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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6
近日,莆田市发布《莆田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实施细则》,规定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购买新能源汽车(指一手车)并登记当年以及当年新建公共及专用充电设施(含公共交通)的投资,给予地方财政补贴。
纯电动乘用车每年最高补贴2.5万元,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每年最高补贴1.5万元;纯电动公交车最高补贴25万元,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最高补贴12万元。
地方补助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省补助资金不足的,市、县各承担50%。
年底后,该资金将通过市上下两级财政结算予以扣缴。
国家和地方财政补贴总额不得超过车辆合理销售价格的70%。
莆田市对充电设施投资建设单位新建公共及专用充电设施(含公共交通区域)按直流快速充电桩元/千瓦、交流快速充电桩元/千瓦给予补助。
以下为政策原文:莆田市新能源非公交车推广应用及充电设施建设补贴资金实施细则。
莆田市经济和信息化产业【】编号各县(区、管委会)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莆田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实施细则》现已发送给您,请认真关注。
莆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莆田市财政局,2019年10月28日(本事项自愿披露)莆田市新能源非公交车推广应用及充电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实施细则第二章1 一般规定 本条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35号)、《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金融建设[]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应用八条措施的通知》(民政[]50号)、《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下达年省级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建设奖补资金的通知》(民经新机财) [ ]号)和《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普政总[]52号),为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在莆田市销售并取得许可的、纳入国家管理、享受中央政策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油汽车。
财政补贴。
电瓶车。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是指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购买并上牌新能源汽车(指一手车)的,以及年内新建的公共和专用充电设施。
(含公共交通)投资将给予地方财政补贴。
第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的管理工作。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的受理、审核和发放。
市财政局要加强补助资金监督管理。
第五条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的发放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新能源汽车补贴 第六条 在本市销售并上牌的新能源汽车,须由在浦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统一申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将地方补贴兑现给消费者。
在保证消费者及时足额兑现的前提下,可以通过销售代理兑现。
第七条 地方补助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省补助资金不足的,市、县各承担50%。
年底后,通过市上、下级财政结算扣缴。
国家和地方财政补贴总额不得超过车辆合理销售价格的70%。
各地补贴标准见附件1。
第八条 申请本市购车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品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目录,享受中央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补贴; (二)新能源汽车 授权汽车销售机构应当及时向消费者公布新能源汽车销售市场指导价以及该产品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标准。
(三)在莆田市辖区内购买,并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九条 销售机构申请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莆田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申请信息汇总表》(附件2)、《莆田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申请信息明细表》(附件6)。
(2) 《莆田市新能源汽车私人领域购车补助确认表》(附件 3)或 《莆田市新能源汽车公共领域购车补助确认表》(附件 4)。
(三)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书面申请(一式三份)。
(四)车辆销售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机动车登记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购车人个人身份证明、购车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购买车辆的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证明等购车凭证必须由莆田市辖区内相关机构出具。
(五)承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第十条 我市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按照扣除中央和地方补贴资金后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
销售的新能源汽车在我市上市后,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应于2020年3月15日前销售。
新能源汽车年度销售情况及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的材料报送市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
第三章充电设施补贴第十一条充电设施补贴对象为公共及专用充电设施(含公共交通领域)投资建设单位。
第十二条 充电设施投资建设单位新建公共及专用充电设施(含公共交通区域),按直流快速充电桩元/千瓦、交流桩元/千瓦给予补贴。
第十三条 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成投入使用后,申请充电设施补贴的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交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并提交以下材料:( 1) 《莆田市充电桩设备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5)。
(二)工程建设备案表。
(三)工程验收文件复印件、主要设备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充电设备投资费用清单等证明材料。
(四)充电设备采购合同及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
(五)验收报告。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七)承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设施运行时间不少于3年。
第十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受理、审核和拨付建设单位提出的充换电设施补贴资金。
市财政局要加强补助资金监督管理。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每年对补助资金的落实和使用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联合对新能源汽车销售情况进行抽查。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对补贴资金落实情况和使用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和汇总分析,加强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提供材料的单位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理,追缴补贴资金。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委员会联合发布。
我局负责解释。
2018年地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标准 1、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推广应用补贴标准(单位:万元/辆) 2纯电动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推广应用补贴标准(单位:万元/辆) 注:以上补贴标准以10-12米公交车为标准车辆。
其他长度纯电动公交车补贴标准按照单位载重能耗和上表单位载重能耗计算。
纯电动行驶里程是有划分的。
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含增程式)补贴标准按照上表纯电动行驶里程划分。
其中,6米及以下公交车按标准轿车0.2倍补贴;车长6米及8米以下的公交车,按标准轿车0.5倍补贴; 8米及10米以下公交车按标准轿车0.8倍补贴; 12米以上公交车按照标准轿车的0.8倍给予补贴。
,双层公交车将按标准公交车的1.2倍给予补贴。
3.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等专用汽车、卡车推广应用补贴标准: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贴1元,每辆车最高补贴不超过超过人民币7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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