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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6
8月19日,工信部发布修订后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规定指出,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
申请人为已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资格的汽车生产企业,或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已完成投资立项手续的新汽车生产企业。
跨产品类别生产新能源汽车的汽车生产企业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投资立项手续。
申请准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当具备四个条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及同类常规汽车产品相关标准;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安全技术条件。
政策原文如下:《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2019年1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公布),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2019年7月24日发布第54号令《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新能源汽车战略,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活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为了保障公共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在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汽车是指国家标准(GB/T.1-)第2.1条规定的整车(整车)和底盘(非整车),不包括维修整车。
和维修。
质量超过公斤的三轮车辆。
本条例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全部或者主要采用新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等。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全国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的准入和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技术来实施访问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
(二)申请人是已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资格的汽车生产企业,或者是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已完成投资立项手续的新的汽车生产企业。
跨产品类别生产新能源汽车的汽车生产企业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投资立项手续。
(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和产品安全保证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1,以下简称) )。
对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条件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在企业集团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承担相应监管责任的前提下,其子公司(含子公司、分公司)的准入条件)将被简化。
适用《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2)。
(四)符合同类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
第六条 汽车生产企业基于已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新能源汽车或底盘改装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
此次改装不影响底盘,车辆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和控制系统不需要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
第七条 申请准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
(2)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见附录3)以及同类常规汽车产品的相关标准。
(三)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合格。
(四)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安全技术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根据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实际和相关标准制修订情况,及时调整《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相关内容,并在实施前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文件。
(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见附件4)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投资项目手续的文件。
中外合资企业还须提交中外股东持股比例证明。
第九条 申请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见附件5)。
(二)检测机构出具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检测报告。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接入申请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立即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更正的全部内容。
具有法律形式。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申请进行技术审查。
审查方式包括现场审查和文件审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了新能源汽车领域专家库,从中选拔专家组成评审组。
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技术审查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并按照同类传统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审核通过的,免于符合《准入审查要求》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规定开展新能源汽车产品检测,不得擅自改变检测要求。
第十四条 通过审查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公告》予以发布。
不符合本规定条件和标准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不予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公告》规定的许可要求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
第十五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管理,规范新能源汽车产品出厂合格证的使用,确保出厂合格证及其信息与实际产品唯一对应、一致。
第十六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售后服务承诺制度。
售后服务承诺应包括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保证承诺、售后服务项目及内容、备件提供及质保期限、售后服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反馈、零部件(如电池)回收等、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出现严重问题时的应对措施和索赔处理等将在公司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运行安全状态监测平台,对按照与新能源汽车产品用户的协议销售的所有新能源汽车产品的运行安全状态进行监测。
企业监测平台应与地方和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监测平台对接。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妥善保存新能源汽车产品运行安全状况信息,不得泄露、篡改、销毁、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不得监控与运行安全状况无关的信息的产品。
第十八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对每个新能源汽车产品在产品全生命周期建立档案,对车辆的使用、保养、维修情况进行跟踪记录,实行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追溯信息管理,对动力电池进行跟踪记录。
电池回收状态。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分析总结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技术状况、故障和主要问题,并编制年度报告(见附件6)。
年度报告应当在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内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准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类别或动力系统(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纯电动、燃料电池等)与中已列出的新能源汽车产品不同,或者增加、变更生产地址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材料,并原则上进行现场审查。
已获得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产品准入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同类纯电动汽车产品准入,仅审核材料。
第二十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持续满足《准入审查要求》和生产一致性相关规定,确保新能源汽车产品安全保障体系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发现新能源汽车产品存在安全、环保、节能等严重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相关产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报告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通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维护保养状况、生产一致性状况和监控平台运行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方式包括数据审核、现场核查、市场抽样和性能测试等。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监控平台的生产条件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发现《准入审查要求》所列要求发生重大变化、生产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产品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违法行为等情况的,应当向工信部报告及时推进工业和信息化建设。
第二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停止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24个月以上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予以特别公告。
特别公告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恢复生产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其维修《准入审查要求》进行核查。
第二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信用数据库,将违反生产一致性要求、申请材料弄虚作假、行政处罚等情况纳入信用数据库。
第二十五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不能维持其地位,对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存在安全隐患的,工业和信息化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活动,并责令立即改正。
更正。
第二十六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破产或者主动终止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或者取消其相应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
第二十七条 隐瞒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者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受理或者准予准入,并给予警告。
不允许进一步申请入学。
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者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撤销该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者产品准入,申请人不得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者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
三年内再次获得批准。
进入。
第二十八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擅自生产、销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以外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7年6月17日公布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业工业[]44号)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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