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 《南京市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暂行规定》发布

发布于:2024-05-23 编辑:匿名 来源:网络

2019年6月,南京市应急管理局等11个部门联合发布《南京市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对南京市行政区域内加氢站(包括独立加氢站和合建加氢站)的项目规划、建设、许可审批、运营管理等实行全链条系统标准化要求,明确加氢站职责11个职能部门分工,强化企业主题责任,明确现场操作规范,强化安全管理措施。

  《规定》全文如下:  南京市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是加快我市加氢站建设,进一步规范审批和管理加强加氢站运营管理,保障加氢站安全。

为了安全运行,促进氢能产业健康、安全、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加氢站(含独立加氢站和合建加氢站)建设运营单位的规划、选址、立项、设计、施工申请、施工、验收、加注等。

我们城市的。

加氢站运行、安全和应急管理等。

  本办法所称共建加氢站,是指与加油站、加气站、电化学储能电站等联合建设的汽车加氢站  第三条 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行政审批部门根据加氢站专项布局规划负责加氢站项目审批,并按照定价目录开展相应的价格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市氢燃料汽车产业发展规划,研究明确氢燃料电池汽车推广使用目标和加氢站建设需求;参与编制全市加氢站布局专项规划。

  建设部门负责加氢站的施工许可审批、工程建设管理和消防检查。

  规划资源部门根据加氢站布局专项规划,负责办理相应规划和用地审批,并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统筹协调。

  公安部门负责加氢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指导加氢站项目交通组织设计,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的交通组织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符合改扩建条件的加油站改建为油氢联合站,并对涉及加油站主体及加气设备设施的变更进行备案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依法审批加氢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监督加氢站建设、运营单位落实各项环境管理要求。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氢车辆道路危险品运输的经营许可和行业监管,汇总公交车、长途客运等车辆的加氢需求。

  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本市氢燃料汽车产业发展规划,结合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规划等,负责组织编制本市加氢站布局专项预案。

资源、商务、建设、生态环境、消防救援等部门;负责全市加氢站布局加氢站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开展新建、改建、扩建加氢站项目安全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三同时”审查,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授权或者委托,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氢站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加氢站氢气质量监督检查,受理加氢气瓶充装许可证申请依法设立车站。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加氢站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严格落实“三管三必”要求,负责本部门范围内的加氢站安全监管工作。

各自的责任。

  第四条对外运营的加氢站,新建项目用地原则上采取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

  在符合相关规划、标准和安全条件的前提下,鼓励企业利用现有加油站和加油站土地建设加氢设施,鼓励利用汽车站、机场港口、物流园区和工业园区等和仓储设施我们将在自己的土地上建设自己的加氢站。

  第五条加氢站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政策 - 《南京市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暂行规定》发布

合建站内的加(气)站还应当符合《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8)等相关规定。

  第六条 加氢站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从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设计、安装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加氢站项目,必须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和法律要求,合理简化和完善审批流程,有序实现并联审批。

各相关部门的审批结果和相关图纸应能够实现资源共享,服务企业办理各项手续。

  加气站扩建或合建,涉及对加油站现有设备设施(油罐、管道等)以及加气站压力容器、管道进行调整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必须符合规定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加氢站充装气瓶前,应当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并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

在本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加氢站应向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加氢站单位应当按照《氢能车辆加氢设施安全运行管理规程》(GB/Z 1)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运行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第十条 加氢站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安全生产投入保障体系;  (3)宣传教育培训体系;   (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五)应急管理体系;   (6)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和演练体系;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加氢站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 加氢站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本单位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制止和纠正违规、强制危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职责。

  第十三条 加氢站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通过应急管理部门能力评估。

  加氢站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操作培训,取得相应资质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加氢站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后才能从事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加氢站单位应当建立基本建筑概况、安全关键部位、审查、验收设计等文件和档案,规范记录运行管理信息,建立覆盖加氢站全过程的视频监控系统。

装卸区。

加氢站的运行维护、维护、检测、监测、事故隐患排查和管理应当采用自建信息系统或市应急管理“实时”平台。

  第十五条 加氢站单位应当在危险因素较高的生产经营场所及相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六条氢气设备、管道、容器在投入使用前、检修作业前或者长期停运后,应当用符合安全要求的惰性气体进行更换和吹扫,氢含量或者氧含量应当符合规定。

经取样分析,符合要求。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进入氢气相关场所的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鞋,严禁携带火种;工作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氢气设备运行时严禁敲击、带压维修并紧固。

进行动火等特殊作业时,必须遵守《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1)的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 加氢站单位应当组织管理、技术、岗位操作等相关人员对生产工艺、设备设施、运行环境、人员行为、管理制度等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排查。

对于已识别的安全风险,应根据安全风险的特点,从组织、技术、管理、应急响应等方面一一制定管控措施,并根据不同的安全情况实施分级管控。

风险级别。

根据《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应急管理应在信息系统内部实施,定期报告重大安全风险。

  第十九条 加氢站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制度,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消除事故隐患。

如果发现直接威胁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员工在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后,有权停止作业或撤离工作场所。

  第二十条 加氢站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定期自检,并保存记录;应当定期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校验。

检查、维护并保存记录。

  加氢站装置投入使用后,应每六个月对防雷装置进行一次测试。

  第二十一条加氢站单位应当根据场地火灾危险特点,建立微型消防站,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通讯、个体防护等消防器材和器材;加氢站单位应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每六个月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预案演练,组织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演习一次。

  第二十二条:加氢站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相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情况,同时实施现场处置。

按照应急预案。

  接到事故报告后,单位负责人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立即如实向当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不得隐瞒、漏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毁灭有关证据。

  第二十三条 车用氢气瓶质量安全纳入气瓶信息管理平台。

在加氢站加氢前,应对氢气车辆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设备类别:车用气瓶)进行检查。

氢燃料汽车不得无证、车用气瓶超过检验期限、定期检验不合格、报废。

氢化。

  第二十四条 因工程建设、设施维护等原因需要暂停供气的,加氢站应当在暂停供气前48小时向社会公告,并做好分流工作。

并保护用户。

因突发事件发生紧急断气的,加氢站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优先满足城市公交车等公共服务车辆的加氢需求,并向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报告24小时内。

  加氢站遇到关闭、停业等重大事件,必须提前30天向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和法律给予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氢气:易燃气体。

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版)》和《危险货物品名表》(GB8)规定,氢气属于危险化学品、危险品。

   (二)加氢站:向氢气汽车、氢气内燃机汽车、氢气与天然气混合动力汽车等机动车辆储氢瓶加注氢燃料的专门场所。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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