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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7
杭州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建委、市交通局、市发改委、市科委等六部门证监会8日联合发文《杭州市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配套补助办法》、《办法》明确了补贴车辆类型、申请条件、补贴标准和申请程序。
享受补贴的车辆包括符合条件并在本市购买、上牌、运营的国产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补贴车辆必须纳入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
纯电动公交车按照国家补贴标准,给予1:1的配套补贴;对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等专用汽车和卡车,每千瓦时电池容量给予1万元补贴,每辆车最高补贴2万元。
运营的专用车辆不受此限制;纯电动乘用车补贴3万元,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补贴2万元;燃料电池汽车按照国家补贴标准给予1:1配套。
补贴。
享受国家和地方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50%(销售价格须与公平市场价格一致)。
以下为政策全文: 关于印发《杭州市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配套补助办法》杭财企【】27号的通知 各区、县(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为进一步推动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我市新能源汽车发展情况,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将《杭州市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配套补助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杭州市城乡发展委员会、杭州市交通运输局、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20年5月30日,杭州市政府地方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措施。
根据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号)和《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7号)精神,为推动我市新能源汽车应用,鼓励本市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条件 (一)车辆条件 1、本市单位和个人用户购买、许可、运营的符合要求的国产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2、新能源汽车纳入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
(二)单位和个人条件 3、单位用户是指在杭州注册的法人组织,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
4、个人用户是指本市户籍人员、持有有效《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持有本市有效《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且在本市连续缴费的外地户籍人员(近两年(含)参加社会保险的本市非本地户籍居民(含补缴)、驻杭州部队(含武警部队)、港澳台现役军人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并在本市连续居住两年以上且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时间超过6个月的台湾居民。
地区居民、华侨、外国人。
(三)其他条件 5、非杭州市注册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杭州销售新能源汽车,须在本市(含区、县(市))工商登记注册或委托独立法人登记在杭州。
汽车销售组织。
六、参与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应向杭州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申请登记,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产品公告参数、产品销售价格、维修能力、售后服务承诺、保修期限、实时监控功能和基础设施建设等。
七、参与车辆在本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不含个人购买的新能源乘用车),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者汽车销售机构应当向办公室和市交通运输局提出推广申请。
申请促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促销数量、型号、生产厂家、销售价格、电池容量、成本、用途等。
办公室和市交通运输局将根据申请单位具体促销数量确定全市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计划总数及实施方案。
2.补贴标准 消费者在本市购买新能源汽车(不含微型汽车)时,在国家补贴的基础上,本市给予配套补贴,消费者在销售价格中扣除补贴后支付。
具体标准为: 1、纯电动公交车按照国家补贴标准给予1:1配套补贴。
2.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等专用汽车和卡车每千瓦时电池容量补贴1万元,每辆车最高补贴2万元。
非营运专用车辆不受此限制。
3、纯电动乘用车补贴3万元,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补贴2万元。
4、燃料电池汽车按照国家补贴标准给予1:1配套补贴。
5、享受国家和地方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50%(销售价格须与公平市场价格一致)。
补贴总额高于车辆销售价格50%的,国家按车辆销售价格的50%扣除补贴后,计算地方财政补贴金额。
6.鼓励和支持各类资本参与充电设施投资建设,对共享、公共充换电设备(站、桩、器)按实际投资额给予20%补贴。
对老旧小区建设中的公共设施收费支出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另行确定。
对萧山、余杭、富阳区及四县(市)公共区域投资建设的新能源汽车及充换电设施项目,我市财政补贴按现行财政制度承担。
三、申请程序及资金拨付 (一)新能源汽车补贴:销售新能源汽车的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提出补贴申请,填写《杭州市购买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 1、销售机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者销售机构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销售新能源汽车检测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可的机构)出具的乘用车车型检验报告; 3、采购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人购买者身份证、车辆销售合同、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电池、电机、电控发票(价格证明) 、完税证明、车辆所有权登记证及驾驶证复印件; 4、所售车辆已获得国家补贴的相关材料。
(二)充换电设施补贴。
充换电设施建设单位提出补贴申请,填写《杭州市充换电设施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2),并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 1、项目投资建设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许可证及税务登记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市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组办公室备案确认信息; 3、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及设备投资财务投资清单; 4、项目验收相关证明材料。
5、充换电设备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并提供检验、测试或认证资料; 6.充换电设施应具有公共或共享属性,符合国家和地方管理要求,并提供准入。
进入本市充电设施信息管理平台的证明; 7、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地方配套补助资金每季度拨付一次。
申请补贴的单位应当将申请表和材料装订成卷一式四份。
申请新能源汽车补贴的,应分别向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提交三份,并留底一份;换电设施补贴应分别报市财政局、市建委各两份,并备案一份。
经审核后,确定财政补贴方案并拨付资金。
四、监督管理 (一)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经销商必须严格区分企业销售折扣和政府财政补贴。
财政补贴不得纳入企业优惠额度,不得以已享受价格优惠为由拒绝支付补贴。
新能源汽车销售、租赁价格不得因财政补贴而提高,确保消费者切实享受国家财政补贴。
(二)经本市牌照并已享受地方配套补贴的新能源汽车在外地运营的,一经核实,收回已获得的地方配套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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