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免征购置税细则发布,保修期为5年或10万公里,
05-27
【报道】近日,从相关渠道获悉,工信部会同公安部组织起草《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提到了合格机动车生产企业的选择、智能网联汽车产品、试点城市以及可能导致安全隐患的暂停和退出机制等内容。
需要说明的是,通知中智能网联汽车的自动驾驶功能是指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 9)定义的3级驾驶自动化(有条件自动驾驶)和4级驾驶自动化(高度自动化驾驶)。
-)。
驾驶)功能(以下简称“自动驾驶功能”)。
试点城市条件 试点城市应具备地方法规或管理政策、组织协调机制等政策保障条件,支持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使用试点项目的实施。
与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设计和运行条件以及试点应用实际道路交通管理条件相适应的公共道路、交通基础设施、通信基础设施、高精度地图等必要的基础设施条件地方。
试点道路的交通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具备良好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基础,拥有省市级智能网联汽车安全监测平台、车辆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管理能力、安全隐患和突发事件处理能力等。
管理条件。
在基础设施条件方面,还提到试点城市辖区内道路拟用于智能网联汽车试点的道路里程不低于100公里或通行面积不超过100公里。
小于50平方公里。
试点道路应避免选择人群密集道路和交通繁忙路段等内容。
试点汽车生产企业条件试点汽车生产企业应为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整车生产企业,并具备配备自动驾驶功能的汽车产品的设计验证能力。
具有汽车功能安全、预期功能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软件升级、风险和突发事件等安全保障能力。
拥有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安全监测服务企业平台,可监测试点车辆的安全状态并建立报告机制;它还具有用户通知机制。
试点产品条件 试点产品应符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等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要求,符合功能安全、预期功能安全、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等产品过程保障要求,符合模拟、封闭场地、实际道路、网络安全和测试要求,例如数据安全、软件升级和数据记录。
通过产品过程保证和测试,确保试点产品符合自动驾驶功能产品的技术要求和相关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确保试点过程中通行和道路交通的安全。
暂停、退出试点期间,试点车辆存在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或者引发交通事故,试点汽车生产企业未履行生产一致性和安全保障责任,或者试点用户未按规定履行生产一致性和安全保证责任的,未履行运行安全管理责任的,或者试点车辆未履行运行安全管理责任的,汽车生产企业、试点用户未履行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暂停其试点。
按要求进行试点并进行整改。
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评估后方可恢复试点。
试点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试点: 1、试点城市、试点汽车生产企业、试点用户相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无法保证试点实施; 2.试点城市、试点汽车生产企业、试点用户隐瞒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3、试点汽车自动驾驶系统设计、制造存在问题,试点汽车生产企业拒绝整改或者整改后问题未解决的; (四)试点用户未按要求落实运行安全管理责任、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能解决问题的; 5、试点城市、试点汽车生产企业、试点用户未按要求落实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拒绝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解决问题的; 6、因自动驾驶系统造成一人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并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7、发生严重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事件; 8.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省级主管部门认为试点实施过程中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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