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专家!续航300公里,消除里程焦虑
05-27
中国汽车新闻网讯 7月31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和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船税的通知船舶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车船税减半征收。
节能乘用车还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取得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1.6升及以下汽油、柴油动力的乘用车(包括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 (含1.6升)。
和双燃料乘用车)。
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纯电动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车船税。
具体规定如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交通运输厅(局),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为促进节能减排,鼓励使用新能源,按照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经国务院批准,将节约能源和利用新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新能源)车船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1对节能车辆减半征收车船税。
(一)减征车船税50%的节能客车还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1.在中国境内取得许可销售的、排量为汽油或柴油动力的客车1.6升及以下(含1.6升)((包括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及双燃料乘用车); 2、综合工况燃油消耗量应符合标准要求。
见附件1 (二)减按50%车船税的节能型商用车还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1.天然气、汽油、柴油动力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
取得在中国境内销售许可的(包括非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双轮驱动汽车等燃油及燃油两用轻型、重型商用车); 2、燃用汽油、柴油的轻型、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
具体标准见附件2和附件3。
2.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纯电动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车船税。
(二)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还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1.取得牌照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在中国销售; 2、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4; 3、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验,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5; 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在产品质量保证、产品一致性、售后服务、安全监测、动力电池回收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
具体要求见附件6。
(三)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船舶应符合以下标准:船舶主要推进动力装置为纯天然气发动机。
采用微量柴油点火方式且先导油热值占所有燃料总热值不超过5%的发动机视为纯天然气发动机。
三、符合上述标准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不时联合公布。
四、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以下简称汽车企业)可通过工信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财税优惠目录申报管理,自愿提交节能车型报告和新能源车型报告系统(报告样本见附件)7.附件8),申请将其产品列入《目录》,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负责组织申报、宣传培训和具体技术审查、监督检查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审核结果将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若无异议,将列入《目录》并发布。
对于与申报材料不符、产品性能指标不符合标准或汽车企业提供其他虚假信息的产品,以及列入《目录》后12个月内没有生产或进口量的车型, 5个工作日在工信部网站公示,如无异议,自《目录》撤销。
5、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进行验证检验时,符合本通知新能源船舶标准的,将在其船用产品证书上标注“纯天然气发动机”字段;船舶建造检验时,会标注船舶主推进动力字段。
如果设备的船用产品证书上标注了“纯天然气发动机”字段,则在服役中会标注“纯天然气动力船舶”字段其检验证书簿。
对于使用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标注“纯天然气发动机”字段的船舶,船舶所有人或管理人认为其符合本公告新能源船舶标准的,应当向船舶提出发证申请检验机构在进行船舶年度检验时,提交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船舶检验机构通过材料审核和现场检查确认,符合本通知新能源船舶标准的,将在船舶检验证书服务簿中标注“纯天然气动力船舶”字段。
纳税人凭注明“纯天然气动力船舶”字样的船舶检验证书,可享受车船税免税。
六、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根据汽车船舶技术进步情况,适时调整节能与新能源车船标识标准。
产业发展等因素。
在开展享受车船税免税优惠的节能与新能源车船审核认定等相关管理工作过程中,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予以处罚,《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按照国家其他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汽车企业提供虚假信息欺骗列入《目录》的资格,以及船舶所有人或管理人提供虚假信息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七、本通知发布后,新公告中列出的各批次《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将按照新《目录》和本公告自新的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
通知有关规定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新《目录》公布后,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车船税优惠车辆目录同时废止;新《目录》公布前已获得的,无论是否转入,均纳入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车船税优惠车型目录中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可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51号)及财政部办公厅、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税〔 〔〕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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