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0辆斑马纹新能源汽车明年将在南京上路
05-27
近日,台州市政府发布公告公开征求意见《台州市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根据通知要求,2020年1月1日后购买新能源汽车,除国家补贴外,还可享受本市配套财政补贴。
具体标准:(一)1、城市新能源客车(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燃料电池汽车)按《台州市区公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2.纯电动、插电式客车 电动混合动力等专用车、卡车(含增程式车)推广应用补贴标准: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贴1元,最高补贴每辆车3万元。
3.纯电动乘用车按续航里程给予补贴。
续航里程R≥km的车辆补贴3万元,续航里程≤R≤km的车辆补贴1万元,插电式混合动力(包括增程式)乘用车。
补贴。
(二)对台湾地区投资建设城市公交车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市财政部门按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成本)给予20%补贴。
公告原文如下: 台州市城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本市新一轮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35号)、《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 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金融建设〔〔〕)、《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其他文件显示,结合我市实际,台州市制定了城镇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暂行办法。
1、补贴产品范围符合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要求的国产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纳入推广补贴范围新能源汽车及应用。
2、补贴资金来源 台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资金主要来源包括城市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和预算安排资金以及上级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
三、补贴申请条件 非台州注册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台销售新能源汽车,须在台州工商登记注册或委托在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销售。
参与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应向台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申请登记。
报名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产品公告参数、行驶里程、产品指导价、保修期、售后服务承诺、实时监控功能、基础设施建设能力等。
四、补贴奖励对象( 1)新能源汽车购买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享受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政策: (一)户籍在台州市的人员; (2)持有本市有效《浙江省临时居住证》,近两年(含)在本市连续缴纳(不含(含欠缴)社会保险的在本市登记的非本地居民;(3)现役军人驻台部队(含武警部队)人员;(四)在台湾地区注册的法人组织,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二)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市区注册的建设单位 (三)新能源汽车整车及零部件生产企业 (四)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新能源汽车推广对象 五、补贴标准 (一)购买新能源汽车的2020年1月1日起,除国家补贴外还可享受本市配套财政补贴具体标准: 1.城市新能源客车(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燃料电池汽车)。
按《台州市区公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2.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动力(含增程式)汽车、货车等专用汽车、货车推广应用补贴标准: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贴1元,每辆车最高人民币30,000元。
3.纯电动乘用车按续航里程给予补贴。
续航里程R≥km的车辆补贴3万元,续航里程≤R≤km的车辆补贴1万元,插电式混合动力(包括增程式)乘用车。
补贴。
(二)对台湾地区投资建设城市公交车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市财政部门按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成本)给予20%补贴。
(三)对在新能源汽车及电池、电机、电控、充电设备等关键零部件领域取得重大技术突破的制造企业,根据财政资金统筹安排,给予一定奖励。
(四)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新能源推广工作,按照有关会议纪要等事项精神给予奖励或补贴。
六、补贴办法(一)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期间,在城区购买、上牌、运营特定新能源汽车且符合补贴对象条件的购车者,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家庭住址、买车时等等。
凭相关证明文件,汽车购置价款扣除国家补贴和市配套财政补贴后,直接从销售价款中支付。
城市配套财政补贴由地方管理,经当地经济、信贷、金融部门审核后拨付给汽车销售企业。
(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期间,在我市投资建设城市公交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项目的企业,竣工验收后可申请财政补贴。
(三)对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产业取得重大技术突破的,给予一定的财政资金奖励。
七、申请程序及资金拨付 汽车销售单位申请城市财政配套补贴,应按季向注册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表及材料装订成册。
申请材料要求:(1)市级新能源汽车配套财政补贴申请表。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提出补贴申请,填写《台州市购买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 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已售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的检验报告; 3、购车者符合补贴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单位消费者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人消费者的身份证、居住证、军官身份证等、车辆销售合同、车辆购置发票、车辆行驶证、车辆所有权登记证明、中央补贴资金相关文件复印件及其他所需材料(一式两份)(二)市配套充换电设施项目财政补贴申请表。
项目投资建设单位提出补贴申请,填写《台州市充换电设施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项目建设许可文件;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和设备投资财务清单; 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5、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地方经济、信贷、金融等部门审核确认后,全额拨付补贴资金。
市财政承担的补助金额通过年末城市财政系统结算补助给相关区。
八、监督管理 (一)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经销商不得将各级财政补贴纳入销售优惠额度,不得因购车者已享受价格优惠而拒绝缴纳财政补贴。
不得因为购车者已经享受过财政补贴而拒绝缴纳财政补贴。
并提高新能源汽车销售价格,保障消费者利益。
(二)在本市上牌并享受市配套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在外地运营的,对购车者已取得的市配套财政补贴资金进行追缴。
(三)申请财政补贴的单位必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申请材料与产品的一致性负责。
在新能源汽车销售、充换电设施项目建设过程中,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不符合性能指标、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除追缴补贴资金外,已获得的,其在台湾的注册将被取消。
新能源汽车销售注册资格。
(四)财政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补贴资金。
对违反规定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及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九、执行期限及其他本政策执行期限为一年。
补贴政策将根据技术进步、产业发展、推广应用规模、成本变化、资金规模等因素适时调整。
本办法财政补贴政策适用于台州市城区。
其他县市可参照申请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
补助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
城市新能源客车(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燃料电池汽车)补贴申请及发放手续按《台州市区公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办理,其余项目补助金额按照本市现行财政制度承担。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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