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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6
有轨电车资源获悉,近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表示,年底前,全市充电基础设施数量力争超过0个,基本建立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形成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换电服务市场,满足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充换电需求。
原文如下: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本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加快我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破解电动汽车充电难问题,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发展据国家发改委《提升新能源汽车充电保障能力行动计划》(发改能源[〔〕号)等4部委和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鲁发改能源〕号)等16个部门的文件显示])根据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积极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建设“大、强、美、富”的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为目标,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和城市生活质量。
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分类施策、多措并举,加快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逐步形成适度超前、速度均衡、均衡发展的充换电网络。
合理布局,全面提升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能力。
年底前,全市充电基础设施数量力争超过0个,基本建成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形成有序的充换电服务市场,满足不同领域、不同需求。
充电和更换需求的水平。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居民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1.规范新建住宅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新建住宅区,所有停车位应统一铺设充电基础设施供电线路,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预埋电力管道和预留电力容量),按比例建设充电设施不少于10%的停车位。
。
新建住宅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立项验收范围,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2019年10月1日后竣工验收的新建住宅小区项目,按上述标准执行。
对于有固定车位的用户,优先考虑与车位配套建设充电设施;对于没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鼓励开发商建设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停车位,并建立充电停车位分时机制,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
。
2.加快现有居住区设施改造。
电网企业应根据本市电动汽车发展规划和推广应用情况,根据本市电动汽车发展规划和推广应用情况,积极推进现有住宅区(含老旧住宅区、高压自营住宅区)停车位电气化改造。
适度超前的原则,确保居民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得到满足。
电力需求。
对专用固定车位(含租赁期一年以上的车位),按照“一米一车位”模式扩建、改造配套供电设施,每个车位配备配备适当容量的电能表。
若利用公共停车位建设相对集中的公共充电设施,应根据社区实际情况和电动汽车用户充电需求改造配套供电设施,并合理配置供电容量。
实施配电容量提升改造后,在供电能力仍不足的居民小区,将推广整体智能有序的充电管理模式,引导电动汽车在低负荷时段充电。
3、切实发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作用。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含济南市高新区管委会、市南部山区管委会、济南市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莱芜高新区管委会(下同))、社区居委会要主动按照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示范文本要求,加强对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号)监督、指导和支持居住区充电设施建设和改造。
物业服务公司应当配合业主或者其委托的施工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和资料,协助现场勘察和施工。
未经消防、供电部门批准,不得以安全、电量不足等理由阻止业主安装私人充电桩。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济南城市静态交通管理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相关电网企业(二)完善公共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
新建设有停车场的大型公共建筑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比例不低于停车位的15%。
规划部门核发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严格审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竣工验收时确认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状况。
2019年10月1日后竣工验收的新建设有停车场的大型公共建筑和在建社会公共停车场,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加快现有公共建筑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年底前实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停车位比例不低于15%的目标。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济南城市静态交通管理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区县政府)( 3)加快行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对于公共交通、租赁、环卫、物流、邮政快递、分时租赁、汽车共享等公共服务领域的电动汽车,运营单位可自行筹集资金或与专业充换电运营公司合作,给予优先建设停车场充电站。
换电设施可以有效补充城市公共充电基础设施。
年底前,专用充电设施车与桩(枪)比将达到3:1。
鼓励有条件的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向社会开放。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市口岸物流办、市邮政局、区县政府) (四)积极建设高等级公路城际快速充电网络。
加快高速公路济南段服务区充换电站建设,鼓励自建或与第三方合作建设,年底前实现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全覆盖年。
积极推进国省道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依托城际、市郊客运专线,与旅游专线有机结合,充分利用现有土地资源,沿线建设城际快速充电网络,满足出行需求旅游行业的城际、郊区运营和客车充电。
电源更换需求。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和旅游局、相关电网企业、区县政府) (五)推进公务用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考虑本单位电动汽车设备更新计划和职工使用电动汽车的需要,可以采用自筹资金或者与专业运营公司合作,使用单位内部的电动汽车设备更新计划。
停车场资源建设充电基础设施。
符合场地条件的单位应当实现充电基础设施全覆盖。
单位配备的充电基础设施纳入公共机构节能减排考核奖励范围。
(责任单位:市政服务中心、市国资委、市财政局、济南城市静态交通管理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区县政府) (六)鼓励充电站建设旅游景点的基础设施。
在全市旅游景区开展电动旅游巴士服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智慧旅游同步推进,结合实际建设充换电设施。
年底前,全市有场地条件的重点A级景区实现充电基础设施全覆盖,4A级以上景区充换电停车位比例不低于15%。
(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园林林业局、市国资委、济南市城市静态交通管理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各区县(七)推进油、气、电、氢交通能源设施一体化。
加快实施全市一体化建设机制,新建加(气、氢)站要根据场地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充换电设施。
加快现有加油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
年底前,全市所有具备空间和安全条件的加油站实现充电基础设施全覆盖。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应急局、济南城市静态交通管理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三、保障措施(一)加强规划领导和土地保障。
结合编制本市“十四五”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增设充电基础设施规划一章,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完善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加快形成多层次充换电服务体系。
明确和细化充电基础设施用地政策,保障公交车、出租、分时租赁等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对于增容困难、有充电需求的老旧小区,要在周边合理范围内科学选择和建设临时公共充电设施。
确需单独建设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或专项规划。
按照节约用地、集约利用的原则,充电基础设施用地应纳入交通设施用地或公共设施用地范围。
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情况,优先供应土地。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县政府) (二)简化建设审批手续。
拥有自有停车位和住宅小区的个人、单位、企业在现有停车场、加油站建设、安装充换电设施(含配套设施)的,无需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允许。
和施工许可证。
新建大型公共建筑设置停车场或者社会公共停车场的,同步建设充换电设施的,无需单独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新建占用独立土地的集中充换电站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并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充电基础设施雨棚等安全防护附属设施建设无需另行报批。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相关电网企业、区县政府)(三)完善配套电网支持能力。
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新建、改造项目要符合电力专项规划和城乡规划,并在用地保障、走廊接入等方面给予支持,确保“设施建设” “,电网先行”。
电网企业要开辟充电基础设施安装和扩容绿色通道,优化流程、简化手续、限期完成,确保充电基础设施快速、无障碍接入;结合实际情况和用户需求,做好产权分界点前配套供电设施改造,合理配置供电容量,不收取接网费。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电网企业) (四)降低充电成本。
落实国家和省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支持政策,电动汽车充电价格标准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改能源【〔】号)执行。
鼓励具有一定规模的充电设施运营公司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和电力需求响应。
充电及换机服务费用按市场调整价格执行。
各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标准、定价办法等信息,不得从事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全市各停车场在提供新能源汽车充换电服务期间,除收取电费、充换电服务费外,不得收取停车费等其他费用。
同时,鼓励各停车场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对充换电完成后继续停放的车辆给予停车优惠。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国资委、济南城市静态交通管理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相关电网企业、区(五)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补贴,着力创建“充电服务示范小区”,支持民生和公共充换电设施建设。
完善我市财政补贴政策,重点支持公共、专用充换电设施建设和运营。
区县政府可通过资金补贴、免费分配建设用地等方式给予政策支持。
区、县政府可对积极主动、配套服务和管理成效突出的物业服务企业给予适当奖励和补贴。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县政府) (六)加强安全管理充电基础设施。
按照“谁备案、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地方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责任。
作为电网企业资产的直流快充充电桩将被视为电力系统配电设备的延伸,纳入电力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范围;属于用户资产的直流快充充电桩将视为用户自有用电设备,相关部门按照行业职责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将交流慢充充电桩视为一般电器,可以通过购买商业保险来规避相应风险。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个人)应当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日常安全检查管理,消除安全隐患。
(责任单位:有关部门、区县政府) (七)规范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标准。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
建设单位要切实落实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国家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进行施工。
新建公共和专用充换电设施必须经过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用电安全、计量系统、电能质量等指标进行检查和调试,以及与车辆充电接口和通信协议的一致性测试和调试后才能使用。
投入使用。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相关电网企业) (八)加快充电运营模式创新。
探索市政道路停车位与智慧灯杆(路灯+5G基站+充电桩)相结合,建设分散式公共充电桩,与公共充换电站高效互补、有机结合,加快建设完整城市公共充换电服务网络。
鼓励发展“光储充”一体化充换电设施。
规范充电停车位停车管理,鼓励采用车牌识别、智能地锁等模式,解决燃油车占位问题。
鼓励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创新运营模式,通过智能充放电、电子商务、广告等方式提供增值服务,并将相关收入用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增强充电基础设施可持续发展能力。
充电基础设施。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应急局、市应急局、市城管局、济南市城市静态交通管理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电网公司)(九)推动充换电服务信息资源共享。
依托全市统一大数据平台,与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对接,促进共享互联,实现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在线监控、状态查询、电站导航等功能,提高智能化程度。
的充电和换电服务。
、便捷层面,向全社会提供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公共服务。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局、济南城市静态交通管理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建立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和推广联席会议制度,健全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协同推进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
完善我市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验收、运营等相关标准和配套政策,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标准化。
(二)强化责任落实。
各区县承担协调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主体责任,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作为专项管理内容。
各区县市有关部门要按照确定的目标任务,加大协调推进,认真制定工作细则,坚持目标导向,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任务按时完成并具有高品质和高数量。
(三)做好引导宣传工作。
利用多种形式加大对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政策、建设流程和专业知识的宣传力度,有效提高公民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认可度和支持度,吸引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运营充电基础设施。
要加强舆论监督,积极回应群众诉求,曝光阻碍充电设施建设、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积极营造有利于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本意见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集政办发【】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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