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军细分市场,宝马X4将于7月29日上市
05-18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以下简称) )。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落实《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同志对《规定》进行了解读。
Q:制定《规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规定》的制定,是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新能源汽车产品安全的迫切需要。
近年来,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发展,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快速增长。
与此同时,不少制造企业产品质量控制能力不足,产品安全隐患和风险相应加大。
今年以来,我国共发生电动汽车安全事故31起,其中2017年9起,上半年8起。
加强安全管理刻不容缓。
迫切需要尽快制定《规定》,强化新能源汽车产品安全要求,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
《规定》的制定,是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的内在要求。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先后出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年)》《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等重要文件,明确将发展新能源汽车上升为国家战略。
2017年,我部发布《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准入规则》),为推动行业安全可控、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新能源汽车市场的快速发展和技术水平的大幅提升,《准入规则》已经不能满足管理需求;与此同时,新能源汽车产业也面临产品安全风险突出、准入条件低、行业碎片化加剧等问题。
及其他未决问题。
为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迫切需要总结近年来产业发展和管理经验,加快制定《规定》。
Q:《规定》的配方过程是怎样的? 答:今年8月,我部启动了《规定》的起草工作。
起草过程中,重点做了以下工作:一是组织开展起草论证。
组织对《规定》的框架结构、制度设计、文字表达等进行了反复研究,并组织起草了相关制度。
对立法中的关键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完善相关制度,形成《规定(征求意见稿)》。
二是广泛征求各方意见。
起草过程中广泛听取了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专家学者和生产企业的意见。
今年7月、10月,我部先后两次召开会议,广泛听取一汽、东风、北汽等制造企业的意见。
8月,我部通过国务院法制办“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我部网站公开征求《规定》意见,同时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改委、国家发改委等11个部门的意见。
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相关企业的意见。
10月14日,我部再次召开座谈会,听取自制底盘改装厂家意见。
同时,认真研究各方面反映的部省责任划分、处罚力度加大等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制度。
10月20日,我部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了《规定(草案)》。
第三,通报世界贸易组织。
根据我部常务会议审议意见,并按照世界贸易组织(WTO)相关规则,2020年12月,我们于《规定(草案)》进行了WTO/TBT通报,并对相关成员。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2019年1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第39《规定》号令。
《规定》今年7月1日起实施。
Q:《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规定》共三十二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了新能源汽车的定义和范围。
根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年)》(国发[]22号),《规定》第三条明确了新能源汽车的定义,确定范围为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汽车等。
二是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得到改善。
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人应当是已取得整车生产企业准入资格的汽车生产企业或者已完成投资项目手续的新汽车生产企业;符合同类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具有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和产品安全保证能力。
同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以下简称《准入审查要求》)进一步规定了17项审核要求,明确了生产企业准入条件。
三是改善产品准入条件。
申请准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条件,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及同类别传统汽车相关标准,并经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同时,《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附《规定》进一步规定了39项检验标准,明确了产品准入条件。
四是建立运行安全状态监测体系。
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协议,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运行安全状态监控平台,对销售产品的运行安全状态进行监控。
为保护用户信息,《规定》要求生产企业妥善保存运营安全状况信息,不得泄露、篡改、销毁、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不得监控与运营安全状况无关的信息。
五是监督检查措施更加完善。
《规定》明确:工信部通过数据审核、现场核查等方式对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维护及生产一致性进行监督检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生产企业生产状况。
对于停产超过12个月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专门公告并核实其《准入审查要求》维修情况后方可恢复生产。
六是强化法律责任。
对隐瞒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接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受理或者拒绝接入,并给予警告,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接入;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入学申请的,一经录取,取消入学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学。
如果生产企业生产、销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外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工信部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处罚。
问:《规定》在加强新能源汽车产品安全要求、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做出了哪些规定? 答:新能源汽车产品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
《规定》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了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安全要求,包括:一是提高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要求。
《规定》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和产品安全保证能力;申请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必须符合《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第1部分:车载可充电储能系统(REESS)》《电动汽车碰撞后安全要求》等电动汽车安全专项检验标准。
二是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运行安全状况监测体系。
《规定》要求制造企业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运行安全状态监测平台,按照与新能源汽车产品用户的协议对所售产品的运行安全状态进行监测,并妥善保存运行安全状态信息。
三是建立“停”制度。
《规定》明确生产企业发现新能源汽车产品存在严重安全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相关产品生产、销售,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如果制造商不能维护《准入审查要求》,将会存在公共安全、个人健康和生命风险。
存在财产安全隐患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活动并责令立即改正。
问:《规定》在明确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管理制度的同时,如何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答:我们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着力规范审批、优化服务、惠企惠民。
一是根据《行政许可法》相关要求,明确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的条件、程序和期限。
二是简化审批流程。
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如已通过同类传统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核,可免于审核相关要求《准入审查要求》;获得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产品准入制造企业申请同类纯电动汽车产品准入,仅审核信息;现有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按照本规定进行转型审查的,获得准入时免予审查。
相关内容。
三是进一步规范检测活动,要求检测机构严格按照规定开展检测工作,不得擅自改变检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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