设施,优化新能源汽车购买和使用环境,对于推动新能源汽车下乡、引导农村居民绿色出行、推动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重点如下: 两部门:鼓励新能源汽车企业根据农村消费者特点,通过差异化策略优化配置,开发更多经济实用车型,特别是新能源货运微型货车、微卡、轻卡和其他产品。
完善新能源二手车评价体系,加强新能源二手车检验和翻新,鼓励企业向农村市场提供优质新能源二手车。
两部门:提供多元化采购支持政策。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户籍农村居民在户籍所在地县购买新能源汽车提供消费券等支持。
鼓励相关汽车企业和有条件的地方对更换低速电动汽车、购买新能源汽车提供以旧换新优惠。
鼓励地方政府加强政企联动,开展购车赠送充电券等活动。
加大对农村汽车消费的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合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理确定首付比例、贷款利率和还款期限。
两部门:加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和建设。
支持地方政府结合实际开展县乡公共充电网络规划,并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配电网规划等衔接,加快实现“县域覆盖”适合新能源汽车使用的区域充电站和“充电桩全覆盖”覆盖所有乡镇。
合理推进集中公共充电站建设,优先配置县乡企事业单位、商业建筑、交通枢纽(站)、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站)等公共充电设施,搬迁到集中充电站安置区。
、乡村旅游重点村等延伸,结合乡村自驾旅游发展,加快高速公路沿线充电桩、合格加油站等场所建设。
两部门:丰富新能源汽车供给。
鼓励新能源汽车企业通过差异化战略优化配置,针对农村消费者特点开发更加经济实用的车型,特别是新能源货运微型货车、微卡、轻卡等产品。
完善新能源二手车评价体系,加强新能源二手车检验和翻新,鼓励企业向农村市场提供优质新能源二手车。
两部门:加大对充电网络建设和运营的支持力度。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农村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专项支持政策。
利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工具,支持符合条件的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站)、公交有轨电车站、汽车客运站等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
统筹农村充电网络建设和输配电网发展,加大用地保障等支持力度,开展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增强农村电网保障保障能力。
年底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充换电设施免征需求(容量)电费。
放宽电网企业相关配电网建设投资效率约束,全额纳入输配电价回收。
全文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发展改革综合的实施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有限公司:我国已建成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拥有全球数量最多、辐射面积最大、服务车辆最齐全的车辆,为新能源汽车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但仍存在广大农村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不足、居民小区充电设施安装共享困难、周期性供需矛盾突出等问题,制约了新能源汽车消费潜力的释放。
乡下地方。
提前适当建设充电基础设施,优化新能源汽车购买和使用环境,对于推动新能源汽车下乡、引导农村居民绿色出行、推动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为做好相关工作,经国务院批准,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创新农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维护模式(一)加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和建设。
支持地方政府结合实际开展县乡公共充电网络规划,并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配电网规划等衔接,加快实现“县域覆盖”适合新能源汽车使用的区域充电站和“充电桩全覆盖”覆盖所有乡镇。
合理推进集中公共充电站建设,优先配置县乡企事业单位、商业建筑、交通枢纽(站)、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站)等公共充电设施,搬迁到集中充电站安置区。
、乡村旅游重点村等延伸,结合乡村自驾旅游发展,加快高速公路沿线充电桩、合格加油站等场所建设。
(二)推进社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共享。
加快农村现有居民小区充电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开展充电设施建设条件改造。
符合安装条件的住宅小区可以建设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停车位。
落实新建住宅小区充电基础设施要求,推动固定停车位充电设施建设或预留安装条件,满足直表安装、接电需求。
落实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责,加大对居住社区管理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力度,建立“一站式”协调推进和投诉解决机制。
居住社区管理单位应当积极协助用户安装充电设施,可与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探索合作机制。
引导社区推广“就近车位共享”、“社区分时共享”、“一停车场多车共享”等共享模式。
(三)加大对充电网络建设和运营的支持力度。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农村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专项支持政策。
利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工具,支持符合条件的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站)、公交有轨电车站、汽车客运站等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
统筹农村充电网络建设和输配电网发展,加大用地保障等支持力度,开展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增强农村电网保障保障能力。
年底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充换电设施免征需求(容量)电费。
放宽电网企业相关配电网建设投资效率约束,全额纳入输配电价回收。
(四)推广智能有序充电等新模式。
提高新建充电基础设施的智能化水平,将智能有序充电纳入充电基础设施和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功能范围,鼓励新销售的新能源汽车配备具有有序充电功能的充电桩,加快形成充电基础设施和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功能。
统一行业标准。
鼓励研究电动汽车与电网双向互动(V2G)、光伏储充协调控制等关键技术,探索建设光伏发电、储能、充电一体化的充电基础设施。
充电桩利用率低的农村地区。
落实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用户错峰充电。
(五)提升充电基础设施运维服务体验。
根据农村充电设施环境、电网基本条件、运行维护要求等,制定修订充电设施建设标准和典型设计。
完善充电设施运营维护体系,提高设施可用性和故障处理能力,推动公共充换电网络运营平台互联互通。
鼓励停车场和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创新技术和管理措施,引导燃油汽车、新能源汽车分区停放,维护良好的充电秩序。
利用技术手段提前确定充电需求集中的时段和地点,保障服务。
二、支持农村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六)丰富新能源汽车供给。
鼓励新能源汽车企业针对农村消费者特点,通过差异化策略优化配置,开发更加经济实用的车型,特别是新能源货运微型货车、微卡、轻卡等产品。
完善新能源二手车评价体系,加强新能源二手车检验和翻新,鼓励企业向农村市场提供优质新能源二手车。
(七)加快公共领域应用推广。
加快新能源汽车在县乡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等单位的推广应用,因地制宜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新能源汽车的比例,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加大对公共交通、道路客运、出租汽车、执法、环卫、物流配送等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的支持力度。
(八)提供多元化采购支持政策。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户籍农村居民在户籍所在地县购买新能源汽车提供消费券等支持。
鼓励相关汽车企业和有条件的地方对更换低速电动汽车、购买新能源汽车提供以旧换新优惠。
鼓励地方政府加强政企联动,开展购车赠送充电券等活动。
加大对农村汽车消费的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合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理确定首付比例、贷款利率和还款期限。
三、加强农村新能源汽车宣传和服务管理 (九)加大宣传引导。
通过新闻报道、专家点评、互联网新媒体等积极宣传,支持地方政府和行业组织组织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开展联合品牌展示、试驾等活动,鼓励新能源汽车企业强强联手联合产业链上游电池企业开展乡村振兴区域购车三年内免费“电池体检”活动,将提高消费者对新能源汽车的接受程度。
(十)强化销售服务网络。
鼓励新能源汽车企业销售网络下沉,引导汽车企业与第三方服务企业加快联合经营网点建设,建立配套售后服务体系,定期开展农村维修售后服务活动区,提供紧急救援等服务,缓解购买和使用顾虑。
鼓励高职院校为农村地区培养新能源汽车维修技术人员,并提供汽车维修、充电桩维修等相关职业教育,促进当地就业与支持新能源汽车消费的有效衔接。
(十一)强化安全监管。
完善新能源汽车安全监管体系,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手段提高新能源汽车及电池质量安全水平,严格农村充电设施管理,引导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接入政府充电设施确保场地安全条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加强管理人员安全业务培训,定期检查现有充电桩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隐患。
引导农村居民安装和使用独立充电桩,合理配备漏电保护器和接地设备,提高用电安全。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积极行动,推动相关政策措施尽快落实,完善购买和使用政策,进一步完善充电基础设施网络,确保“是建设的、管理的、可持续的”“为农村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创造良好环境,更好满足群众生产生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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