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铃福特举办线上演唱会发布全新SUV品牌主张
05-17
为加强锂离子电池产业管理,规范产业发展秩序,引导锂离子电池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有关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产业规划,征求相关部委、企业、研究机构等意见后.、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制定了《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0年12月20日前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给我部电子信息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 邮编:46 单位:电子信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司 传真:电子邮箱: 锂离子电池产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 深入贯彻落实 科学发展观引领锂离子电池产业加快转型升级,促进锂离子电池产业健康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要求,按照优化布局、规范秩序,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条件,制定本规范按照保证质量、安全管理、推进创新、分类指导的原则。
一、产业布局和项目设立 (一)锂离子电池行业企业和项目应符合国家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节能管理等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产业开发规划布局要求,并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要求。
(二)国家法律、法规、规划确定或者批准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等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工业企业的区域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得建设锂离子电池产业项目。
上述地区现有企业应逐步搬迁。
(三)严格控制单纯扩大产能、技术水平低的锂离子电池产业新建项目。
对确实需要推动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等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组织论证。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
2、生产规模和工艺技术 (一)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锂离子电池行业相关产品的独立生产、销售和服务能力;具有省级以上独立研发机构、技术中心或高新技术企业资质;主要产品拥有技术发明专利。
(二)企业应满足以下规模要求:电池年生产能力不低于1亿瓦时;正极材料年产能不少于吨;负极材料年生产能力不少于吨;隔板年生产能力不低于10000平方米;电解液年产能不少于吨,电解液年产能不少于吨。
企业申报时,上一年度实际产量不得低于实际生产能力的50%。
(三)企业应采用技术先进、节能环保、安全稳定、自动化程度高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电极制造、电极卷绕或层压等关键工序应采用自动化设备,注液时应保持温度、湿度和清洁度。
度等环境条件受控,并配有有机溶剂回收系统。
其工艺、设备及相关配套设施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应具备电池正负极材料中有害金属杂质的检测能力。
电池正、负极材料中铁、锌、铜等有害元素含量分别不得超过1ppm; 2、应具有涂层厚度和长度检测装置,涂层厚度测量精度为2μm,涂层长度测量精度为0.1mm; 3、应具有在线检测电池电极卷厚度的能力,检测精度为1μm; 4、应具有对电极剪切后产生的毛刺进行采样检测的能力,检测精度为1μm; 5、应具有对干燥后的电池电极水分含量进行采样检测的能力,检测精度为10ppm; 6、应具备电池极片卷绕/叠片后的水分含量检测能力。
对准采样检测能力,检测精度0.1mm; 7、应具备电池组装后内部短路在线检测能力(如采用HI-POT测试); 8、应具有多节电池组在线开路电压和内阻检测能力和检测精度分别为1mV和1mΩ; 9.应具有在线检测保护板功能的能力。
3、产品质量 企业产品质量必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通过联合国【微博】第三部分38.3节要求的检测《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
鼓励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企业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认证,并建立相应的产品质量追溯体系。
配备质检部门和专职检验人员。
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除一般要求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过程控制应包括电池制造过程中预防和检测内部短路故障的相关活动;当电池不符合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III部分第38.3节测试控制措施时。
锂离子电池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相关标准规定的电性能和安全检测能力。
鼓励企业配备环境适应性检测仪器设备,具备电池环境适应性检测能力。
(一)电池 1、消费类单体电芯能量密度≥Wh/kg,电池组能量密度≥Wh/kg,聚合物单体电芯体积能量密度≥Wh/L。
循环寿命≥次,容量保持率≥80%; 2、动力型电池分为能量型和动力型,其中能量型单体电芯能量密度≥Wh/kg,电池组能量密度≥Wh/kg,循环寿命为≥次且容量保持率≥80%。
动力型单电芯功率密度≥W/kg,电池组功率密度≥W/kg,循环寿命≥次(其中电动自行车用电池组≥次,电动工具用电池组≥次)且容量保持率≥80%; 3、储能单电芯能量密度≥Wh/kg,电池组能量密度≥90Wh/kg,循环寿命≥次且容量保持率≥80%。
(2)正极材料使用纽扣CR型电池评价比容量,使用0型电池评价循环寿命。
1、钴酸锂比容量≥Ah/kg,热分解温度≥℃,磁性杂质含量≤ppb,循环寿命和容量保持率≥80%; 2、锰酸锂比容量≥95Ah/kg,热分解温度≥℃,磁性杂质含量≤ppb,循环寿命次数和容量保持率≥80%; 3、磷酸铁锂比容量≥Ah/kg,热分解温度≥℃,循环寿命次数和容量保持率≥80%; 4、三元材料比容量≥Ah/kg,热分解温度≥℃,磁性杂质含量≤ppb,循环寿命和容量保持率≥80%; 5、其他正极材料性能指标可参照上述要求。
(3)负极材料使用纽扣CR型电池评价比容量,使用0型电池评价循环寿命。
1、碳(石墨)材料比容量≥Ah/kg,磁性杂质含量≤ppb,循环寿命和容量保持率≥85%; 2、钛酸锂材料比容量≥Ah/kg,磁性杂质含量≤ppb,循环寿命次数和容量保持率≥80%; 3、硅碳材料比容量≥Ah/kg,磁性杂质含量≤ppb,循环寿命次数和容量保持率≥80%; 4、非晶碳负极材料(包括软碳、硬碳)比容量≥Ah/kg,首次效率80%,磁性杂质含量≤ppb,循环寿命≥80%,容量保持率≥80%; 5、其他负极材料性能指标可参照上述要求。
(4)隔膜干式单向拉伸法:纵向拉伸强度≥Mpa,(℃,1h)热收缩率≤5%;横向拉伸强度≥10Mpa,(℃,1h)热收缩率≤1%;穿刺强度≥0.N/μm;孔隙率33~55%;透气度(–)s/ml。
干式双向拉伸法:纵向拉伸强度≥Mpa,横向拉伸强度≥25Mpa,(℃,1h)热收缩率≤4%,穿刺强度≥0.N/μm,孔隙率33~55%,透气度(–)s/毫升。
湿式双向拉伸法:纵向拉伸强度≥Mpa,横向拉伸强度≥Mpa,(℃,1h)热收缩率≤12%,穿刺强度≥0.N/μm,孔隙率33~55%,透气度(–)s/毫升。
(5)电解液(含电解液)含水量不得高于20ppm,氟化氢不得高于50ppm,金属杂质单一含量不得高于1ppm。
四、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 (一)企业和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土地利用标准,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二)企业生产设备、工艺能耗和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各项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企业应当设立专职节能岗位,制定产品单耗指标,建立能源消耗台账。
(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企业和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的企业或项目必须依法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营。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必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企业应有健全的企业环境管理组织,制定有效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建立企业环境台账,定期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价验收。
(四)企业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废气、废水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大气、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必须依法贮存、处置或者综合利用,并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7)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9-)相关要求,废电解液、电解液、废电池等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有处理能力的单位妥善处置;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8)。
(五)企业应当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的要求、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计划,开展监测工作,并按要求公开监测信息。
监测技术规范。
(六)企业应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时报告并有效应对废气、废水等正常排放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
五、安全管理 (一)企业和项目施工应符合《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当相关要求不一致时,应执行更严格的安全标准或规范。
(二)企业设立安全管理部门和专职安全岗位,加强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管理,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相应的安全台账制度;并具有产品安全和质量追溯手段,对产品安全的关键原材料、关键零部件质量、关键工艺环节有控制措施。
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到三级以上。
(三)企业电池的设计、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回收等应符合相关法规、安全要求和标准,在各环节积极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并通过锂离子电池相关安全认证。
航空运输的锂离子电池应符合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和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并符合《锂电池航空运输规范》(MH/ T)和《航空运输锂电池测试规范)(MH/T)。
(四)企业对于可能产生着火、爆炸、冒烟等危险场所应采取必要的防火、防爆、通风等措施,配备相关的人身防护用具,并制定相关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六、卫生和社会责任 (一)企业应遵守《职业病防治法》。
(二)企业应当依法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测措施和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
(三)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参加各类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保险,并为职工足额缴纳相关保险费。
七、监督管理 (一)新建、改建、扩建企业和项目必须符合本规范的条件。
(二)现有企业和项目必须符合本规范要求。
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和项目,必须按照产业转型升级的要求,在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指导下,通过兼并重组、技术改造等方式,尽快达到本规范条件的要求。
政策。
(三)企业和项目的投资、土地供应、环评、节能评估、质量监督、安全监管、融资等管理参照本规范条件。
对于不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和项目,相关产品航空物流运输、出口退税、国内应用支持等政策不予支持。
(四)企业应按照本规范条件准备申请材料,并按属地原则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企业执行本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行业机构、检测机构对企业进行检查,定期公布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并组织有关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布企业的产品进行抽查从市场入手,实行社会监督和动态管理。
(五)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公告资格: 1、信息填写弄虚作假的; 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3、未能保持标准状态; 4、发生重大安全、污染责任事故; 5、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
申报企业信息填写弄虚作假的,其申请材料两年内不予受理。
(六)相关行业组织、研究机构、检测机构应当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规范条件的实施和监督检查,并组织企业加强协调和自律管理。
八、附则(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除外)锂离子电池行业各类上下游企业,包括正极电极材料、负极材料、隔膜、电解液(含电解液)、电池等公司。
除非另有说明,本规范条件中所提及的电池通常包括单体电池(电芯)和电池组(包括电池系统)。
(2)本规范涉及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政策如有修订,适用修订后的规定。
(三)进出口锂离子电池产品质量应符合国际标准和进口国标准,同时还应符合本规范的产品质量要求。
(4)汽车用锂离子动力电池除满足本规范要求外,还必须满足《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的要求。
(五)本规定实施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修订。
行业发展形势和宏观调控要求。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本站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 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标签:
相关文章
05-17
05-16
05-27
05-18
05-18
05-18
05-16
05-17
最新文章
工信部将继续支持新能源汽车,两个机会不容错过
续航300公里的比亚迪秦EV电动版或将于3月上市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数据!前11个月自主品牌出口下降9.3%
蜂巢能源常州工厂一期工程已投产,探路者车规级AI动力电池工厂
奥迪首款量产纯电动SUV e-tron正式亮相,续航400公里,明年进入中国
2024年,特斯拉电动汽车全球分离器使用量将达到3.4亿平方米
极氪汽车重启美股IPO,目标估值51.3亿美元
江淮iEV6S消息曝光 将于今年4月25日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