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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7
【综合报道】10月25日,海南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宣布《海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办法》海南省将提供汽车补贴购置补贴、新能源汽车购置 地方财政补贴按同期中央财政自行车补贴金额的50%执行,其中省、市、县财政各承担50%。
鼓励各市县超额完成年度推广任务。
每年市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数量超过目标任务的,省财政承担超额购车补贴资金的55%,市县财政承担45%;年度推广申请数量超过目标任务两倍的,超出部分由省财政承担。
省级财政承担购车补贴资金的60%,市县财政承担40%。
对新能源汽车研发和生产给予补贴。
如果海南省汽车生产企业研发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且新能源乘用车产销规模达到1辆以上或新能源商用车产销规模达到1个以上的单位,省财政一次性给予补助资金1万元。
消费者(个人和机构用户)购买新能源汽车并在省车辆管理部门完成登记后,可申请我省地方购车财政补贴。
其中,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工作专用车除外),累计行驶里程达到符合国家补贴要求的里程后,方可享受地方购车补贴。
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车辆取得驾驶证当年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办法》省各部门、市县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公安局的通知》;杨浦区财政局、杨浦区经济发展局、杨浦区公安局: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字】号)相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海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办法》(琼财建[]号),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省公安厅,2020年10月15日(本文件为主动公开)海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贯彻实施《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促进生态省建设的实施意见》(琼府[]35号),加强和规范海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的管理省根据《海南省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琼财建[]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补助资金从省级财政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中安排。
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合法合规、突出重点、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国家规定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四条 财政补贴范围包括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和新能源汽车研发生产补贴。
第五条资金补贴对象为我省新能源汽车消费者(个人和机构用户)以及符合研发、生产补贴标准的我省新能源汽车企业。
第六条 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县财政部门开展资金管理工作根据他们的职责分工。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按程序拨付补助资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开展补贴资金申报工作,汇总市县报送的审核意见,提交资金清算申请,开展新能源汽车登记管理,监督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省公安厅负责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管理,会同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共同建设和管理新能源汽车补贴信息申请系统,负责向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供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相关申请材料。
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进行资金披露,并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报告。
并向市、县财政部门报告。
监督管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各市、县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市、县配套资金,按程序拨付补助资金,并对补助资金进行监督。
第二章补贴标准第七条车辆购置补贴标准:(一)地方财政对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为同期中央财政自行车补贴金额的50%,其中省、市、县级财政各承担50%。
(二)鼓励市县超额完成年度推广任务。
每年市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数量超过目标任务的,省财政承担超额购车补贴资金的55%,市县财政承担45%;年度推广申请数量超过目标任务两倍的,超出部分由省财政承担。
省级财政承担购车补贴资金的60%,市县财政承担40%。
第八条 新能源汽车研发生产补贴标准:我省汽车生产企业研发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且新能源乘用车产销规模达到一辆以上或者新能源商用车产销规模对拥有一辆以上的,省财政一次性给予1万元补贴。
第三章 购车补贴资金管理 第九条 消费者(个人和机构用户)购买新能源汽车并向省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可申请我省地方购车财政补贴。
其中,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工作专用车除外),累计行驶里程达到符合国家补贴要求的里程后,方可享受地方购车补贴。
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车辆取得驾驶证当年执行。
第十条 开展新能源汽车运营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实时运营监控平台,并有条件接入全省新能源汽车运营公共数据采集监控平台。
第十一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要求对我省新能源汽车企业或销售机构进行登记管理,指导企业加强售后服务体系建设新能源汽车安全监管。
第十二条 省公安厅设立新能源汽车号牌专号部门,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共同管理新能源汽车补贴信息申请系统,并结合车辆购置新能源汽车专用号补贴申请。
车牌发放直接挂钩。
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后,应在登记车辆的同时申请车辆购置补贴,并如实申请地方财政补贴。
第十三条 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于年初清算,拨付上一年度补贴金额。
(一)每年年初,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下发上一年度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清理通知。
(二)省公安厅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户籍地、居住证(暂住证)、公司注册地等信息传递上一年度新能源汽车补贴信息购车消费者。
化工应用系统发送至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三)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公告无异议后,会同财政部门报告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四)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汇总市、县提交的审核意见,向省财政厅提交资金清算意见。
省财政厅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五)各市、县收到省级补助资金后,应当按照规定的分享比例足额配套市、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补助资金,不得截留、挪用。
第四章车型研发和生产补助资金的管理第十四条车型研发补助资金每年申请、审核和拨付。
(一)每年1月底前,本省汽车生产企业应向所在市(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部门提交上一年度车型研发补贴资金书面申请材料挂号的。
主要包括: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生产厂家提供的车型已包含在国家批次证书中; 3、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
(二)市(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提出初审意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在15个工作日内对前期材料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下达资助方案。
省财政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发放资金。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补助资金应当实行信息公开。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公开补贴资金实施办法、支持范围和对象、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年度资金清算情况、监督检查结果等信息。
部门门户网站按照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贴资金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追缴骗取的补贴资金。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协助消费者骗取补贴资金的生产企业、销售机构,情节严重的,取消相应车型的补贴申请。
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各市、县必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承担新能源汽车申请材料审核责任。
对协助企业以虚假申报、虚假申报等方式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各市(县)应当根据《实施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抓紧制定本地区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本办法可根据国家政策变化、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推广应用规模等因素适时调整。
相关政策和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本办法适用于2019年1月1日后购买并在我省上牌的新能源汽车。
2016年12月26日发布的第《海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办法》(穷采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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