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产迫在眉睫,奇点汽车造车历史解析
05-16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年11月22日,记者从工信部官网获悉,基于动力电池发展和新能源汽车市场需求,工信部装备工业司科技部近期组织研究讨论制定了《汽车动力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年)(征求意见稿),现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2月21日。
此次《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要求是:锂离子动力电池单体企业年产能不低于80亿瓦时,年产值不低于80亿瓦时。
金属氢化物镍动力电池单体企业产能不低于1亿瓦。
届时,单个超级电容器企业年产能不得低于1000万瓦时。
系统企业年生产能力不得低于0套或40亿瓦时。
生产各类动力电池电芯的企业和系统企业年产能必须满足上述要求。
此前版本的《规范条件》要求为:锂离子动力电池电芯年产能不低于2亿瓦时,金属氢化物镍动力电池电芯年产能不低于2亿瓦时1000万瓦时。
单个超级电容器企业年生产能力不得低于500万瓦时。
系统企业年生产能力不得低于0套或2亿瓦时。
对比之下,我们不难发现,这次《规范条件》草案中对于产能的要求翻了一倍甚至十倍。
此举的主要目的是改变锂离子动力电池企业众多但缺乏规模的局面。
有效的市场环境必将引发动力电池企业的下一轮整合。
标准条件还要求“公司近两年生产经营和产品应用中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根据这一措施,三星SDI和LG化学仍然无法进入目录。
三星SDI生产的电池曾多次为NOTE 7手机引发燃烧爆炸事故,LG化学位于南京的电池工厂今年也发生了安全事故。
此外,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各级管理机构每年对本地区或所属企业标准化条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弄虚作假、情势重大变化、安全隐患或者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对发现弄虚作假的企业,暂停其公告资格,并责令限期改正。
整改后仍不符合检查要求的,将退出目录。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列入公告且属于安全直接相关事项的,撤销后3年内暂停受理公告申请。
以下为政策原文: 于《汽车动力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年)公开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年)的通知》(国办发[]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35号),设立车辆据研究动力电池准入管理规定要求是我部于2018年3月制定并发布的《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
根据动力电池发展和新能源汽车市场需求,我们近期组织研究讨论,形成了《2019年》(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0年12月22日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我部装备工业司。
地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邮编:04 单位:装备工业工业和信息化部 传真:电子邮箱: 汽车动力电池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 11 月 22 日 行业标准条件(年份)(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年)的通知》(国办发[]22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35号)的要求进行引导和规范,汽车动力电池产业的健康发展需要本规范的制定。
(二)国家支持汽车动力电池企业做优做强。
以企业生产和产品应用安全为基础,指导企业建立产品生产规范和质量保证体系,鼓励加强技术和管理创新,提高产品研发和制造水平,增强产品性能和质量满足国家安全需要。
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三)国家对符合本规范条件的汽车动力电池企业实行公告管理,企业自愿申请。
(四)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除外)生产、供应汽车产品的动力电池生产企业。
本规范条件所称动力电池是指配置和使用在汽车上的能够储存电能并可充电为汽车行驶提供能量的装置,包括锂离子动力电池、金属氢化物镍动力电池和超级电容器等,不包括铅酸电池。
本规范条件所称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包括动力电池单体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单体企业)和动力电池系统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系统企业)。
二、企业基本要求 (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设立,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工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管理部门。
(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建立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计划机制和节能管理制度,采取环境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等评估或认证,以及完善的消防安全监测和处置体系。
(七)具有合法的生产场地土地使用权。
生产用地、厂房面积应当与企业生产的产品品种、规模相适应。
(八)锂离子动力电池单体企业年生产能力不低于80亿瓦时,金属氢化物镍动力电池单体企业年生产能力不低于1亿瓦时,年生产能力不低于1亿瓦时,超级电容器单体企业产能不低于1亿瓦时。
不到 1000 万瓦时。
系统企业年生产能力不得低于0套或40亿瓦时。
生产各类动力电池电芯的企业和系统企业年产能必须满足上述要求。
(九)企业应当在动力电池产品的安全性、一致性、循环寿命等方面制定不低于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并实施。
(十)企业近两年生产经营和产品使用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三、生产条件要求 (十一)企业应当具有与生产产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和拥有量。
个体企业应拥有电极制备、电池组装、化学化成等工艺的生产设备和设施,以及生产环境监控系统和相应的设备和设施,对生产车间的温度、湿度、清洁度等进行实时监控。
生产车间。
系统企业应拥有适合批量生产的动力电池系统装配线。
(十二)单体企业至少应具备电极制备、叠片/卷绕、组装、注液、化成/体积分离等关键工序的自动化生产能力和在线测试能力。
系统企业至少应具备自动化生产和在线测试能力。
电池或模组测试、焊接或连接、组装、离线测试等关键流程的测试能力。
(十三)企业应具有标准化的工艺流程,建立从原材料、半成品、生产过程工艺参数、产品出厂等完整的监控体系,并具备精确的过程控制等保证产品一致性的能力。
(十四)企业应当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排放进行监测和控制,并对废弃物的处置和回收进行监督管理。
各类排放均应符合GB4《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国家和行业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技术能力要求 (十五)企业应当建立产品设计开发机构,配备相应的研究开发人员。
其比例不得低于企业职工总数的10%或总数不少于1人。
研发人员至少应涵盖新产品技术研发、材料分析与评价、新工艺工装开发、产品试制与试验分析、企业标准制定与修订、专利跟踪与申请等。
(十六)企业应建立与汽车研发相适应的产品设计开发流程和技术管理制度,建立汽车动力电池产品设计规范,建立产品开发信息数据库,并应具备以下研发能力:具有单体动力电池的设计、开发、生产工艺和产品(含材料产品)测试验证能力,具备单体动力电池的安全性、一致性等关键性能验证分析能力。
系统企业应具备动力电池串并联结构、辅助装置、承载装置结构、管理系统、热管理系统的设计、开发和测试验证能力,并具有安全性、一致性和可靠性。
系统和关键部件。
关键功能和性能的验证和分析能力。
(十七)企业应配备至少满足上述材料分析、研发试制、安全评价、绩效评估等(十八)企业应具有完整的产品研发经验,并有能力保证对产品研发的持续投入。
五、产品要求 (十九)动力电池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要求(见附件1),并经有资质的汽车动力电池相关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二十)企业开发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六、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二十一)企业应通过TS9质量体系认证,制定并实施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
(二十二)企业应建立从原材料入库、半成品检验到成品出厂的完整检验制度和追溯系统,实行计算机信息化生产管理。
七、售后服务能力要求 (二十三)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有能力保证产品售后服务质量。
应具备对动力电池故障的快速响应能力,以及对动力电池使用情况、故障及重大问题进行总结分析的能力。
(二十四)企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动力电池产品回收利用的政策法规。
八、标准化管理 (二十五)企业标准条件的申报、审查和公告: 1、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汽车动力电池的标准化管理。
申请企业须准备《汽车动力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申请报告》(见附件2),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通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
中央企业所属企业须通过企业总部提出申请。
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并抄送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2.企业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汽车动力电池生产企业管理系统》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中央企业网上申请。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负责对动力电池生产企业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进行初审。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及中央企业将初审通过的企业材料通过“汽车动力电池生产企业管理制度》。
同时将正式纸质文件(含附件)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一份。
报送部门必须保证申请材料完整、真实。
5、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组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
六、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审核通过的企业进行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公告。
(二十六)公告所列动力电池生产企业状况发生变化(包括法定代表人、产品类型、产品形状、企业名称、生产地址、注册地址变更或者新地址扩建等)时,必须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变更申请,中央企业申请材料抄送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企业所在地的地区、直辖市。
变更申请必须包括以下部分或全部申请材料: 1、企业相关情况发生变更; 2、增资的相关协议、章程; 3、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4、企业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符合规范条件的自我评价报告; 6、其他需要说明的有关情况和证明材料。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查。
对变更后符合规范条件要求且公示后无异议的企业,将变更相关信息予以公告。
(二十七)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布企业名单进行动态管理。
列入公告的企业应于每年3月30日前在线提交年度发展报告(见附件3),并将纸质材料抄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企业年度发展情况公示制度。
(二十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每年对本地区或者所属企业标准化条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舞弊、重大违法行为。
情况变化、安全隐患或者安全事故。
发生事故的,应当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列入企业进行抽查,欢迎社会各界对公告列入企业标准情况进行监督。
公示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或者取消其公示资格: 1、信息填写弄虚作假; 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3、未按要求提交年度发展报告的; 4. 未能保持标准化条件; 5、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 6、企业生产或者产品使用中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被暂停公告资格的企业必须限期整改。
整改后仍不符合检查要求的,将退出目录。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列入公告且属于安全直接相关事项的,撤销后3年内暂停受理公告申请。
九、补充规定 (二十九)未纳入现行产品分类类型的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参照本规范条件。
(三十)本规范和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将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及时修订。
(三十一)本规范条件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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