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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6
近日,我市出台了《加快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规定。
按照“优先在城市公共交通和公务用车领域实施新能源汽车,重点在私家车领域推广”的战略,重点抓好配套政策软环境建设和基础设施硬环境,以大规模示范应用带动产业跨越式发展,最终形成产业链完整、创新能力强、发展势头良好的新能源汽车产业,进一步推动大气环境质量显着改善。
明确将新能源汽车纳入我市各级政府采购范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国有及国有控股、合资企业采购新车。
存量企业(含邮政、园林、环保、公安等业务用车))优先采购新能源汽车。
新能源汽车占新增或更新车辆的比例不低于30%并逐年提高。
淘汰和替代的黄标公交车均应使用新能源汽车。
同时,新能源汽车的行驶数量和购买不受限制。
支持中国南车集团公司在我市建设研发基地。
《实施意见》指出,我市将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培育壮大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
积极支持南车石家庄车辆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博汽车有限公司、河北长鹿客车厂、石家庄双环汽车有限公司、河北新宇宙电动汽车有限公司等骨干企业加快发展通过产能扩张和重组等方式发展,尽快获得国家新能源汽车产品公告资格;支持中国南车、珠海银隆等新能源汽车龙头企业在我市建设研发基地。
我市还将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化发展。
调整新能源汽车产业布局,引导相关产业向石家庄装备制造产业园、正定汽车产业园集聚,壮大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
加快发展电池、电机、电控等关键零部件和汽车维修服务等相关产业。
全面落实国家、省、市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的相关政策措施,支持企业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技术创新等方式逐步提升动力电池能量密度、充放电循环寿命、安全性能等关键技术。
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提高新能源汽车零部件产品质量和本地配套能力。
淘汰所有黄标公交车,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
我市将新能源汽车纳入各级政府车辆采购范围。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股份制企业(含邮局、园林等、环保、公安等商务用车)购置的新车优先购买新能源汽车。
新能源汽车占新增或更新车辆的比例不低于30%并逐年提高。
我市重点加大新能源汽车在公交车、出租车等领域的推广应用。
已淘汰和更换的黄标公交车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应主要使用新能源汽车。
鼓励租赁汽车升级为纯电动汽车。
制定机动车更新规划,不断提高新能源汽车运营比例。
同时,我市鼓励使用房地产车辆。
为支持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鼓励同质量、同价格的新能源汽车在本市优先选用和推广。
还支持多种技术路线和商业模式的探索创新,逐步形成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商业模式。
支持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商业模式,引入社会资本,推动公共交通电气化。
对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用户给予补贴。
我市还将给予财政补贴。
推广期内(逐年)提供新能源公交车和新能源公共服务用车(公共服务用新能源汽车种类由省政府确定)。
据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部门联席会议介绍,在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的同时,市财政将按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按1:1的比例向购车者提供补贴。
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补贴总额不得超过车辆购置价格。
;其他领域使用的新能源汽车,按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1:0.5对购车者给予补贴。
中央和地方政府补贴总额不得超过汽车购置价格的60%。
根据国家规定,更新的新能源客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按照省规定,推广期内(逐年)在我市购买登记的所有新能源汽车免收上牌费;享受省级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在省内高速公路及其他收费公路上行驶,免收车辆通行费。
《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船舶)减免车船税的车型(船型)目录》列名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船税。
对《不属于车船税征收范围的纯电动燃料电池乘用车车型目录》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征收车船税。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贷款支持;鼓励各类投融资公司以股权投资、融资租赁等形式参与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行驶数量和购买量不受限制。
为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实施意见》还明确指出,我市将对新能源汽车发放并加贴专门标签,提高新能源汽车使用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的公信力。
可操作性;实行新能源汽车不购不号行驶政策;开通新能源汽车认证和年检“绿色通道”,优先办理车辆登记、年检等服务,直接发放机动车污染排放环保标签。
科学配置汽车充电站、换电站和充电桩。
我市还将加快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将充(换)电设施建设纳入本市专项规划,由职能部门牵头制定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
电力设施专项规划。
根据新能源汽车发展和市场使用情况,科学合理配置充电站、换电站和充电桩。
充电站、换电站、充电桩建设要充分利用综合枢纽站、公交枢纽站、公交停车场、公交客运站、出租汽车服务区、社会车辆停车场、变电站等设施。
在城市综合客运枢纽建设充电站;在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建设充电桩,在城区、高新区、正定新区建设环卫、邮政、电动汽车集中停车区;在城区、高新区、正定新区等地建设充电桩,建设电池更换站。
鼓励商业建筑(超市、商场等)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库)、高速公路服务区、输变电设施等场所建设公共充换电设施;在新规划的住宅区或配电网条件下,对有能力的现有住宅小区,鼓励私人用户在小区(小区)停车场自行建设充电设施;鼓励单位(私人)用户办公停车场和公交、环卫等特定行业停车场建设专用充电设施。
鼓励专业运营商投资建设和运营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
对投资建设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的单位,市财政按设备总投资的5%给予补助。
单个设施最高补贴不超过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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