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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7
近日,天津市发布《关于加强天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安全服务保障的通知》,规定新能源汽车在天津市推广应用的整车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天津市地方财政补贴,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生产企业责任: 1、实际产品与申请材料不符; 2、同一车型产品一致性抽检连续2次不合格或者累计3次不合格; 3、存在爆炸、泄漏、火灾等重大安全隐患或质量问题; 4、正常运行期间,天津市同型号产品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共发生非人为安全事故2起(爆炸、火灾、泄漏等),其中推广的产品总数和在天津市推广应用的车辆少于2辆,或者同型号产品在天??津市推广应用的车辆总数超过(含),超过0.4%(含)的产品发生非人为安全事故(爆炸、爆炸、火灾、泄漏等);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管理要求的行为。
原公告如下: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安全服务保障的通知天津: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发〔国发〕35号),推动我市规范安全的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建设,促进新能源汽车在天津的应用。
生产企业、销售机构、运营企业要进一步强化安全服务保障,切实保障车辆产品和使用安全。
相关要求如下。
一、天津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新能源汽车产品推广应用、安全服务保障、动力电池回收处置等第一责任方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
生产企业应建立覆盖天津市所有企业的体系。
建立车辆安全服务保障体系,并配合管理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具体而言,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在中国境内的销售许可。
(二)具有完整的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包括: 1、生产企业必须通过本市辖区注册登记的汽车销售机构销售车辆。
(二)本市拥有合法授权的二类及以上资质售后服务机构3家(含)以上,且分布合理,且至少1家为专业售后服务机构。
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对授权的售后??服务机构和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售后服务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专用维修站和设备。
承诺提供并执行24小时不间断的救援服务。
三、每个销售、售后服务机构应配备不少于5个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充电桩,承诺向社会开放,并接入全市统一充电设施公共服务管理平台。
向社会开放的充电桩可以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收取充电电费和充电服务费,并明码标价。
4、负责确认在津销售的新能源汽车充电条件并建设配套自用充电设施,并纳入其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
(三)提供车辆质量保证。
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不少于3年或12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整车保修期;为动力电池、驱动电机、电机控制器等关键零部件提供质量保证,其中乘用车整车生产企业应提供不低于8年或12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商用车生产企业(含乘用车)应提供不低于8年或12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
汽车及特种车辆)应提供不少于5年或20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保修期。
以先到者为准)保修。
(四)对在津行驶的车辆进行监控。
建立覆盖全市运营车辆的实时监控系统,对整车、动力电池、驱动电机等进行实时监控,企业监控数据保存不少于5年。
承诺按照相关要求和标准接入行业管理平台或市级公共数据采集平台。
(五)建立安全保障和应急救援机制。
生产企业要建立覆盖全市所有整车、动力电池的安全保障体系,建立由全市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安全保障工作机制,明确专职安全责任人和安全保障队伍。
建立车辆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长效工作机制,对在津运营的车辆进行不超过100公里或6个月(以先到者为准)周期的定期安全检查,建立车辆安全制度覆盖车辆的整个生命周期。
检查档案。
建立重大事故(爆炸、火灾、泄漏等)应急预案。
发生重大事故的,要及时处理,组织事故调查,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并对天津市所有相关车型车辆进行隐患排查和处置。
为车辆使用者提供系统、全面的安全培训。
(六)建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制度,有能力调查车辆缺陷,依法组织对潜在缺陷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履行召回义务。
(七)负责废旧动力电池的回收处理。
生产企业作为主要责任方,必须制定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处置方案,并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必须明确天津市负责回收处置的单位,并按照《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政策(年版)》相关要求进行回收处置。
(八)生产企业的各项承诺必须在其销售、服务机构中向社会明确说明。
2、新能源汽车产品 在天津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1)新能源汽车产品必须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或符合同等标准特殊测试和标准要求。
(二)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新能源汽车的法规和标准。
(三)具有远程监控所需的车载终端,并能够实现数据交换。
(四)提供配套的自用充电设施。
(五)配备船上安全操作手册和应急手册,以及船上安全应急救援设备。
(六)符合国家其他有关标准和规定。
三、新能源汽车运营企业 新能源汽车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是指在天津市注册的利用新能源汽车开展租赁、通勤、邮政快递、物流、旅游、工程等业务的企业包括关联新能源汽车租赁公司使用其车辆从事租赁业务的公司,以及使用其新能源汽车从事其他业务的自用公司。
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从事的经营业务符合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
(二)建立覆盖所有新能源汽车的远程监控平台,实现对整车、动力电池、驱动电机等的实时监控,监控数据保存不少于5年。
运营公司应在车辆投入运营前完成监控平台系统建设和软硬件调试,并具备与车辆同时投入运营的条件。
(三)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和应急救援机制以及重大事故(爆炸、火灾、泄漏)应急预案,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确保车辆使用安全。
(四)对车辆承租人或者驾驶人、乘客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和安全培训。
(五)企业自有车辆不得闲置。
(六)自用企业拥有的新能源汽车不得用于租赁业务。
四、工作流程 (一)生产企业向主管机关提交《天津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申请报告》(附件1)。
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报告进行审查。
经批准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将向社会公布。
(二)企业单年购买新能源汽车10辆以上,申请天津市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的,应在购车前向主管部门提交《天津市企业规模性购置新能源汽车申请书》(见附件2)。
(三)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安全保障服务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生产企业应于每月5日前向主管机关报送上月《天津市新能源汽车月度销售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
五、相关责任 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天津市新能源汽车管理相关规定,并承担相关责任。
(一)生产企业:生产企业应当诚实守法,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产品的一致性和安全性以及售后服务保证负责。
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拒不整改或不整改的,其新能源汽车产品将不再享受天津市地方财政补贴,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生产企业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提交材料存在虚假信息的; (二)未履行本办法有关生产企业责任和义务的规定的; 3、有骗取国家或者本市财政补贴资金行为的; 4、一年内连续进行同一商标产品的一致性抽检。
抽查3次不合格或者累计4次抽查不合格的; 5、发生爆炸、火灾、泄漏等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未及时处理,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6.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管理要求的行为。
(二)新能源汽车产品 在天津市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天津市地方财政补贴,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生产企业责任:国家法律法规。
1、实际产品与申请材料不符; 2、同一车型产品一致性抽检连续2次不合格或者累计3次不合格; 3、存在爆炸、泄漏、火灾等重大安全隐患或质量问题; 4、正常运行期间,天津市同型号产品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共发生非人为安全事故2起(爆炸、火灾、泄漏等),其中推广的产品总数和在天津市推广应用的车辆少于2辆,或者同型号产品在天??津市推广应用的车辆总数超过(含),超过0.4%(含)的产品发生非人为安全事故(爆炸、爆炸、火灾、泄漏等);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管理要求的行为。
六、附则 (一)本通知引用的国家和地方标准或法规发生变更或调整的,本通知也相应变更或调整。
(二)《天津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进财建一[]40号)中引用的《天津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管理办法》不再单独制定,相关要求参照本通知执行。
(三)天津市成立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委,为现任主管部门。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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