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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8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35号)精神,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为推进海南生态省建设,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建议。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国家发展新能源汽车部署,以纯电动驱动作为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主攻方向,以新能源汽车在公共服务领域的推广应用为切入点,积极鼓励个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
创新新能源汽车经营运营模式,科学规划和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构建标准化充电服务体系和运营保障体系,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带动充电基础设施整体提升。
汽车产业,有效缓解资源环境压力,促进海南生态省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适度推进。
在“多规合一”的总体框架下,按照“车桩相随、适度超前”的原则,科学做好充电基础设施总体规划,调整建设规模和空间布局。
决定。
2.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在政府引导和政策激励下,充分发挥市场主导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在新能源汽车应用、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等方面创新业务合作和服务模式。
3、多方参与,加快建设。
坚持“统一标准、普遍开放”的原则,鼓励运营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充电设施建设并提供充电服务。
4、重点突破、全面推进。
将在公交车、公务用车、旅游租赁等领域牵头实施一批示范项目,带动全省新能源汽车全面推广应用。
(三)目标要求。
截至年底,全省已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3万多辆(各市县推广任务见附件),建设充电桩2.8万多个。
新能源汽车已广泛应用于党政机关、公共服务等领域。
基本建立布局合理、智能高效的充电设施服务网络和维修保障网络,满足新能源汽车运营需求。
二、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一)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
科学制定全省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做好与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的衔接。
主要由住宅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公交车停车场、酒店停车场、机场停车场等专用充电设施组成,并设有独立的城市快速充电站、换电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
以城际快速充电站为补充,构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县政府)(二)明确收费要求基础设施。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于今年12月底前发布建筑停车位和充电设施建设标准和要求。
%的新建住宅停车位应配备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
大型公共建筑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停车位比例应当配备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
停车位比例不低于20%。
充电设施应当与各类建筑物同时规划、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加快各类已建和在建停车场充电设施改造。
符合改造要求的,年底前完成改造。
将充电基础设施纳入全省高速公路配套设施建设规划,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加油站,所有停车位应配备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已建、在建高速公路服务区符合充电设施改造要求的加油站要在年底前完成改造。
(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海南电网公司、各市县(三)加强充电基础设施用地保障。
落实国家支持充电设施建设用地政策,加大充电设施建设用地支持力度。
充电设施建设用地要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充电设施建设用地需求,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规划优先安排。
新建充电设施项目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市县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中应优先保证。
鼓励和支持利用停车场(位)等现有建设用地建设充电设施。
(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县人民政府)(四)简化规划建设审批的充电设施。
在现有停车位内安装充电设施的个人和单位,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单独申请同时建设充电桩群和其他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建设许可证;新建占用独立土地的集中充换电站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并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许可证。
有关管理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配合充电设施建设,不得以各种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物价局、市、县政府) (五)提供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接入服务。
将支持电网建设和改造项目的充电基础设施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
电网公司要加强配套电网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确保电力供应满足充换电设施运行需要。
电网企业负责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配套并网工程的建设、运营和维护,不得收取上网费。
相应资产全额计入有效资产,相应成本纳入电网输配电成本统一核算。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海南电网公司,责任单位:市、县政府) 三、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 (一)推动新能源汽车在公共服务中的应用。
加大新能源汽车在城市公交、环卫、物流、邮政、机场、景区等公共领域的推广力度。
——全年新增和更换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占比分别达到50%、60%、70%、80%、90%;环卫车辆、邮政车辆、城市物流车辆、机场车辆、景区旅游车辆新能源汽车占每年新车和更新换代车辆的比例不低于50%。
(牵头单位:市、县政府,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旅游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二)在公共机构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
2019年,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使用全部或部分财政资金的组织)每年新增或更换的车辆中新能源汽车的比例不低于50%;除特殊情况外,更换车辆应为新能源汽车。
全省各级公务车辆车队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核年度公务车辆装备更新计划,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
鼓励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
(牵头单位:省政务管理局、市县政府,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三)实施一批重点“绿色出行”示范工程。
在重点产业园区、政府机关、魅力小镇、旅游景区探索“全自助、借还”新能源汽车分时服务模式,规划实施一批“绿色出行”、“绿色旅游” ”示范项目。
选择一批邮政、快递企业使用新能源汽车进行物流配送,推广绿色物流配送方式。
(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旅游委、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务管理局,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省市政府) (四)依靠推广应用带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鼓励我省新能源汽车整车及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加快产品技术研发和项目建设;加大投入力度,引进掌握新能源汽车电池、电机、电控系统等关键技术的制造企业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推动我省低碳制造业发展。
(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市县政府) 四、建立健全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体系 (一)积极探索新能源汽车推广新模式。
组建海南省新能源汽车发展促进联盟,推动资源共享和商业模式创新,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支持社会资本进入新能源汽车运营服务领域,在公交车、出租车、公务用车、城市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探索特许经营、融资租赁运营、合同能源管理等模式;探索在个人自用领域分时租赁、车辆共享、车辆租赁、新能源汽车抵押购买等模式;推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在新能源汽车运营模式中的创新应用,鼓励互联网企业参与新能源汽车推广运营。
(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县政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 (二)完善和规范充电设施运营服务体系。
省发改委将于今年6月前出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规定,规范和推进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促进充电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鼓励居民小区公共充电设施和个体充电设施对外提供充电服务。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质监局等有关部门) (三)做好新旧动能建设能源汽车分销及售后服务体系。
经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汽车供应商授权、具有新能源汽车销售资格的企业须进行注册登记。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汽车经销商应严格履行新能源汽车电池、电机、电控系统等核心零部件的保修承诺,并提供配套售后服务。
汽车生产企业和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应当承担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主体责任。
省工信厅将于年底前出台电动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政策,加强动力电池收集、储存、运输、加工、回收等环节的环境管理,并严格执行各种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
(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四)加强新能源汽车安全运营管理和保障。
新能源汽车运营单位必须建立新能源汽车事故预警信息系统和应急响应机制,加强实时跟踪、数据采集、统计分析、故障诊断和风险预警,加强新能源汽车运营监控。
公交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环卫、城市物流等领域的新能源汽车必须配备车辆运行技术状态实时监测装置,进行有效的监控和管理;鼓励私人购买的车辆安装实时监控装置。
建立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充电设备安全。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简化新能源汽车登记、年检等相关手续,提供便利服务。
(牵头单位:市县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质监局、省公安厅、省安监局)五、完善和实施新能源汽车推广支持政策 (一)汽车购置补贴。
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和车辆购置税、车船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等财政支持政策,对购买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燃料电池汽车,原则上省级配套补贴与同期国家补贴按1:1的比例确定。
省、市、县两级财政补贴按一定比例承担,三级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汽车销售价格总额的60%。
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制定。
(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地税局、市县人民政府)(二)提供收费补贴交换设施。
中央财政充换电设施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推广任务完成情况全额划拨至各市县,由各市县用于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等字段。
基于充电量的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补贴政策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制定。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县政府)(3)落实充电设施电价支持政策。
对直接向电网运营企业安装并网的商业集中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工业、商业及其他用电”电价,暂免基本电费年前;其他充电设施将根据其位置进行分类。
目录电价。
充换电业务企业可以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充换电服务费。
省物价局研究出台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分时电价政策,引导用户使用夜间谷电充电。
各市县政府要抓紧出台新能源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分类指导价。
(牵头单位:省物价局、市县政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电网公司) (四)落实新能源汽车研发奖励。
我省汽车生产企业研发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且技术水平较高、市场推广前景良好的,省财政将给予相应奖励。
(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科学技术厅) 六、加强统筹协调,加强监督检查和宣传指导 (一)发挥作用协调推进机制。
充分发挥由省政府主要领导牵头、市县政府及相关单位为成员的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协调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
负责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研究协调解决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的重大问题。
联席会议办公室(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加强与各市县、各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工作落实。
(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二)落实市县推广应用主体责任。
各市、县政府是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责任主体。
要建立由市县政府领导牵头、各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实施方案,细化扶持政策和配套措施。
,确保完成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建设目标任务。
(牵头单位:市、县政府) (三)建立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机制。
省政府办公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制定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任务分解和考核办法,建立监督问责机制,监督检查各项措施落实情况。
任务。
各市县及有关部门要加强措施落实,并及时通报落实情况。
(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市、县政府、有关部门) (四)加强舆论宣传引导。
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展览等形式,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重要性的宣传,普及新能源汽车相关知识,提高公众对新能源汽车的认识。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营造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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