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新能源汽车小镇!点亮汽摩基地新面貌
05-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年)的通知》(国发[]22号),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有效缓解能源环境压力,促进汽车产业转型升级。
经国务院批准,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以纯电动驱动作为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主要战略方向,重点发展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采取市场引导和政府支持相结合,建立长期稳定的新能源汽车发展政策体系,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加快市场培育,促进燃料电池汽车健康快速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
(二)基本原则。
创新驱动,产学研结合。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充电设施生产、建设、运营企业要重点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加强商业模式创新和品牌建设,不断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保证产品安全和性能,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
服务。
政府引导、市场竞争驱动。
地方政府要相应制定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划,推动形成统一、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建立和规范市场准入标准,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新能源汽车生产和充电运营服务。
以公共服务为驱动,双管齐下。
以公共服务领域车辆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突破口,扩大公共机构采购新能源汽车规模,通过示范使用增强社会信心,降低购买使用成本,引导个人消费,形成良性循环。
因地制宜,明确责任主体。
地方政府承担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主体责任。
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要求和时间进度,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二、加快充电设施建设(三)制定充电设施发展规划和技术标准。
完善充电设施标准体系建设,制定实施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发展规划,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充电设施建设领域,积极利用本市现有场地和设施,推动充电设施建设充电设施工程,完善充电设施布局。
电网企业要做好相关电力基础设施网络建设和充电设施安装增容服务。
(四)完善城市规划及相应标准。
将充电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改造纳入城市规划,完善相关工程建设标准,明确建筑物内停车场和城市公共停车场预留充电设施的建设条件要求和比例。
加快形成以用户住宅充电设施和居民停车位(基本停车位)建设为主体,城市公共停车位和道路临时停车位充电设施建设为辅助的体系以城市充电站、换电站为补充,形成数量适度先进、布局合理的充电设施服务体系。
研究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建设,积极建设城际高速公路快速充电网络。
(五)完善充电设施用地政策。
鼓励在现有停车场(位)等现有建设用地上设立其他权利建设充电设施。
通过设立其他充电设施建设权,现有建设用地已确定的土地使用权和用途可以保持不变。
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建设用地新建充电站的,可协议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独立建设充电站由政府提供土地,其用途按照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进行管理。
土地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售或者租赁。
建设要求可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底价可结合政府支持要求确定。
。
供应其他建设用地需要建设充电设施的,可以将建设要求纳入供地条件,并依法妥善处理充电设施用地产权。
严格充电站规划、布局和建设标准管理。
严格充电站用地变更用途管理。
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和用地手续。
(六)完善电价政策。
充电设施运营公司可以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
年前,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对直接报送电网运营企业安装并网的商业集中充电设施,执行大工业电价;对居民家庭、居民小区等非经营性分散充电桩,按所在地实行分类目录电价。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停车场安装的充电设施,实行一般工业、商业等电价。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套电网改造费用纳入电网企业输配电价。
(七)推动充电设施关键技术研究。
依托国家科技计划,加强新型充电设施装备技术和前瞻性技术研发,为关键技术检测认证方法、充电设施消防安全规范等提供科技支撑,以及充电网络监控和运行安全。
支持企业探索发展适应行业特点的充电模式,实现更安全、便捷的充电。
(八)鼓励公共单位加快内部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
有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单位新建、改造停车场时,应当结合新能源汽车设备更新计划,充分考虑职工购置新能源汽车的需求,遵循适度超前的原则规划设置新能源汽车专用设施。
停车位和充电桩。
(九)落实充电设施建设责任。
各地要把充电设施及配套电网的建设、改造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因地制宜制定充电设施专项建设规划,在用地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对建设和运营给予必要的补贴。
电网企业必须配合政府规划充电设施建设。
三、积极引导企业创新商业模式 (十)加快售后服务体系建设。
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入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车辆租赁、电池租赁及回收等服务领域。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积极提升售后服务水平,加快品牌培育。
地方政府可以通过授予特许经营权等方式保护投资主体的初始利益。
商业场所可将收费费、服务费、停车费结合起来给予优惠。
个人拥有的充电设施也可以对外提供充电服务。
地方政府负责制定相应政策。
服务标准。
研究制定动力电池回收政策,探索利用资金、押金、强制回收等方式促进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建立健全废旧动力电池回收体系。
(十一)积极鼓励投融资创新。
在公共服务领域,探索公交车、出租汽车、公务用车等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运营模式;在个人自用领域,探索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车辆共享、整车租赁、抵押购买等模式,并及时总结推广科学有效的做法。
(十二)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的积极作用。
不断提高现代信息技术在新能源汽车商业运营模式创新中的应用水平,鼓励互联网企业参与新能源汽车技术研发和运营服务,加快智能电网、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应用、物联网、大数据,为新能源汽车提供新服务。
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带来更多便利和效益。
四、推动新能源汽车在公共服务领域的推广应用 (十三)扩大新能源汽车在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规模。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新能源汽车在公交车、出租车等城市客运以及环卫、物流、机场通勤、公安巡逻等领域的推广应用,制定机动车更新规划,新能源汽车经营比重不断提高。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新能源汽车占新车或更新换代汽车的比例不低于30%。
(十四)推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使用新能源汽车。
2017年,中央国家机关和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城市机关事业单位采购新能源汽车的比例占当年新能源汽车配备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 ,且此后应用规模将逐年扩大。
企事业单位要积极采取租赁、完善充电设施等措施,鼓励本单位员工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发挥社会带动作用。
五、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 (十五)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政策。
对购买符合条件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给予补贴。
中央财政将安排资金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模较大、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较好的城市或企业给予奖励。
奖励资金将用于充电设施建设等方面。
有关方面要抓紧研究确定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金融支持政策,力争年底前向社会公布,尽快稳定企业和市场预期。
(十六)改革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贴政策。
城市公交行业是新能源汽车推广的优先领域。
通过逐步减少城市公交车燃油补贴,增加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补贴金额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目标完成情况挂钩,形成对新能源公交车的激励。
能源客车的应用和燃油客车增长限制机制将加快新能源客车替代燃油客车的步伐,促进城市客车行业健康发展。
(十七)给予新能源汽车税收优惠。
自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研究完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车船税优惠政策,做好车船税减免工作。
继续落实汽车消费税政策,充分发挥税收政策鼓励新能源汽车消费的作用。
(十八)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
建立长期稳定的新能源汽车发展资金来源,重点支持新能源汽车技术研发、检验、检测、推广应用。
(十九)完善新能源汽车金融服务体系。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商业可持续原则为基础,建立适应新能源汽车产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和贷款审核制度,创新金融产品,满足新能源汽车生产、经营、消费的融资需求。
以及其他方面。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上市、发行债券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鼓励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增加支持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资金来源。
(二十)制定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政策。
研究出台公开、透明、可操作性强的新能源汽车制造企业投资项目准入条件,支持社会资本和具有技术创新能力的企业参与新能源汽车科研和生产。
(二十一)建立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制度。
制定并实施根据汽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进行积分交易和奖惩办法,在考核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时对新能源汽车给予优惠,鼓励新能源汽车的研发、生产、销售和使用。
能源汽车。
(二十二)实行差别化的新能源汽车交通管理政策。
有关地区采取机动车限制购买和流动措施缓解交通拥堵时,应当为新能源汽车提供优惠和便利。
实行新能源汽车独立分类登记,便利新能源汽车税收、保险分类管理。
在机动车行驶证上标注新能源汽车类型,便于执法管理中有效识别和区分。
完善道路交通技术监控系统,通过车牌自动识别系统便利新能源汽车通行。
六、坚决消除地方保护 (二十三)统一标准和目录。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得自行制定和发布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地方标准。
各地区要执行国家统一的新能源汽车推广目录。
不得制定地方推广目录、对新能源汽车进行重复测试和检验、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在当地设立工厂、要求整车企业采购本地生产的电池、电机等零部件等违法措施,阻碍新能源汽车的发展。
禁止外地生产的新能源汽车进入本地市场,限制或变相限制消费者购买外地新能源汽车和某一类型的新能源汽车。
(二十四)规范市场秩序。
有关部门要加强新能源汽车市场监管,推动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新能源汽车市场。
坚决清理取缔各地不利于新能源汽车市场发展的违法政策措施。
七、加强技术创新和产品质量监管 (二十五)加大对科技攻关的支持。
通过国家科技计划,集中力量攻克新能源汽车储能系统、燃料电池、驱动系统、车辆控制与信息系统、充电充填、测试与检测以及车辆整合技术,不断完善科技创新体系。
建造。
(二十六)组织实施产业技术创新工程。
加快研发适应市场需求、具有竞争力的新能源汽车技术和产品,加大研发和检测能力投入,通过联合开发加快突破重大关键技术,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能力,降低能源消耗,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建立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创新体系。
(二十七)完善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的责任主体是生产企业,生产企业必须建立质量安全责任制度,确保新能源汽车安全运行。
支持建立全行业新能源汽车技术支撑平台,提高新能源汽车技术服务和检测检验水平。
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抽样检验制度,通过市场抽样、性能检测等方式加强产品质量监管和一致性监管。
研究建立汽车动力电池准入管理系统。
八、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八)强化地方政府的组织推动作用。
有关地方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各职能部门参加的新能源汽车联席会议制度,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详细的扶持政策和配套措施,形成多方共同参与的机制。
共同努力。
要强化指标考核,建立以实际运营车辆和便利使用环境为主要指标的考核体系,明确工作要求和时间进度,确保各项目标任务按时高质量完成。
(二十九)加强部门统筹协调。
节能和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要及时协调解决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的重大问题,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提高工作效率。
要加强对各地区的监督考核,定期向媒体披露各地区任务完成情况。
财政奖励资金应与推广目标完成情况、基础设施网络支撑、社会使用环境建设挂钩,建立新能源汽车推广城市退出机制。
要及时总结成功经验,组织推动全国范围内的交流活动,促进全国范围内相互学习、相互提高。
(三十)加强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
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新能源汽车在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方面的重要作用,并组织行业专家解读新能源汽车的综合成本优势。
要通过媒体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新能源汽车的认知和接受度,同时揭露损害消费者权益、搞诈骗的行为,营造有利于新能源汽车发展的氛围。
新能源汽车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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