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汽车监事会批评首席执行官迪斯的不当言论,迪斯道歉
05-16
【报道】近日,国轩高科发布公告称,其披露的年度预测利润与实际利润差异过大,并且未能及时整改。
,公司近日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据江苏证监局警示函,2019年10月30日,公司在三季度报告中披露,预计全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8.5亿元至9.5亿元。
2019年2月28日,公司业绩报告披露,预计全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8.52亿元。
4月24日,公司披露修订后的业绩报告公告,预计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5.8亿元。
4月30日,公司年报披露,全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5.8亿元。
江苏证监局认为,国轩高科在年度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中披露的净利润与年报实际值存在显着差异,未及时修正业绩预告。
披露不准确、不及时,不符合第二条的规定。
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截至12月25日收盘,国轩高科股价为14.27元,小幅下跌0.21%。
据了解,国轩高科是我国最重要的动力电池企业之一。
研发和生产纯电动公交车、纯电动乘用车、纯电动物流车等车用电池。
苏州金龙、安凯客车、厦门金龙、厦门金旅、山河智能、北汽新能源、上汽、江淮、众泰等整车企业都是其客户。
但近期受新能源汽车政策补贴及整车厂货款拖延影响,全年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63.31亿元。
今年三季报显示,国轩高科的应收账款增加至70.75亿元,主要是由于整车厂回款缓慢。
因此,应收账款过多,给国轩高科造成了财务负担。
警示公告函原文如下: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国轩高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公司”)关于行政监管措施的第《关于对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号决定函(〔〕94号)简称“江苏省证监局”)。
现将相关信息公告如下:“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査办法》等规定,我局对贵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经检查发现,贵公司存在以下问题:违规情况如下: 2019年10月30日,公司年度三季报披露,预计全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8.5亿元至9.5亿元。
2月28日,公司业绩报告披露。
预计全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8.52亿元。
4月24日,公司披露业绩报告,根据修订后的公告,预计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5.8亿元。
4月30日,公司年报披露,全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5.8亿元。
公司在年度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中披露的净利润与年报实际值存在较大差异,且公司未能及时修改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不及时。
上述事项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采取监管措施,对你公司出具警告信。
贵公司应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防止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权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收到此决定。
人民法环提起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收到上述警告信后,公司高度重视,及时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汲取教训,防范同时,我们将加强内部控制和管理,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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