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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7
近日,赣州市发布《赣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细则的通知》。
通知指出,到年内,全市将建成充电站32个、充电桩0个,基本建成平均服务半径6公里的充电站。
设施网络服务体系。
关于印发赣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赣州、陇南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瑞金经济开发区经济财政局,赣州综合保税区、榕江新区经济发展局,市财政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房屋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科技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消防队、市安监局、市民防办、赣州供电分公司:《赣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细则》已经3月6日召开的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 2019年,现予印发。
请遵守。
赣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0年3月9日印发了《赣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本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建设和运营完善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促进赣州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家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年)》《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江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江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供应的各种充换电设施,分为自用、专用、公用三类。
(一)自用充电设施是指居民用户在拥有自有产权或者使用权的固定停车位安装的充电设施,为其私家车辆提供充电服务; (二)专用充电设施是指党政机关、企业安装的充电设施。
在公共机构、社会团体、公交环卫、公园等内部场所建设充电设施,为特定车辆提供专属充电服务; (三)公共充电设施是指规划的独立地块、社会停车场、文化体育场馆停车场、商业超市停车场、居民小区公共停车场、加气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国省道服务区和规划建设其他区域,为社会车辆提供充电设施。
第三条 本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布局规划、投资建设、运营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规划布局第四条按照“慢充为主、快充为辅”的总体思路,结合本市电动汽车推广进展、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和配电网规划,将实行“统筹规划、适度超前”,按照“合理布局、快慢结合”的原则,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到2020年,全市建成充电站32个、充电桩0个基本建成平均服务半径6公里的充电设施网络服务体系第五条鼓励在现有公共停车场建设一定比例的充电设施,在符合条件的加油站建设公共快速充电设施。
高速公路服务区、国道、省道服务区。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六条 充电设施建设投资向个人、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民营企业等各类社会资本开放,支持创新投资和施工模型。
原则上优先考虑与赣州市新能源汽车企业有战略合作关系的市场主体参与充电桩建设和运营。
赣州供电分公司负责新建、改造充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配套电网工程的建设和维护,不得向用户收取接网费;从公共配电网的连接点到充电设施的配电设备,由充电设施投资者负责建设和维护。
第七条 充电设施建设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并应有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标准符合性报告(取得CMA计量认证资质)。
充电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履行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主体责任。
充电设施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机电安装资质,从事电力设施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取得从事电力设施安装(修、试)业务的许可证。
第八条 各类用途充电设施配置要求如下: (一)新建建筑充电设施、新建住宅停车位、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预埋电力管道、预留电力容量、下同))。
新建2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共建筑(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体育场馆等)设置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比例不低于10规划停车位的%或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
(二)现有(在建)建筑充电设施在住宅小区、设有停车场的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已建成或在建的社会公共停车场,应当通过改建、加建等方式建设充电设施。
第九条 个人在自有停车位(库)内安装充电设施或者居民小区、单位在现有停车位内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的,无需单独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新建占用独立土地的集中充换电站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并必须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重点推进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对于定点定线运营的公交车等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根据线路运营需要,优先建设停车场、车站充电设施,建设独立快充站、换电站。
沿线合理建设。
商业服务设施、事业单位、单位内部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必须征得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公司同意。
住宅小区内建设充电设施,必须取得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不得侵占业主。
合法权益。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支持和配合充电设施建设,配合充电设施建设单位开展现场勘察、电力安装、施工等工作,不得阻碍充电设施合法建设需要。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 充电设施建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政府资金建设充电设施项目实行审批制度。
民间资金建设充电设施项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居民用户新建自用充电设施的,无需登记。
企业在独立土地上投资新建千伏及以下集中充电设施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批准。
企业投资的其他充电桩群和移动小型充换电设施建设项目,由所在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
部门负责备案。
(二)新建占用独立土地的充电设施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相关并网申请事项须经核准或核准后办理。
其他充电设施项目备案时,建设者应当提交土地使用权人出具的同意书。
县(市、区)发展改革委要简化备案程序,缩短办理周期,确保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每季度末,相关项目备案数据由县(市、区)发展改革委汇总上报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二条 电报安装 (一)居民自用充电设施的,无需向供电公司申请办理电报安装手续。
需要扩容的可直接向供电公司申请办理电报安装手续;非居民个人充电设施由产权单位提供或者委托建设单位向供电企业申请报电安装手续。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经土地使用权人书面同意后,可以作为独立主体申请安装电报设施。
(二)供电企业要做好充电设施相关基础电网建设、充电设施安装及增容服务、供电保障等工作,加强输配电基础投资、建设和改造建立充电设施安装、供电绿色通道。
,并负责按照国家《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制定和颁布报纸、包装业务的程序和期限。
供电企业应制定办理充电设施申请安装业务的指引,明确各类充电设施安装信息报送、供电方案协议签署、受电工程设计与审核、签订供用电合同及竣工验收。
供电企业应每季度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本服务区域充电设施安装数据。
(三)充电设施用电不得接入居民区内为公共设施供电的低压线路(指居民区内为电梯、水泵、消防、道路照明)。
第四章运营管理 第十三条充电设施运营企业资质管理。
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须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注册,并符合下列条件方可建设、运营: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注册经营范围包括电力建设、经营车辆充电设施认购注册资金不低于1万元。
(二)建立了企业级运营管理体系。
管理系统可对其充电设施进行有效管理和监控,并收集和存储充电及运营数据(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企业级数据管理系统应具有数据输出功能和数据输出接口。
(三)电动汽车充电领域专职技术人员10人以上(其中持入网证的注册电工不少于3人,高压电工不少于2人)。
专职运维团队应在设施运营区域内。
满足群桩尺寸要求。
(四)具有完整的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制度,确保建设和运营安全。
(五)“十三五”期间,全市建设、运营、管理的充电桩数量应在3个以上,且每年新建充电桩数量不少于3个。
年。
第十四条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者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加盖公章: (一)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登记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经营场地的合法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 (四)电动汽车充电相关领域专职技术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学历、职称、年龄、身份证号码、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等); (五)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制度; (六)自备案之日起每年建设不少于1个充电桩的承诺书; (七)备案申请材料承诺书的真实性。
第十五条 充电设施运营者应当遵守国家建设、运营、管理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充电运营管理制度,管理充电过程,为用户提供充电服务。
增值服务。
(2)按照国家标准对电能质量进行监测,不得因充电设施的接入而影响公共电网的安全和电能质量。
(三)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当依法进行检定或者校准。
(四)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定期对充电设施进行检查、检测和维护,确保充电设施安全运行。
应采取措施消除设施安全隐患。
(五)充电设施的显着位置应张贴直观、简洁的用户操作说明、安全警示等信息。
(六)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第十六条 向社会开放的充电设施应当由专业运营公司运营管理,鼓励有条件的自用和专用充电设施向社会开放。
第十七条 充电设施正式投入运营前,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完成充电设施电气安全、计量系统、电能质量等指标的验收以及车辆的一致性测试和调试。
充电接口和通信协议(按法定计量)。
机构出具的计量系统校准证书及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其他项目验收报告),并接入充电设施统一公共服务管理平台(平台管理单位出具接入确认材料),确保互联互通的充电设施。
实现充电设施信息的集中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充电设施使用者应当按照充电设施运营规范安全规范使用充电设施,不得擅自占用、损坏、拆除、移动充电设施。
第十九条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可以向新能源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充电服务费。
第二十条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价格收费,并在充电设施运营场所的显着位置明示价格。
收费应支持移动支付等多种方便快捷的支付方式,并提供服务发票。
第二十一条 鼓励发展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提高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的服务水平。
积极培育“互联网+充电服务”等新兴服务业态,鼓励新技术、新模式应用。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需要按照新的国家、行业或地区标准对充电设施进行升级改造。
第二十二条 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负责后续维护和管理;运营期限不得少于5年,期间不得擅自将充电设施转包或者转让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运营。
擅自发生转包、转让的,审批备案机关将按照《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的规定依法处理,并退还省、市财政补贴资金。
对不再运行、不再使用的充电设施,由建设运营企业负责拆除,并报市发展改革委。
第五章政策保障第二十三条符合《江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及发放暂行办法》及我市有关规定的充电设施,可按规定程序申请省、市财政补贴资金。
第二十四条 充电设施运营电价的政策支持 (一)充电设施电价按照《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发电改价格【编号】)执行。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二)充电服务费价格按照《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发修改商业价格[]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 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将自有停车场建设的充电设施向社会开放,并按照上述规定收取充电服务费。
第二十六条充电设施建设用地政策支持(一)新建项目用地需要配套充电基础设施的,可将建设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人配合以多种方式联合其他市场主体,按要求投资、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
鼓励公交车站、公共出租车停车场等场所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扩建。
各级政府要会同有关单位在土地利用方面给予支持。
(二)将独立占用的集中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共设施经营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全省加油站用地等多种供应模式优先供应土地。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充电基础设施用地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文件(赣府发[]34号)要求提供。
第二十七条 鼓励社会资本通过PPP等多种方式参与充电设施建设。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本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辖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方面,市物价局负责本市充电服务费和充电设施电价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省、市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补贴资金的发放和监督,并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委部门协调落实申报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补贴资金。
第三十条 市、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电动汽车停车位建设指标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市、县两级房屋管理部门负责协调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帮助投资主体落实充电设施建设。
第三十二条 市、县两级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公安、消防、安监、人防、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建设、运营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充电设施按照各自职责。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区)政府,赣州、陇南、瑞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赣州综合保税区管委会,榕江新区管委会负责新区建设。
各自管辖范围内的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和运营管理工作。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规则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当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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