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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版铅酸蓄电池标准条件和管理办法发布

发布于:2024-05-27 编辑:匿名 来源:网络

12月1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公告称,为进一步规范铅酸蓄电池行业管理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将《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修改为《铅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年本)》、《铅蓄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年本)》。

新规范对电池企业的建设申请、产能、工艺水平、环境保护等都有严格的规定。

标准条件要求,新建、改建、扩建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项目),建成后同一厂区的年生产能力不得低于50万千伏安时。

镉含量高于0.%(电池质量百分比,下同)或砷含量高于0.1%的铅酸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不合格,必须停止。

未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在建项目或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的项目将停止建设和生产。

商品板材生产企业未及时报告板材销售记录,销售记录不真实,或将板材销售给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外购商品极板组装铅蓄电池的企业未及时报告极板采购记录及进货记录不真实或从不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极板生产厂家采购产品极板。

《铅蓄电池行业规范》与之前的旧规范相比,在环境保护、职业病防护方面有了明确的要求。

对于很多不符合标准的小厂来说,这个规范就是一个魔咒。

如果他们不改变,他们将面临倒闭。

以下为新政策全文: 铅酸蓄电池行业标准条件(年度版) 为促进我国铅酸蓄电池及含铅零部件生产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规范行业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年本)(修正)》、《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促进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产业规范发展的意见》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合理布局、控制总量、优化存量、保护环境的原则,和有序发展,特制定本规范条件。

1、企业布局 (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在依法批准的县级以上工业园区内建设,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园区总体规划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符合《铅蓄电池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9)和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大气环境保护距离要求。

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将现有生产企业迁入工业园区。

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地区要实现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禁止新建、改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铅酸蓄电池和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有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来源。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规定的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文化保护区和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令第33号),因重金属污染导致环境质量不能稳定达标的区域内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或扩大铅酸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

2、生产能力(一)新建、改扩建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项目),建成后同厂年生产能力不低于50万千伏安时(按单班8小时计算) ,下同)。

(二)同一厂区现有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项目)年生产能力不低于20万千伏安;现有商品极板(指以电池配件形式对外销售的铅酸蓄电池极板)生产企业(项目),同一工厂的极板年生产能力不应低于10000伏安小时。

(三)卷绕式、双极式、铅碳电池(超级电池)等新型铅酸电池,或采用连续式(钢板网、冲孔网、连铸连轧等)极板制造工艺的生产项目不得限制按生产能力。

3、不符合规范条件的建设项目(1)开放式普通铅酸蓄电池(未过滤酸雾直放电结构且内外压力一致的铅酸蓄电池)、干荷铅蓄电池-酸蓄电池(不含电解液、干极板带电状态铅酸蓄电池)生产项目。

(二)新建、改建、扩建商品板材生产项目。

(三)外购商品极板组装铅酸蓄电池新建、改建、扩建生产项目。

(四)镉含量高于0.%(电池质量百分比,下同)或砷含量高于0.1%的铅酸蓄电池及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

4、工艺装备新建、改建、扩建企业(项目)和现有企业,其工艺装备及相关配套设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符合相关管理要求和技术规范的工艺装备。

生产规模并具有相应的节能环保设施和加工能力。

节能环保设施应定期维护和保养,并保存日常运行和维护记录。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工程设计和工艺布置设计应当由具有国家批准的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单位承担。

(2)熔铅、铸板、铅件工序应设在封闭的车间内。

熔铅锅、铸板机产生烟尘的部位应保持局部负压环境,并连接废气处理设施。

铅熔炉应保持密闭,并采用自动控温措施。

不加料时应关闭加料口。

禁止使用敞开式铅熔炉和手铸板材、手铸铅件、手铸铅焊条等落后工艺。

所有重力铸造板栅工艺均应实行集中供铅(指采用一台熔铅炉向两台或多台连铸机供铅)。

(3)铅粉制造工艺宜采用全自动密封铅粉机。

铅粉系统(包括粉体储存和粉体输送)应密封,系统排放口应与废气处理设施连接。

禁止使用开放式铅粉机和人工送粉工艺。

(4)糊料工序(含加料)应采用自动化设备,在密闭状态下生产,并连接废气处理设施。

禁止使用开放式膏体分配器。

(5)版材涂布、版材转移工序应配备废液自动收集系统,并与废水管道相连。

禁止手工涂覆工艺。

管状电极板的生产宜采用自动糊料挤出工艺或密闭全自动负压充粉工艺。

(6)劈、刷板(耳)工序应位于密闭车间,采用机械化劈、刷(耳)设备实现整体密封,保持局部负压环境下生产,并与废气处理设施。

禁止采用手工操作流程。

(7)供酸工艺宜采用自动配酸系统、密闭式送酸系统和自动加酸设备。

禁止采用手工配酸、灌酸工艺。

(8)化成和加料工序应位于密闭车间内,配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硫酸雾收集装置和处理设施,并保持微负压环境;若采用外部成型工艺,则应密闭成型罐并在局部负压环境下维持生产,禁止采用手工焊接和外部成型工艺。

应采用反馈式充放电机实现放电能量的反馈利用,不宜采用电阻消耗。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禁止采用外来化学工艺。

(9)包板、称重、组焊等工序应配备含铅烟尘收集装置。

根据烟尘特点,应采用符合设计规范的抽吸方式,保持适当的抽吸压力,并接入废气处理设施。

、保证工作站处于局部负压环境。

(10)酸浸、洗板、浸渍、充酸、电池清洗等工序应配备废液自动收集系统,并通过废水管道送至相应的处理装置进行处理。

(十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包板、称重工序必须采用机械化的包板、称重设备。

现有企业的板材裹包称重工序应采用机械化的裹板称重设备。

(十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焊接工艺必须采用自动焊机或自动铸焊机等自动化生产设备,禁止手工焊接工艺。

现有企业的焊接工艺应采用自动化生产设备。

(十三)各企业电池清洗工序必须使用自动清洗机。

5、环境保护 各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依法落实环评审批和环保设施“三同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生产、使用)竣工验收、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排污申报、排污缴费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总量控制指标要求,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达到稳定排放标准。

;建立完善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备案与园区及周边环境相协调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价验收。

应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相关规定及时、如实公开企业环境信息,推动铅酸蓄电池企业环保工作的公众参与和监督。

对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系统、环境保护专项行动违法企业明细名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管监测信息系统等存在违法信息的企业,应当完成整改并提供相关整改材料。

方可申请纳入符合监管要求的企业名单。

六、职业健康和安全生产 (一)企业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要求,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防护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管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到三级及以上。

(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根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的规定,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一体化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需要试运行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为30天,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9号)规定,试运行后12个月内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进行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3)生产工作环境必须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和《铅作业安全卫生规程》(GBZ 6)要求。

工作场所空气中铅尘浓度不超过0.05mg/m3,铅烟浓度不超过0.05mg/m3。

浓度不得超过0.03mg/m3。

(四)企业应当建立有效的职业健康管理体系,实行专人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保障职工职业健康。

应设置专用更衣室、淋浴间、洗衣房等辅助用房,现场建设和生产设备应符合职业病防治相关要求。

企业办公区、员工生活区与生产区严格分开,加强管理。

禁止穿着工作服离开生产区域;厂区内设有职工休息室、轮班宿舍的,禁止职工家属、儿童及其他非企业职工居住;员工下班后不得留宿,进食前应督促其洗手、洗澡。

应为员工提供有效的个人防护装备。

员工离开生产区域前,手套、口罩、工作服、帽子等应统一回收处理,不得带出生产区域;每班使用的工作服应统一清洗。

(五)应当在显着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工作场所。

对铅熔炼、铸造板材及铅件、铅粉制造、分体板刷(耳)、装配焊接、废板材加工等造成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设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应安装新风供应系统。

并保持适当的风速,换气量应满足稀释铅烟、铅尘的需要;新风送风系统的进风口应位于室外空气洁净的地方,不得位于车间内;禁止使用工业电风扇替代新风供应系统或降温。

(六)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实告知劳动者在工作中可能发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福利待遇、参加工伤保险等情况,并说明劳动合同中有此规定;加强职工职业健康教育,提高职工健康素质和自我保护意识;加强职业卫生监督,建立职业卫生监督档案。

按照总局令第49号)、《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及职业健康监督相关标准的规定,组织上岗前、上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如实告知作业人员检查结果。

普通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血铅??检测;对从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从业人员,应当采取防止铅污染的措施,至少每六个月进行一次血铅??检测。

确诊血铅超标者应按照《职业性慢性铅中毒诊断标准》(GBZ 37)进行除铅治疗。

(七)企业应通过GB/T 1(OHSAS 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七、节能与循环利用 (一)企业生产设备、工艺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应符合国家各项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二)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应积极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利用销售渠道建立废旧铅酸蓄电池回收体系,或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再生铅企业等相关单位进行有效回收使用过的铅酸电池。

企业不得采购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再生铅企业生产的产品作为原料。

鼓励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利用销售渠道建立废旧铅酸蓄电池回收机制,与符合相关产业政策要求的再生铅企业共同建立废旧蓄电池回收处理体系。

八、监督管理 (一)新建、改建、扩建铅酸蓄电池及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的投资管理、土地供应、节能评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等程序进行审查和审批。

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

相关审批手续。

未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在建项目或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的项目将停止建设和生产。

(二)地方人民政府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对本地区铅酸蓄电池及含铅零部件生产产业进行统一规划,严格控制新建项目,使其与资源、能源、生态环境总体相适应。

该地区的环境和土地利用。

规划要求;现有铅酸蓄电池企业不得在健康防护距离内规划建设居民小区、医院、学校、食品加工企业等环境敏感项目;引导现有企业积极实施兼并重组,有效整合现有产能,努力提高产业集中度,加大先进适用清洁生产技术的应用,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环境污染状况。

(三)现有铅酸蓄电池及含铅零部件生产企业应达到《电池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第87号)规定的“清洁生产企业”水平,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达到“清洁生产先进企业”水平。

(四)有关部门应将本规范条件作为铅酸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保核查、信贷融资、规划建设、消防、卫生、质检、安全、生产许可等方面的依据。

电池生产项目。

企业申请或者补发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后将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通报有关部门。

(五)搬迁项目应当符合本规范条件中新建项目的有关规定。

(六)生产或者采购商用板材的企业应当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报告板材销售或者采购记录。

不得向不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销售板材,也不得采购不符合本规范条件的板材。

企业在标准化条件下生产的板材。

(七)各铅酸蓄电池及含铅零部件生产企业应在本规范条件公布后,自愿对企业符合本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自查,并报告将自查结果报省工业和信息化监察部门审查。

(八)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本规范条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对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公告,并实施社会监督和动态管理。

(九)行业协会应组织企业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规范条件的实施和跟踪监督。

九、附则(一)本规范条件涉及的企业和项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台湾地区)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和现有铅酸蓄电池及含铅零部件生产企业。

、香港和澳门)及其生产项目。

(2)本规范涉及的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产业政策如有修订,均适用最新修订版本。

(三)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四)本规范条件自2020年12月25日起实施。

《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公告第18号)同时废止。

铅酸蓄电池行业标准公告管理办法(年度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顺利实施《铅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开展铅酸蓄电池公告管理行业标准,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规范条件》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负责受理本地区铅酸蓄电池企业提交的公告申请,进行初审。

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初审结果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国家铅酸蓄电池行业标准公告的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组对各省报送的企业及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核,公布了经过审核的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名单。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四条申请监管公告的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独立的生产工厂; (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要求; (四)生产的铅酸蓄电池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5) 满足《规范条件》中的所有要求。

第五条 申请规范公告应当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提出。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需单独申请。

第六条 同一企业法人在不同地址拥有多个工厂或生产车间的,每个厂区或生产车间需分别填写《铅蓄电池企业规范审核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件1),并报告报当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主管部门应当分别提出厂区或者生产车间规范公告申请。

第七条 同一铅酸蓄电池生产厂内存在多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铅酸蓄电池企业时,各企业必须同时提交监管公告申请,同时进行现场审核。

第三章申请、审查和公告程序第八条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自愿提出标准公告申请,填写《申请书》,连同《标准》复印件(复印件)报送当地省级行业和信息化部门。

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

化学工业主管部门;从事商品板材生产或者外购商品板材组装的,还应当提供上一年度板材的销售或者采购记录(销售、采购记录格式见附件2、附件3。

进出口贸易需附相应的进出口证明)。

第九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规范条件》对申请规范公告的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咨询省级环保部门,提出相关初审意见,并填写相应栏目《申请书》。

第十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初审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名单及相关申请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组对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报送的企业申请材料和生产场地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对经审核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告;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将核实相关情况后酌情处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组或者委托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列入标准公告名单的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四条 列入标准公告名单的商品板材生产企业应每六个月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报送最近半年的板材销售记录(销售记录格式见附件2。

境外销售的,附有相应的出口证书)。

第十五条 列入规范公告名单的铅酸蓄电池组装企业应每六个月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报送前半年极板采购记录(采购记录格式见附件3)。

从海外购买需附相应的进口证明)。

第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进入标准公告名单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列入标准公告名单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将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不整改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取消其公示资格: 1、填写报告《申请书》有弄虚作假的情况; 2、商品板材生产企业未及时上报板材销售记录,销售记录不真实,或板材销售给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 3、外购产品极板组装导致电池企业未及时报告极板采购记录,采购记录不真实,或从不符合《规范条件》的极板厂家采购产品极板; 4、拒绝接受抽查的; 5、不再满足《规范条件》的要求;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第十七条 从事铅酸蓄电池行业标准审查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5版铅酸蓄电池标准条件和管理办法发布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25日起施行。

《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联消[]号)同时废止。

2015版铅酸蓄电池标准条件和管理办法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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