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红利密集落实,比亚迪净利润持续增长
05-27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35号)关于制定新能源汽车准入政策的要求,我们研究起草了《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和生产准入管理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企业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于2020年12月2日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协调司。
请写下您的意见和意见修改理由以及提出意见者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
感谢您的参与、支持和宝贵意见!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及生产准入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年)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新建独立法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对“新企业”投资项目和生产准入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新企业投资项目管理 (一)申请投资项目的企业基本条件 1、具备基本能力( 1)在中国海关境内注册,具有稳定的业绩、收入和融资能力。
(2)具有3年以上纯电动乘用车研发基础,拥有专业的研发团队和整车前瞻研发。
拥有整车控制系统、动力电池系统、整车集成、整车轻量化等核心技术以及相应的测试验证能力,拥有纯电动乘用车自主知识产权并授权相关发明专利。
(三)具备完整的整车试制能力,具备完整的纯电动乘用车样车试制条件,包括车身制造、动力电池系统集成、整车总装等主要试制工艺和装备。
2、完成样车试制。
试制纯电动乘用车样车数量不少于15辆。
提供测试的样车均经过国家认可检测机构检测,符合现行汽车标准,并满足规定的安全、环保等技术要求。
可靠性、动力性、车辆轻量化、经济性(详见附录1)。
(二)投资项目基本要求: 1、具有与投资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自有资本规模和融资能力。
二、投资项目建设内容 (一)具有纯电动乘用车前瞻开发能力的研发机构。
至少具备整车与动力系统匹配、车辆管理系统、车辆能源管理系统、车辆轻量化等关键技术的设计开发能力、测试检测能力以及整车产品运行状态监控能力和车辆安全。
(二)与产品结构和生产方案相适应的车身成型、涂装、总装等整车生产工艺和装备,以及动力电池系统集成等关键零部件的生产能力和一致性保证能力。
(三)纯电动乘用车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体系。
3、新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使用自己的品牌,产品水平不得低于样机的技术要求。
新建企业只能生产纯电动轿车和其他纯电动乘用车(含增程式电动乘用车),不能生产内燃机驱动的汽车产品。
4、新建企业必须有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等社会责任的承诺和措施,并提供担保公司和经过公证的担保合同,担保期限不少于5年。
项目建成后,项目不能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企业退出、破产,或不能正常履行承诺的社会责任的,担保企业将承担责任。
(三)投资项目申请及审批投资项目申请企业负责编制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并提供企业简介、基本能力和试制样车说明及证明材料(详见附件2),并按照规定进行申请。
投资项目审批程序由政府批准。
。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委托咨询机构对投资项目申请报告进行评估,并依托专业机构建立专家库。
专家库专家将对投资项目申请企业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选择符合要求的投资项目。
该项目已获批准。
经批准的新企业,5年内拥有核心技术的投资主体发生重大变化或被其他企业并购重组的,须重新审批。
二、新建企业生产准入管理 (一)项目获批后,新建企业须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进度完成项目建设,按规定程序申请生产准入许可证,并提交要求对于纯电动乘用车电池、电机、电控系统等核心零部件,有不低于5年或10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承诺。
新建企业符合《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相关要求。
考核合格后,将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分类管理。
新设立企业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产品有效期为3年。
期满后,可以提出延期申请。
经批准可以延长有效期,每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
(二)纯电动乘用车产品使用的动力电池电芯及系统必须是符合准入条件的产品。
(三)监督管理 1.对新企业承诺履行情况、售后服务保障、产品安全性和一致性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2.加强新建企业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
企业未经许可生产或不符合标准的产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3.落实新企业退出机制。
建立企业准入条件维护抽查制度。
对不能保持相关生产准入条件、投产后产量过低、无法履行承诺、破产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企业,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将被暂停或撤销。
暂停期间,企业不得办理更名、搬迁等变更手续。
三、其他事项 (一)现有整车生产企业和新建独立法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当遵守本规定。
(二)其他事项按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及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将根据纯电动乘用车行业发展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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