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无人驾驶汽车取得突破,已应用于高速公路建设
05-27
9月29日,北京市科委发布《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年度修订)。
《办法》中新能源乘用车示范应用是指小型、微型纯电动驱动乘用车,包括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北京市政府补贴的产品为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项目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
《办法》规定,新能源乘用车生产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在华销售许可;必须有完整的销售和服务体系;企业作为责任主体,必须提供动力电池系统回收计划,并承诺按照要求回收;对所售车辆动力电池、电机等安全系统的日常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测,并按要求将相关信息传输至北京乘用车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平台;制定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应急救援手册和工具,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新能源乘用车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是在中国境内合法许可销售的产品;完成北京市新能源乘用车产品注册。
新能源汽车补贴方面,补贴标准仍按照国家与城市1:1的比例确定。
国家和本市财政补贴总额不得超过汽车销售价格的60%。
关于向各有关单位印发《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年度修订)经科法[]]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法[]35])和《北京市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经证法[]27]),根据根据本市新能源乘用车推广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的《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年度修订)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请遵守。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北京市新能源乘用车示范应用管理办法2019年9月28日(2018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改善首都空气质量,大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新能源乘用车推广示范应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乘用车示范应用(以下简称新能源乘用车)是指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纯电动乘用车,包括纯电动乘用车。
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 本市财政补贴的产品为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项目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获取和使用新能源客车专用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
第五条 本市支持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新能源客车,鼓励各类单位组织职工集体购买、使用新能源客车。
第二章 生产企业和新能源乘用车条件 第六条 新能源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在中国境内合法销售许可的生产企业; (二)有完善的销售服务体系; (三)企业作为责任主体,必须提供动力电池系统回收计划,并承诺按照要求进行回收; (四)对所售车辆动力电池、电机等安全系统日常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测,并按要求回收。
相关信息发送至北京市乘用车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平台; (五)有事故应急预案,有必要的安全应急救援手册和工具,保证车辆安全运行; (6) 符合国家《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等规定。
第七条 新能源乘用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在中国境内销售许可的产品; (2)新能源乘用车产品注册在京完成。
第三章充电设施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充电设施是指与优势电源连接的充电桩及相关设施。
充电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地方相关标准。
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应具有完善的安全保障和服务体系,并具有良好的信誉。
第九条 新能源乘用车生产企业或其委托机构负责组织确认单位和个人充电条件、自用充电设施建设,并纳入售后服务体系。
第十条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应当结合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和配电网规划,统一安排、合理布局、统筹规划公共充电设施建设,逐步完善新能源乘用车充电设施网络系统。
第四章补贴申请第十一条本市财政补贴的对象是消费者,补贴金额从销售价格中扣除后支付。
生产企业以扣除补贴后的价格销售新能源乘用车。
生产企业在本市完成车辆登记后,应当如实申请财政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 本市财政补贴参照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金融建设〔〔〕号〕)、《关于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金融建设〔〔〕)的相关内容。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补贴标准按照国家与本市1:1的比例确定。
国家和本市财政补贴总额不得超过汽车销售价格的60%。
若国家政策调整,本市财政补贴标准将参照国家政策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新能源乘用车生产企业申请补贴资金时,应当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财政补助资金申请书》; (二)生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4)向单位销售的,还应当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车辆销售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证明、交通强制保险单、机动车登记证证书和驾驶执照复印件;向个人销售的,应提供以下资料:个人身份证明、车辆销售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证明、交强险保单、机动车登记证及行驶证复印件。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伪造、变造《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乘用车指标公告》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新能源客车生产企业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新能源客车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不符合性能指标、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贴资金的,将及时追回资金。
。
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
对违反规定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生产和配套服务企业应当对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负责。
产品质量、售后保障等不符合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职责分工第十七条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推动新能源客车技术进步,协调有关委、局共同推进新能源客车示范应用;北京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推动充电设施建设;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参与示范申请的新能源乘用车生产企业和产品的登记;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财政补贴资金的安排和监督;北京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受理新能源乘用车指标申请,组织审核;北京市公安交通局负责新能源乘用车牌照的核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依法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公布后,《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经科发[]46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今年12月31日。
若国家补贴政策发生调整,本办法将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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