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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7
【综合报道】8月25日,《年镇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正式印发。
镇江市内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均可申请。
补贴。
2019年,新能源乘用车购置补贴标准为相应型号自行车中央财政补贴的30%;新能源乘用车、专用车(货车)、燃料电池汽车购置补贴标准为相应型号自行车中央财政补贴的40%。
%。
地方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车辆售价的60%(以销售发票为准)。
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标准规定,对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按照充电桩充电功率给予补贴,交流充电桩每千瓦、直流充电桩每千瓦。
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对闲置车辆和充电设施不给予补贴。
此外,年度购车地方补贴资金申报分为两次,分别在10月15日之前和1月底之前。
需要注意的是,充电设施建设,充电设施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营后,1月底前申请地方财政补贴。
镇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根据省财政厅、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文件精神和精神( 【苏财工贸】第13号)。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镇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年)的通知》(镇政府办[]]号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本办法所称地方财政补贴包括省、市、市、区级补贴。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本市范围内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
如果用财政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不会给予补贴。
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其中:私人消费者仅限购买新能源乘用车。
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符合《江苏省“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镇江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符合《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验收细则(试行)>的通知》相关要求(苏新旗[]11号) )。
二、补贴标准 (一)车辆购置补贴标准 1、新能源客车补贴标准为相应车型中央财政补贴金额的30%。
2.新能源乘用车、专用汽车(货车)、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为相应车型单辆中央财政补贴金额的40%。
地方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车辆售价的60%(以销售发票为准)。
(二)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标准:按照充电桩充电功率对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给予补贴,交流充电桩每千瓦1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1元1.00 每千瓦。
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对闲置车辆和充电设施不给予补贴。
具体标准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补贴分享方式 (一)省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采购镇江市范围内的新能源汽车时,补贴金额按照镇江市地方财政补贴标准计算,补贴资金由省财政承担。
(二)应由本市各级财政承担的车辆购置补贴资金,按照现行财政制度进行共享。
其中:丹阳、扬中、句容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购置新能源汽车所需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市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购置新能源汽车所需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含驻乡单位)购置新能源汽车所需补贴资金,由企业按税源与其他单位按机构所在地共享,市、区体系的比例;私人消费购买乘用车(仅限购买乘用车)的,按照汽车销售机构(4S店)税源属地管辖原则和财政系统比例纳税。
(三)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补贴按照建设属地原则,即按照充电基础设施所在地,按照现行财政制度进行共享。
四、补贴资金申请 (一)申请办法 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必须按属地原则申请财政补贴资金。
私人乘用车按照汽车销售机构(4S店)税源属地管辖原则申请财政补贴资金。
充电设施根据充电设施所在地申请财政补贴资金。
1.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向所在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单位提出申请。
新能源汽车个人消费者应向汽车销售机构(4S店)向所在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单位提出申请。
2.充电设施补贴资金由建设服务运营单位向充电设施所在地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单位拨付。
3、省级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市属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直接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申请时间 1.地方购车补贴资金申请分两次,当年10月15日前和当年1月底前。
各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单位、财政部门经审核汇总后,向办公室提交本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申请报告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市财政局在规定期限内报批。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购车)申请汇总表(附件2)及其他相关申请材料。
2.充电设施建设地方财政补贴应于充电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营后当年1月底前到位。
各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单位和财政部门经审核汇总后,将充电设施建设和新能源汽车推广财政补贴申请报告报国务院主管部门。
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
申请财政补贴资金(充电设施建设)申请汇总表(附件3)及其他相关申请材料。
(三)申请材料 公营消费者申请地方购车财政补贴资金,须提交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购车)申请表(附件4); 2、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车辆参数表(附件5); 3、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4、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 5、公安部门核发的车辆登记证、行驶证复印件; 6、车辆用途及车辆运营相关资质证明; 7、经营车辆租赁业务的企业必须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并保证租赁用新能源汽车正常、安全行驶; 8、生产企业加盖新能源汽车相关证书的车型技术参数(详见附件1相关技术要求); 9、五年内不转让的承诺书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附件6); 10、车辆数据已接入市政监控平台的相关证明; 11、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申请私营企业购买新能源乘用车地方财政补贴资金,汽车销售机构(4S店)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新能源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车辆(车辆购买)(附件4); 2、汽车销售机构(4S店)营业执照复印件; 3、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车辆参数表(附件5); 4、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 5、公安部门核发的车辆登记证书及行驶证复印件; 6、购车人身份证复印件(非本市户籍者还须提供一年以上社会保险基金缴纳证明); 7、生产企业盖章的新能源汽车相关车型技术参数。
(详见附件1相关技术要求); 8、5年内不转移的承诺书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附件6) 9、车辆数据已接入市监控平台的相关证明; 10、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建设运营单位申请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用于公共充电设施建设,须提交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充电设施建设)申请表(附件7)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项目备案批准文件复印件; 4、项目建设及运营计划; 5、工程造价预算、相关设备采购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 6、由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部门组织。
合格材料的验收; 7、充电桩运行正常、符合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 8、充电设施数据已接入市政监控平台的相关证明; 9、充电设施财政补贴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8); 10、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五、补贴资金分配 (一)新能源汽车购置财政补贴由市、区财政安排。
1、每年由市财政承担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按照补贴负担原则报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及时足额拨付财政局隶属市级企事业单位和财政部门管辖。
各辖区财政部门收到市财政预算指标表和拨付通知后,应当及时足额拨付给补助对象。
同时,按照本细则相关要求,及时拨付地区应承担的补贴资金。
2、每年应由各市财政部门分担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拨付,并将拨付文件或相关证明报送市新能源局车辆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备案。
3.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时,补贴资金由汽车销售机构(4S店)税源地财政部门拨付给当地汽车销售机构(4S店)。
汽车销售机构(4S店)采用扣除补贴后的价格。
与私人消费者的结算。
(二)充电设施建设财政补助资金由当地市、区财政拨付给建设服务运营单位。
(三)镇江市内省属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购置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
按照2017年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要求,地方补贴资金中的省级补贴资金采用“先预拨付、后清算”的方式发放,由省级市统筹使用区域内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
市财政局根据各辖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向各市、区财政局预拨省级资金。
省财政完成清算工作后,将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清算。
六、其他要求 (一)享受地方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购置者登记地限于本市,5年内不得转让(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购车者)原因须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登记,只能在登记范围内调动);新能源公交车和专用车的使用范围原则上限于全市;无镇江户籍的私人消费者向镇江地方财政申请购买新能源乘用车。
补贴资金须缴存镇江市社会保险基金一年以上;对私人消费实行“一人一车”补贴政策。
(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桩建设运营单位投资充电桩建设时,必须遵守市相关规划,建立健全企业监控平台,加强充电设施安全状态实时监控,确保充电桩安全。
充电设施的运营,积极接受市有关部门的指令。
活动前、活动中、活动后的监督。
享受镇江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原则上不能拆除。
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拆除的,须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必须对所有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进行可靠、有效的监测和管理。
所有新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必须配备车载终端。
对已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产品,须按照国家标准提供车载终端、通信协议及其他相关监控系统的免费升级改造服务。
整个系统必须通过企业监控平台进行监控。
监测管理车辆及动力电池、电机、电控等关键系统的运行安全状态,将公共服务领域(私人购买的乘用车除外)车辆相关状态信息接入镇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和使用年底前应用监控平台。
(四)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保证产品的安全性、可靠性,具备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使用的售后服务能力,在生产地城市地区至少设立1个固定售后服务点。
推广应用,负责废旧电池的回收和处置;应按照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要求向消费者提供质量保证。
购买新能源客车、专用汽车的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具有正常使用相关车辆、用于合法合理用途的能力,并保证车辆安全运行;运营车辆应符合《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
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充电设施正常、安全使用。
(五)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企业监控平台,对在建、运营的充电设施安全状态进行实时监控,并按照要求将相关数据接入镇江新能源。
(NB/T7) 汽车促销应用监控平台。
七、明确职责分工,落实主体责任 (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审核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申请材料,并会同市相关部门有关部门对新申请纳入市级财政补贴范围进行审核。
审核能源汽车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相关材料;市财政局根据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办公室提供的审核确认报告,按规定程序拨付补贴资金。
(二)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切实承担起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主体责任,做好本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组织实施工作。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省和有关规定,加强对本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资金的运用和使用管理的监督。
严格按照市级文件和规定,按职责进行车辆上牌、车辆运营、补贴申报、数据审核等环节严格把关。
各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负责审核本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申请材料,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资金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
(三)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购买者、销售机构、公共服务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不能保证新能源汽车及汽车技术正常运行参数不符合要求,骗取其他财政补贴资金的,追回补贴资金,取消补贴资格,并给予处罚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征收。
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若国家或省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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