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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暂行办法》

发布于:2024-05-27 编辑:匿名 来源:网络

12月1日,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管理,规范行业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措施涵盖了设计、生产和回收责任,全面对利用、监督和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提出,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制定动力电池回收拆解、拆解、包装运输、剩余能量检测、梯级利用、材料回收等相关技术标准建立动力电池回收管理标准体系。

《办法》还提出,动力电池设计开发应当采用标准化、通用化、易拆装的结构设计,协商开放有利于回收利用的动力电池控制系统接口、通信协议等相关信息,并制成可拆卸、可拆卸的固定式结构。

动力电池零部件。

易于回收设计。

材料中有害物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尽可能使用回收材料。

汽车生产企业应负责回收新能源汽车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电池,与回收拆解公司合作回收新能源汽车报废后产生的动力电池,并在发生重大变化(如破产)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兼并重组等)工信部备案职责变更。

明确了用户责任要求。

当动力电池需要维修、拆卸、更换时,新能源汽车使用单位(业主)应将新能源汽车送至具有动力电池维修资质和能力的机构,对动力电池进行维修、拆卸、更换。

;当新能源汽车符合报废要求时,应将报废车辆送至回收拆解公司拆解动力电池。

将废旧动力电池出售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擅自拆解或者拆解动力电池,造成环境污染或者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以下为征求意见原文: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是为了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管理,规范行业发展,促进综合利用资源利用、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保障安全、推广新能源 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组织编制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我们现在正在向公众征求意见。

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0年12月14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反映。

联系人: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艾冲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一、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管理,规范行业发展,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确保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持续健康发展依据《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年)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台湾、香港、澳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以下简称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相关管理。

澳门)。

第三条【适用对象】生产、使用、利用、储存、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电池,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回收处理。

第四条【组织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动力电池回收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原则要求】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汽车生产企业承担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主体责任。

坚持产品生命周期理念,遵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有机统一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作用。

第六条【政策引导】国家支持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科学技术研究,引导产学研合作,鼓励梯次利用和回收,推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模式创新。

二、设计、生产和回收责任第七条【设计阶段要求】动力电池的设计开发应当采用标准化、通用性、易拆装的结构设计,协商并开放符合标准的动力电池控制系统接口和通信协议。

有利于回收利用。

资料显示,动力电池的固定部分均设计为可拆卸,便于回收。

材料中有害物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尽可能使用回收材料。

新能源汽车的设计开发应遵循易拆装的原则,促进动力电池的安全环保拆装。

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时,应提供动力电池拆解、拆解和储存的技术资料说明。

电池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向汽车生产企业提供动力电池拆解、储存的技术信息,必要时提供技术培训。

第八条【生产阶段要求】电池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编码标准对其生产的动力电池产品进行编码;汽车生产企业应在追溯信息系统中建立动力电池代码与新能源汽车的对应关系,并通过企业监控平台监控动力电池的运行安全状态。

新能源汽车生产过程中报废的动力电池和动力电池应交由综合利用企业处理。

第九条【回收阶段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应当负责回收新能源汽车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电池,并配合回收拆解企业对新能源汽车报废后、发生重大变化时产生的动力电池进行回收(如破产、兼并重组等)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职责变更情况。

(一)汽车生产企业应在其销售新能源汽车的行政区域(至少地级)内通过自建、共建、授权等方式设立回收服务网点,负责收集废旧动力电池,集中存储,并传输到综合利用业务。

回收服务网点应当遵循方便销售、收集、储存、运输的原则,遵守当地城市规划和消防、环保、安全等部门的相关规定,并在经营场所的显着位置标注提醒信息。

(二)鼓励汽车生产企业、电池生产企业、回收拆解企业、综合利用企业通过多种形式合作共建、共享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网络。

(三)汽车生产企业应采取多种方式,为新能源汽车用户提供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务,通过回购、以旧换新、补贴等措施,提高用户交接废旧动力电池的积极性。

第十条【销售阶段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委托新能源汽车销售者等通过追溯信息系统记录用户(车主)追溯信息,并在用户信息出现第二次等情况时,告知用户及时更新追溯信息。

-手车交易变化。

要求和程序;与动力电池维修、更换等机构合作,为用户提供便捷的信息更新服务,并在动力电池维修、拆装、更换时验证用户信息的一致性。

第十一条【使用维护阶段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动力电池的维护、拆解、更换、储存等技术信息,并告知用户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的要求和程序。

具有动力电池维修更换资质和能力的机构应当按照维修手册和储存等技术资料要求对动力电池进行维修、拆解和更换,规范储存,并将废旧动力电池转运至回收服务网点或综合利用企业。

不得将销售业务交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动力电池维修更换机构、电池租赁公司等运营企业应在追溯信息系统中建立动力电池编码与新能源汽车的动态链接。

第十二条【报废阶段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应当与回收拆解企业、综合利用企业合作,共享新能源汽车报废信息。

回收服务网点应当跟踪本地区新能源汽车报废和回收情况。

通过回收再利用,报废新能源汽车拆解下来的废旧动力电池将集中储存,通过收购等方式转运至综合利用企业。

新能源汽车报废、回收、拆解应当符合国家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标准或者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用户责任要求】新能源汽车用户(车主)需要维修、拆装、更换动力电池时,应当将新能源汽车送至具有动力电池维修资质和能力的机构进行动力电池维修、拆装。

和更换;当新能源汽车达到报废要求时,应将报废车辆送至回收拆解企业进行动力电池拆解。

将废旧动力电池出售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擅自拆解或者拆解动力电池,造成环境污染或者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收集要求】废旧动力电池的收集可参照《充电电池废料废件》(GB/T 2-)等相关标准要求。

废旧动力电池应当按照材料类别和危险程度进行收集和标识。

废旧动力电池应采用专人收集、标记。

设备包装,防止有害物质泄漏和扩散。

第十五条【储存要求】废旧动力电池的储存应当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9-)等标准及国家相关法规、政策要求。

第十六条【运输要求】有关单位托运、运输废旧动力电池进行包装运输的,应当根据废旧动力电池的危险程度,符合国家相应法规、政策和标准,可参照《锂原电池和蓄电池在运输中的安全要求》的要求(国标 6-)。

三、综合利用 第十七条【综合利用原则要求】废旧动力电池应当按照先梯级利用、后循环利用的原则,多层次、多用途合理利用,降低综合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提高综合利用率。

利用水平和经济效益。

第十八条【企业一般要求】综合利用企业应当符合《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的规模??、装备和工艺要求,鼓励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梯级利用和回收。

第十九条【梯次利用要求】梯次利用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汽车生产企业提供的拆解技术资料,对符合要求的废旧动力电池进行分类重组,并按照国家统一编码标准对梯次利用电池进行分类。

编码和标签。

梯级利用企业在生产梯级利用产品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电池,应当交由回收企业处理。

梯级利用企业应当负责报废梯级利用电池的回收利用。

通过多种形式,自建、共建、共享的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网络集中存放并移交给回收企业。

第二十条【梯次利用电池要求】梯次利用电池应当有梯次利用电池产品标签认证,并加贴统一的梯次利用产品标签。

不符合本要求的梯次利用电池产品不得生产、销售。

第二十一条【回收要求】回收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按照汽车生产企业提供的拆解技术资料规范进行拆解、回收;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后的其他不能使用的残渣,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环保无害化处理。

四、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建立标准体系】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制定拆解、拆解、包装运输、剩余能量检测、梯级利用、材料等相关技术。

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建立动力电池回收管理标准体系。

第二十三条【信息备案制度】建立动力电池回收网点备案制度。

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本地区动力电池回收服务网点信息。

各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定期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本地区动力电池回收服务网点信息,工业和信息化部及时公布各地动力电池回收服务网点相关信息国家通过信息平台。

第二十四条【追溯管理制度】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动力电池产品编码标准、追溯信息管理制度和相关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动力电池产品来源可追溯、它们的目的地是可追踪的,它们的节点是可追踪的。

可控。

第二十五条【梯次利用产品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梯次利用电池产品管理,研究制定梯次利用电池产品标准化管理办法,促进梯次利用电池产品推广应用利用电池产品。

第二十六条【激励政策】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财税优惠、产业基金、积分管理等激励政策,研究探索动力电池余量等市场化模式价值交易,推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第二十七条【管理保障】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相关制度和规定。

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积极指导和监督相关企业开展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电池回收。

第二十八条【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五、处罚规则 第二十九条【汽车企业处罚规则】境内汽车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整改或不符合标准的,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国新产品申报;新能源汽车进口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将受到有关监管部门的处罚。

第三十条【对电池企业的处罚】境内电池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被列入《 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 企业目录》名单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整改或不符合标准的,取消列入资格。

《 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 企业目录》的资质;若未列入,工信部暂不受理《 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 企业目录》申请。

动力电池进口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将受到有关监管部门的处罚。

第三十一条【综合利用企业处罚细则】综合利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被列入《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 企业目录》名单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整改或不符合标准的,取消列入资格。

《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 企业目录》的资质;若未列入,工信部暂不受理《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 企业目录》申请。

六、附则 第三十二条【术语解释】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录:术语和定义 1、动力电池:为新能源汽车动力系统提供能量的电池。

由电池组(组)和电池管理系统组成,包括锂离子动力电池、金属氢化物/镍动力电池等,不含铅酸电池。

2.废旧动力电池是指: (一)使用后剩余容量或者充放电性能不能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行驶,或者因其他原因拆解后不再使用的动力电池; (二)报废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 (三)梯次利用后报废的动力电池; (四)电池生产企业生产过程中报废的动力电池; (五)其他需要回收的动力电池。

上述废旧动力电池包括废旧电池组、电池模组和单体电池。

3、回收利用:废旧动力电池收集、分类、储存、运输过程的总称。

4、拆解:将动力电池从新能源汽车上拆下的过程。

5、拆解:将废旧动力电池逐级拆解,直至取出单个电池的过程。

6.储存:废旧动力电池收集、运输、梯级利用、回收过程中的储存行为,包括临时储存和区域集中储存。

7、综合利用: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后的再利用,包括梯级利用和循环利用。

8、梯级利用:将废旧动力电池(或电池组/电池模组/单体电池)应用于其他领域的过程。

它可以在一个级别或多个级别中使用。

9、回收利用:将废旧动力电池进行拆解、破碎、分离、提纯、冶炼等进行资源化利用的过程。

10、汽??车制造商: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国内新能源汽车制造商和新能源汽车进口商。

11、电池生产企业:国内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和动力电池进口商。

12、回收拆解企业:经报废汽车回收部门批准具有相应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13、综合利用企业:指符合《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要求的废旧动力电池梯次利用企业或回收企业。

《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暂行办法》

14.梯次利用企业:即梯次利用电池生产企业,是指对废旧动力电池(或电池组/电池模组/单体电池)进行必要的检测、分类、拆解、重组,以供其他领域企业使用。

15、回收企业:对废旧动力电池进行拆解、破碎、分离、提纯、冶炼等工序,实现资源再生和原材料循环利用的企业。

《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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