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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7
武汉市科技局、财政局近日下发《武汉市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地方配套补贴实施办法(暂行)》,这意味着“中国版”新能源汽车补贴正式上线政策已经发布。
《办法》明确规定,地方财政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补贴的基础上,对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补贴标准1:1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贴。
国家和地方财政补贴总额不得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
享受此项政策的车型为国家公布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内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单位和个人直接向当地汽车企业或销售机构购买非商用新能源汽车的,地方财政对汽车企业或销售机构给予补贴;汽车企业或销售机构以扣除补贴后的价格销售新能源汽车。
这意味着,车主买车时,不必像“家电下乡”时那样先付钱,然后再报销。
业内人士认为,从目前来看,公共领域的推广应用仍然是新能源汽车的主推力,两三年内新能源私家车的销量应该不会成为主力。
几年后,当配套设施成熟时,私人将成为主力。
以下为通知全文: 关于向各相关单位印发《武汉市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地方配套补贴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文件精神,为鼓励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示范,规范补助资金的管理,由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共同制定《武汉市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地方配套补贴实施办法(暂行)》。
现印发给您,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科学技术局 武汉市财政局 2020年10月22日,武汉市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
地方配套补贴实施办法(暂行)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号文件(五政规〔〔〕9号)精神,为鼓励促进新能源应用示范,特制定本实施方案车辆,规范补贴资金管理。
一、本实施方案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符合文件精神、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 )车辆和燃料电池。
车。
2.新能源汽车产品及其整车生产、销售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销售的新能源汽车纳入国家公布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范围。
(二)整车、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具有一定的生产能力和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对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提供不低于5年或10万公里的质保。
(三)汽车生产企业应在示范运行中的新能源汽车上安装远程监控装置,对整车、动力电池、电机等安全系统的日常运行状态进行监控,并对运行数据进行采集、统计和分析。
在本市设立维修、抢修网点。
(四)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向消费者公布新能源汽车市场指导价以及可申请的中央和地方补贴资金数额。
(五)销售新能源汽车的企业和产品应当向市科学技术局登记。
3.对单位和个人直接从当地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含销售企业、4S店,下同)购买的非商用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对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给予补贴,汽车生产企业或者销售机构按照扣除补贴后的价格销售新能源汽车。
对单位从地方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购买商用新能源汽车的,地方财政将给予商用单位补贴。
4.在本市购买新能源汽车,开具购车发票,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并在取得车辆购置税后3个月内到本市车辆管理所办理登记购车发票。
5、地方(省、市、区)在中央专项资金补贴基础上,按国家补贴标准1:1的比例,对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地方配套补贴。
国家和地方财政补贴总额最高。
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
单位购买商用新能源汽车开展业务时,当地购车补贴将根据其持续经营状况分期发放。
六、新能源汽车登记完毕后,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应出示新能源汽车购置发票、相关车辆购置税免税证明、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个人身份证件用户或单位持相关证明(含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按月向市科学技术局书面申请补贴资金。
七、市科技局收到汽车生产、销售企业提交的地方补贴资金相关材料后,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对符合补贴要求、材料齐全的,由市科技局确定补贴资金并向市财政局提交资金拨付申请报告。
市财政局根据资金拨付申请报告,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开立的账户。
对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市科技局书面通知汽车生产、销售企业。
八、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资金发放、实际销售价格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确保安全并及时拨付补助资金。
九、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对其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申报材料不符、性能指标不符合要求、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贴资金、未按照补贴扣除金额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新能源汽车产品,一经查实,将根据具体情况、情节轻重和责任主体给予处罚。
追缴补贴资金、通报批评、取消资格等处罚。
十、本实施方案由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十一、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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