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V5-VV7月销量已突破万辆,是什么在支撑
05-16
4月26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与中国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创新联盟联合启动汽车动力电池及氢燃料电池白名单申请细胞产业。
4月26日起,第一批白名单申请受理工作正式启动。
白名单的受理不定期,随时可以受理申请。
同日还发布《汽车动力蓄电池和氢燃料电池行业白名单暂行管理办法》,旨在促进产业升级,促进行业自律,为政府政策制定和企业配套选择提供基础依据。
中国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创新联盟将对企业白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对白名单企业进行重新评估。
白名单企业如有违规,将被取消白名单资格。
(图片来源网络)原文如下:关于开展汽车动力电池及氢燃料电池行业白名单申请的通知:2020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改委印发实施《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截至年底,共有57家企业进入《规范条件》目录。
《规范条件》的实施得到了业界的认可和重视。
企业组织申请积极性很高。
地方政府、投资机构等将其作为立项和资金支持的基础。
重要考核条件,整车企业也将其作为纳入零部件配套体系的重要参考指标,已基本形成行业规范发展的行业氛围,成效显着。
为进一步加强汽车动力电池和氢燃料电池行业自律,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发展,做好《规范条件》后续工作,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和中国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创新联盟组织实施《汽车动力蓄电池和氢燃料电池行业白名单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见本通知附件1)。
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按照相关工作安排,第一批汽车动力电池、氢燃料电池行业白名单申请现已正式启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创新联盟秘书处具体负责汽车动力电池和氢燃料电池行业白名单管理工作,接受交通运输部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中国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创新联盟自本通知发布之日(4月26日)起正式启动第一批白名单申报受理工作。
各相关企业按照附件《管理办法》要求自愿申请。
中国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创新联盟秘书处负责对动力蓄电池企业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组对申报企业进行专家评审。
3、通过审核的企业将在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中国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创新联盟网站公示。
对公告无异议的企业将被列入白名单并予以公告。
公告白名单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同步推送。
。
4、本次申请范围涵盖正负极材料、单体电池、电池系统、氢燃料电池系统及电堆生产企业。
具体要求见附件1《管理办法》。
5、申请方式:申请人于2017年17月17日17:00前将申请报告(详见附件1)、产品检测报告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PDF格式发送至中国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创新联盟邮箱lianmeng@glabat 5月10日,材料初审和专家评审时间初步定为5月11日至5月18日。
5月10日后申请的企业将纳入今年第二批审核计划。
附件: 附件1:《汽车动力蓄电池和氢燃料电池行业白名单暂行管理办法》 附件2:《汽车动力蓄电池和氢燃料电池行业白名单申请报告》 附件3:《汽车动力蓄电池和氢燃料电池企业年度发展报告》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 中国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创新联盟 《汽车动力电池及氢燃料电池产业白名单暂行管理办法》 2019年4月26日,总则(一)我国新能源汽车正处于从政策培育期到市场化发展的关键时期。
动力电池和氢燃料电池是新能源汽车发展的核心资源,对新能源汽车的技术进步、产业升级和可持续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
发展至关重要。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能源汽车创新发展的决策部署,动力电池和氢燃料电池产业需要从追求速度、粗放型发展转向质量效益型发展。
他们需要加快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为我国新能源汽车提供基础。
为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中国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创新联盟作为行业组织,有义务和责任推动产业升级,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企业加强技术和管理创新,提高关键技术水平。
材料、电芯、电池系统、氢燃料电池等产品的研发制造水平,提高产品性能和质量,建立产品生产规范和质量保证体系。
同时,为扬优扶优,引导各类资源向优势企业倾斜,为政府制定政策、引导行业标准制定提供支持,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三)实行白名单管理是行业自律行为。
对符合本办法条件的企业,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中国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创新联盟将白名单向社会公示,企业应自愿申请。
(四)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动力电池材料、电芯、电池系统生产企业以及生产汽车产品用动力电池材料、电芯、电池系统的燃料电池电堆和系统生产企业(不含台湾、香港、澳门)。
。
(五)本管理办法所称动力电池,是指配置和使用在车辆上、能够储存电能、可充电、为车辆行驶提供能量的装置,包括锂离子动力电池、金属氢化物电池等。
镍动力电池和超级电容器及固态电池,不包括铅酸电池;本管理办法所称材料企业主要是动力电池正极材料、负极材料企业;本管理办法所称氢燃料电池是指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PEMFC)。
二、自愿申请企业的基本要求 (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设立,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国家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七)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消防等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规划机制和节能管理体系,并通过环境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等或认证,并拥有完善的消防安全监控和处置体系。
(八)具有合法的生产场地土地使用权。
生产用地、厂房面积应当与企业生产的产品品种、规模相适应。
(九)动力电池相关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产品编码备案。
(十)企业应当制定动力电池、氢燃料电池产品的安全性、一致性、寿命等不低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并实施。
(十一)企业近两年内未发生生产经营、产品使用等重大安全事故,未发生行业和社会对企业诚信造成的负面影响(如报告并证实)。
三、生产条件要求 (十二)企业应当拥有与生产产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和拥有量。
材料企业应具备从配料、生产到后包装等不同生产流程的生产设备和设施。
动力电池企业应具备电极制备、电芯组装、化成等工序的生产设备和设施。
以及生产环境监控系统及相应的设备设施,对生产车间的温度、湿度、洁净度等进行实时监控;动力电池系统企业应拥有适合批量生产的动力电池系统装配线,对产品生产过程的制造质量产生影响。
要素(人、机器、材料、方法、环境)建立正负双向追溯管理和数据记录能力;氢燃料电池电堆企业应具备完整的电堆组装能力,并拥有对生产车间的温度、湿度、清洁度等生产环境监控系统及相应的设备设施进行实时监控;氢燃料电池系统企业应具备完整的系统组装能力以及生产过程中关键参数的有效追溯能力。
(十三)动力电池材料企业至少应具备混合磨料、高温烧结、粉碎破碎等关键工序的自动化生产能力和在线检测能力;动力电池单体企业至少应具备电极制备、叠片/卷绕、组装注液、化成/分卷等关键工艺的自动化生产能力和在线测试能力;动力电池系统企业至少应具备电芯或模组测试、焊接或连接、组装、离线测试等关键工序的自动化。
生产及在线测试能力;燃料电池电堆企业至少应具备密封、压力、气密性测试和性能测试能力;燃料电池系统企业至少应具备核心部件检验、子系统及系统组装、气密性和性能测试能力。
(十四)企业应当制定完整的设计规范、制造规范、检验规范作为企业标准。
同时,应有完整的物料审批评价体系、产品样品、不同数量级别的批量生产评价体系,建立原材料和半成品的综合评价体系。
、生产过程工艺参数、产品交付等完整的监控系统,具备精确的过程控制等保证产品一致性的能力。
(十五)企业应当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排放进行监测和控制,并对废弃物的处置和回收进行监督管理。
各类排放均应符合GB4《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国家和行业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六)企业应对产品仓储、运输过程进行有效控制。
四、技术能力要求 (十七)企业应当建立产品设计开发机构,并配备相应的研究开发人员。
其比例不得低于企业职工总数的15%或总数不得少于1人。
研发人员至少应涵盖新产品设计、技术研发、材料分析与评价、模拟技术评价、新工艺工装开发、产品试制与试验分析、企业标准或规范的制定与修订、专利跟踪与评价等。
(十八)企业应当建立与汽车研发相适应的产品设计开发流程和技术管理制度,建立汽车动力电池、氢燃料电池产品设计规范,建立产品开发信息数据库,并拥有动力电池材料企业应具备正极材料或负极材料的产品设计能力、生产工艺设计能力以及材料产品的化学、物理、结构等性能测试能力,并具备评估和验证半电池或全电池应用中的材料。
动力电池电芯企业应具备单体动力电池的设计、开发、生产工艺和产品(含材料产品)测试验证能力,具备单体动力安全性、一致性等关键性能的分析、设计和验证能力电池。
动力电池系统企业应具备系统设计、仿真分析、动力电池串并联、辅助装置和承载装置的结构设计与集成、管理系统、热管理系统的设计、开发和测试验证能力,并具备系统及关键部件的安全性、一致性、可靠性等关键功能和性能的分析和设计验证能力。
燃料电池电堆企业应具备电堆仿真计算、生产工艺设计开发、产品测试验证能力,具备电堆单片和电堆产品一致性分析及离线测试验证能力。
燃料电池系统企业应具备燃料电池系统空气子系统、氢气子系统和热管理子系统、燃料电池控制系统等仿真分析、系统集成设计和机电设计、生产和测试验证能力,并具备分析、系统及关键部件的安全性、一致性、可靠性等关键功能和性能的设计和验证能力。
(十九)企业应当配备至少满足上述材料分析、研发试制、安全评价、 (二十)企业应具有完整的产品研发经验,并有能力保证对产品研发的持续投入。
五、产品要求 (二十一)材料产品、动力电池、氢燃料电池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并有合格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合格报告。
(二十二)企业开发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六、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二十三)动力电池企业应通过IATF9质量体系认证,制定并实施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拥有完整的追溯体系和信息化生产管理流程。
燃料电池企业要重视质量体系建设,原则上要求通过IATF9质量体系认证。
七、售后服务能力要求 (二十四)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有能力保证产品售后服务质量。
动力电池企业还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关于动力电池产品回收利用的政策法规;氢燃料电池企业必须具备建设相关售后服务体系的能力。
八、白名单申请、受理和公示管理流程 (二十五)企业白名单申请、受理、公示和公示: 1、中国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创新联盟秘书处具体负责汽车动力电池、氢燃料电池白名单工作行业。
清单管理工作,接受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中国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创新联盟拟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正式启动企业白名单申报受理工作。
相关申报公告将在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中国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创新联盟网站正式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同步推送,企业发送申请报告(见附件1)和产品检测报告、企业资质、技术能力、生产条件、质量及售后服务向中国汽车动力电池行业提供销售保证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创新联盟邮箱地址:。
3、中国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创新联盟秘书处负责对动力电池企业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初审。
4、中国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创新联盟秘书处负责组织专家组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专家提出评审建议。
审核方式包括材料审核和公司现场审核。
公司现场审查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
5、白名单受理不定期,随时受理申请;中国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创新联盟定期组织评审,通过评审的企业将在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中国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创新联盟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
列入白名单的企业将予以公布。
原则上每年公布2至3批。
白名单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同步推送。
(二十六)中国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创新联盟对企业白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列入白名单的企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将年度发展报告(见附件2)发送至中国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创新联盟邮箱。
还建议企业每月向中国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创新联盟提交报告,提供产品的生产、销售和库存状况。
(二十七)中国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创新联盟每三年对白名单企业进行重新评估,欢迎社会各界对白名单企业标准进行监督。
白名单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取消白名单资格: 1、信息填写弄虚作假; (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要求报送年度发展报告的; 4、无法维护白名单; 5、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 6、企业生产或者产品使用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若取消白名单资格,将提前通知相关企业,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取消白名单资格的企业,三年内暂停受理白名单申请。
九、附则(二十八)本管理办法由中国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创新联盟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及时修订。
(二十九)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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