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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8
长期以来,我国对汽车行业的准入实行严格的控制。
自2007年起,国家主管部门定期公布国家计划内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目录。
2008年,管理层变更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并延续至今。
2017年10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成立后,按照相关规定和产品分类管理原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于2018年6月17日发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七年。
此次《规则》的修订应该是工业化和信息化部对现行《规则》的第一次修订。
这反映出新能源汽车发展进入了新阶段。
上市公司年报显示,新能源汽车是现在投资最热、赚钱最快、盈利能力最强的行业热点。
他们很容易出现问题。
前期电动轻客补贴欺诈问题严重,因此新能源汽车准入受到严格控制。
8月12日,《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发布。
与此前5月发布的准入规则草案相比,由原来的20条完善为28条,此次发布的草案规定更加详细、明确、完善,态度更加鲜明。
为了分析方便和简单,将2009年发布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定义为2009版规则,5月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称为5月版规则,8月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称为2009年版规则。
八月版规则。
1.政策有效性从规则升级为法规。
5月份的政策征集是《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8月份的政策征集是《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政策文件名称从《规则》升级为《条例》,体现了政策约束力的显着增强。
2、从开发到监管的方向性调整 09版第一条:为促进汽车产品技术进步,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实现可持续发展,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新能源汽车,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人的说法。
本规则制定了相关规定。
五月版第一条:为促进汽车产品技术进步,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实现可持续发展,进一步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新能源汽车,同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八月版第一条:为了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活动,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促进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为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分析:三个版本的规则定位变化比较明显。
2009年版规则和5月版规则均定位于促进汽车产品技术进步,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实现可持续发展,鼓励企业研发和生产新能源汽车,体现了宏伟发展理念定位。
但5月份的版本已经有了一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理念。
到了8月版,定位已经成为规范行业的特征。
2009年版本中的发展语言被省略,而后来的5月版本中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成为核心,体现了变化的趋势。
从法律依据来看,8月版通过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强化了上位法的基础,成为法律许可、具有约束力的政策法规。
这反映出8月版的规定是一个非常权威的规定。
3.新能源汽车定义简化、明确。
新能源汽车的范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定义。
8月版本的定义比5月版本宽松,比2009年版本严格。
09版:本规则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非常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源(或采用常规车用燃料并采用新型车用动力装置)并融合先进技术的汽车。
在车辆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
,形成具有先进技术原理、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
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BEV,包括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氢发动机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储能、二甲醚)汽车等产品。
5月版:本规则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全部或主要采用新能源驱动的汽车,主要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采用其他新型动力系统的汽车,包括其他混合动力汽车、氢动力汽车等,参照本规则执行。
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使用铅酸电池作为动力电池的纯电动汽车不是新能源汽车。
8月版:本规定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全部或主要采用新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等待。
分析:从三项政策定义的推进可以看出,国家对新能源的定义日趋严格和收紧。
只有插电式混合动力、纯电动、燃料电池三种,没有其他。
8月版本比5月版本更加严格,坚决淘汰混合动力。
但8月版的详细条款并未明确5月版的铅酸电池问题。
多年来,将铅酸电池排除在补贴范围之外已成为惯例。
预计实际执行中,铅也会按照5月份的版本被淘汰。
酸性插电式混合动力和纯电动。
4、地方管理很容易导致地方保护。
5月版规则: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新能源汽车企业和产品准入管理。
8月版规定: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许可管理和产品准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落实相关准入管理工作。
分析:地方政府的管理一般以地方利益最大化和保护地方企业非法利益为原则。
地方部门就是典型的保护伞。
新能源汽车骗补问题,离不开地方政府的内部问题。
由于地方政府的阻碍,许多政策的执行存在问题。
增加地方管理,将导致各地新能源资质管理规范规模严重复杂化。
5、新能源专用车企业准入相对宽松。
5月版规则:申请新能源专用客车以外的新能源专用汽车产品的企业,应当符合相应准入规则中轻卡整车企业的要求。
要求,以及本规则的要求,必须具备特种器件的设计开发能力、制造装配能力、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其中,驾驶室总成和车架总成可以委托设计制造,但必须具备相应的配套能力和试验验证能力。
。
8月版规定:遵守相应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
分析:这对于专用车企业的发展有一定程度的缓解。
否则,按照5月份的版本,很多专用车企业将很难达到轻卡企业的标准,而且不具备相关能力。
8月版本相对5月来说。
新版本更加务实、宽松,但准入门槛明显高于2009年版本。
6、5月版新能源改装车市场开放细则:符合《准入条件》并取得相应生产资质的改装汽车企业,可按允许使用《公告》现有常规汽车生产资质和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
范围内,自制底盘用于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但自制底盘仅限于公司自用。
8月版规定:第八条 基于已取得的新能源汽车整车或底盘改装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在改装不影响底盘、车辆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和控制系统的情况下,否 需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许可证。
分析:5月版规则要求改装车企自己制造底盘,难度太大,且极不安全。
因此,8月份版本的务实标准要求改装车企业购买底盘。
这是一件好事。
7、厂商设计能力大大加强。
5月版规则:3)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必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产品设计开发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产品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
8月版规定:(三)具备新能源汽车产品生产所必需的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和产品安全保证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见附录1,以下简称《准入条件》)。
企业集团的下属企业可以共享集团的部分能力,但必须符合《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见附件2)。
分析:8月版加强企业设计能力的要求及相应的附件要求,体现了与传统汽车企业相同的技术能力要求。
这反映出新能源汽车企业的准入门槛大幅提高。
集团内企业的特殊准入条件,形成有利于国有大型集团发展的新思路,有利于国有大型集团发展。
8、5月版规则省略了电池目录要求:(5)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含超级电容器)单体和系统生产企业均应满足《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年报)公告第 22 号)。
八月版本规定:无。
分析:这个变化是一件好事。
国内电池企业发展落后,保护不合理。
需要充分的竞争,这最终会给优秀的公司带来领先的机会。
九、企业准入审查重点关注企业外资比例。
5 月版规则:无。
8月版规定:(三)新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正在办理的证明文件),以及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的投资项目手续。
中外合资企业还须提交中外股东持股比例证明。
分析:外资进入新能源汽车领域也与传统汽车一样受到50%的持股要求。
必须考虑到未来新能源汽车大规模量产的可能性,否则很容易出现问题。
10、5月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两年内达到新标准规定:第十九条本规定发布前已通过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的企业,应按本规定通过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两年内实施。
生产准入现场审核(按照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通过审核的企业除外)。
对逾期未通过现场审核的企业,工信部将暂停其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
暂停期间,企业可以继续生产已取得《公告》注册的新能源产品,但不得申报新产品。
暂停一年后仍未通过现场审核的,取消其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和新能源汽车产品注册资格。
8月版规定: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的整车、改装乘用车、专用汽车生产企业应当进行改造,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进行改造。
自备案之日起6个月内提交符合本规定的审查计划,并在24个月内完成审查。
逾期未完成审查的,暂停相关新能源汽车产品的生产、销售。
分析:即使是已经公布的新能源汽车企业和产品也不能放松,必须满足最新的准入要求,否则新能源汽车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将被暂停。
此次比5月份的版本更为严格,可能会导致一些新能源汽车企业在两年后失去资格。
11、政府自律的及时性 5月版规则:无。
8月版规定: 第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更正的全部内容。
符合法律形式。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分析:这也是一件好事。
让企业对报关有稳定的时间预期。
虽然长期拖延的事情不多,但应该有明确的规定。
12、安全监控平台建设是一个话题。
五月版本规则:无。
8月版规定:第十六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运行状态监控平台,对销售的所有新能源汽车产品进行全生命周期运行和安全状态实时监控。
企业监管平台应与地方和国家监管平台对接。
分析:企业产品安全责任明显增加。
对新能源汽车全生命周期的状态进行实时监控是非常困难的。
传统汽油车还没有达到这个水平。
而且涉及用户隐私问题,监控难度极大。
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应成为信息共享的重要内容。
13、使用维护状态监控困难。
5月版细则:第十三条 新能源汽车企业应当对每辆车建立相应档案,跟踪车辆的使用、保养、维修情况,对所有内销产品进行回应。
运行状态实时监控,直至车辆停车或报废。
8月版规定:第十七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对每台新能源汽车产品在产品全生命周期建立档案,对车辆的使用、保养、维修(含动力电池回收、处置)情况进行跟踪记录。
分析:两个版本没有太多变化。
都是为了加强对车辆使用状态的监控。
但消费者有权自行修理、保养车辆。
追踪会引起用户反感,取消后擅自销售也不符合品牌管理规定。
新形势。
现在我们面临着反垄断后品牌授权被取消、产品使用不受监管的困境。
我感觉全生命周期监控的方式可能是全周期免维护。
总体而言,随着新能源汽车的蓬勃发展,目前市场过热、投资过大,导致国家从严管理,从所有车企都没有做的鼓励发展,到人人都想规范发展。
做。
这是一个必然的趋势。
企业设计研发能力的大幅加强对行业来说是一个很好的促进,特别是部分企业可能会因为8月版的《规定》而被吊销生产资质。
这也是一把决定数百家新能源汽车企业尤其是非集团企业生死存亡的利剑。
体制内的独立新能源专用车、公交公司面临着巨大的监管压力。
但对产品使用过程的过度监控和全生命周期管理难度较大,需要企业更多的后续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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