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两种续航能力的宏光MINI EV推广目录信息曝光
05-27
《意见稿》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申请人为已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汽车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公告》) ),或已通过国家规定投资管理规定已完成投资立项手续的新建汽车生产企业。
现有跨产品类别生产新能源汽车的汽车生产企业也应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投资项目手续。
投资项目批准文件明确要求“已具备发动机生产条件的汽车生产企业,申请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品时应具备发动机生产能力,至少应具备缸体、缸盖精加工生产线和机械化生产线”。
发动机装配线和发动机试验台可委托加工曲轴、凸轮、连杆。
”生产资质并不是一劳永逸的。
准入条件共包括17个条款,每个条款又分为若干条款。
17个条款中有8个是“否决条款”。
只要有2个以上“否决条款”不符合标准,该企业就不符合要求。
“访问要求”。
“否决条款”主要包括新能源汽车开发制造技术、车辆控制系统;自主设计开发能力和工具;动力驱动系统测试能力和性能测试台架;发动机生产能力(至少是缸体和缸盖的精密加工线);以及产品质量信息反馈系统和产品安全保障机制等。
专家表示,如此严格的“准入条件”必然会让很多试图进入新能源汽车行业的企业感到头疼。
意见稿指出,企业集团所属企业可以共享集团部分能力,但应当遵守《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
一旦申请获得批准,企业将具备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合法生产、销售新能源汽车,并享受相关补贴。
这意味着有集团背景的新能源汽车企业与无背景的中小企业之间的差距将进一步拉大。
同时,这并不意味着集团旗下的那些子公司就可以坐享其成。
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并非一劳永逸。
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不是终身的。
《意见稿》第二十五条指出,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的整车、改装乘用车、专用汽车生产企业,必须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进行转型。
法规。
在24个月内提交满足本规定的审查计划,并在24个月内完成审查。
逾期未完成审查的,暂停相关新能源汽车产品的生产、销售。
此外,意见稿还指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无法维持资格、破产的,应当依法采取注销、撤销资格等措施。
在此期间,不得进行更名、搬迁等变更。
《意见稿》取消了企业应掌握汽车能源、驱动系统、控制系统三大“核心技术”之一的要求,调整为企业应具备汽车控制系统技术和汽车控制系统开发能力的要求。
车辆能源与驱动系统集成匹配能力。
,并相应增加或完善了设计计算、仿真分析、试验验证等要求。
据悉,8月12日,征求意见稿发布,工信部6月公布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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