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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7
近日,常州市下发《关于申报年度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省、市两级财政补贴资金的通知》。
通知指出,年内建成投运,建立企业级充电设施实时监控管理系统。
管理系统应能有效管理和监控其充电设施,收集和存储充电和运行数据(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通知还要求,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截留、占用、挪用补助资金。
对以虚假申报、虚假申报等方式骗取、截留、截留、侵占、挪用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财政局将收回已安排的补贴资金,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国务院令第3号),处罚。
受理项目申请截止日期为2020年4月24日。
关于申报年度省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财政补贴资金的通知。
各市、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根据《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苏财工贸【〔】13号)和《年常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常财工贸【】13号)精神64号文),省、市财政对本市今年建成投运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给予建设补贴。
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为经省、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部门认定、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建设充电桩的充电服务经营者公共服务领域设施,可为各类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
(单位或个人建设、使用的充电设施不享受本补贴资金支持)。
二、申请条件 1.满足《常州市区充电设施布局规划()》。
2、申报项目须经省、市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
3、年内建成投运,建立企业级充电设施实时监控管理系统。
管理系统应能够有效地管理和监控其充电设施,并收集和存储充电和运行数据(存储期限不适用)。
少于2年)。
监控管理系统应具有数据输出功能和数据输出接口。
市政监控运营平台建成后,实时监控数据可免费接入市政平台。
4、拥有完整的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保证充电设施正常、安全使用。
5、充电设施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电力设施安装(修)资质或者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充电设施业主负责后期维护和管理,并拥有经过培训合格的能够满足充电设施运营需要的专职运维人员。
6、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并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新的充电设施进行升级。
7、需要对外开放运营,收费交易必须支持手机等支付方式,如银行卡、公民卡等。
八、充电设施运营商提交工程验收申请,并符合《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验收细则(试行)》(苏新企[]11号)规定的条件,通过常州市新能源汽车局组织的专家工程竣工验收。
推广应用协调小组。
3、补贴标准按照《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苏财工贸〔〔〕13号)、《年常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常财工贸〔〔〕64号)规定执行。
四.资金补贴申请材料(一)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材料(一)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充电设施建设)(苏财工贸【】13号附件2- 2)(2)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充电设施建设)申请表(苏财工贸[]13号,附件3-2); (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四)项目备案批准文件复印件; (五)项目建设和运营计划; (六)工程造价预算、相关设备采购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 (七)市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合格材料参加牵头部门组织的项目验收;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二)市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材料 1、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充电设施建设)申请表(孔工贸[]64号,附件4); 2、充电设施建设明细表(孔工贸[]64号,附件5); 3、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项目备案批准文件复印件; 5、项目建设及运营计划; 6、中介机构出具充电设施建设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对充电设施建设、使用情况出具审计意见。
审计事项应涵盖建设成本预算、相关设备采购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以及附件1、2 2)。
7、安装企业电力设施安装(修)资质或电力总承包资质证书复印件。
8、充电器型式试验报告复印件。
9、其他情况说明(说明充电设施建设总体情况及《申报条件》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相关情况以及是否同意将数据接入市政府免费监控平台)。
五、申报及审核程序 1、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在网上发布申报公告。
2、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经发局)提出申请。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经发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3、常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充电设施建设申请进行项目竣工验收核查,并核实相关材料;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的项目为省级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联合报省财政厅结算;市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联合下达拨付补助资金。
4、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截留、侵占、挪用补助资金。
对以虚假申报、虚假申报等方式骗取、扣押、扣押、挪用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财政局将收回已安排的补贴资金,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国务院令第3号),处罚。
五、项目申请受理截止时间为2020年4月24日。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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