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碑车评第五期:中国品牌中型车
05-18
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新能源汽车应用 蔡建【】号 蔡建【】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各信息化部门、科技部门(局、科委)、发展改革委:为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发展,不断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为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完善推广应用补贴政策 (一)提高推荐车型目录门槛,动态调整。
一是提高汽车能耗要求。
纯电动乘用车根据车型不同,对单位负荷能耗(Ekg)、每吨每公里电耗等要求也不同。
;进一步提高纯电动公交车单位载荷能耗(Ekg)要求。
二是提高车辆行驶里程门槛要求。
提高纯电动客车、燃料电池汽车续驶里程要求,及时将新能源客车续驶里程测试方法由40km/h等速法调整为工况法;逐步提高纯电动乘用车续驶里程门槛。
三是出台动力电池新国家标准,提高动力电池的安全性、循环寿命、充放电性能等指标要求,设定动力电池的能量密度阈值。
提高燃料电池汽车技术要求。
四是提高安全要求。
对因产品质量造成安全事故的车型,根据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扣除补贴资金,并暂停该车型或企业补贴资格。
五是建立市场抽查机制,加强车辆检验环节管理,及时清理抽检不合格的企业和产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六是建立动态管理体系。
新能源汽车产品纳入《目录》后才能申请补贴用于促销。
一年内未实际销售的车型将被取消资格。
七是监督推广新能源汽车应用。
非个人用户购买新能源汽车申请补贴,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作业专用车除外)。
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自车辆取得驾驶证当年执行。
(二)在保持年度补贴政策总体稳定的前提下,调整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
对于新能源客车来说,动力电池是补贴的核心,以电池的生产成本和技术进步水平作为计算依据。
补贴准入设置了能耗水平、车辆续驶里程、电池/车重比、电池性能水平等。
门槛,综合考虑电池容量、能量密度水平、充电率、节油率等因素确定车辆补贴标准。
进一步完善新能源卡车和专用车补贴标准,按照提供驱动动力的电池电量逐步递减确定。
同时,分别设定中央和地方补贴上限。
地方财政补贴(各级地方财政补贴总额)不得超过中央财政自行车补贴金额的50%(具体方案附后)。
除燃料电池汽车外,各类车型年度中央和地方补贴标准及上限在现行标准基础上降低20%。
同时,有关部委将根据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产业发展、推广应用规模等因素,不断调整完善。
(三)完善补贴资金分配办法。
每年年初,生产企业报送上一年度资金结算报告和产品销售经营情况,包括销售发票、产品技术参数、车辆登记信息等。
企业注册地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无异常后,将申请材料报省级推广部门。
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和重点抽查,然后将申请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抄送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申请报告进行审核,根据日常核查和重点抽查情况,向财政部出具核查报告。
财政部根据核查报告按程序拨付补助资金。
二、落实推广应用主体责任 (一)制造企业是确保新能源汽车推广信息真实、准确的责任主体。
生产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制度措施;加强对自身生产、销售环节的管控,并会同销售企业对报送的新能源汽车推广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管控计划,利用产品信息管理系统等,加强各级销售人员销售信息的管理。
销售企业要严格审核每一条销售信息,确保逐级上报的产品促销信息和消费者信息真实、准确、可靠。
制造企业应建立企业监控平台,全面、真实、实时地反映车辆销售、运营情况,并按照国家相关要求,统一接口和数据交换协议,及时、准确地报送相关信息。
新生产的车辆必须配备车载终端等远程监控设备; 2017年之前生产或销售的车辆将为用户提供免费安装服务;对于销售给个人消费者的车辆,在信息收集和管理中应严格保护个人隐私。
(二)地方政府是落实配套政策、组织推广工作的主体。
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承担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主体责任,明确地方新能源汽车推广领导部门,切实组织实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
新能源汽车。
一是调整完善地方扶持政策。
各级地方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新能源汽车推广规划,加大对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支持力度,加大城市公交、租赁、环卫等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的更新换代力度。
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
二是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地方新能源汽车推广领导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财政资金申报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根据各自职责,严格车辆上牌、车辆运营、补贴申报、数据审核等环节的审核和把控。
各自的责任;加强车辆检验环节管理,确保车辆交付使用时,整车及电池等核心零部件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一致(以下简称《公告》);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追究监管不严的责任人,加大对弄虚作假补贴企业等失信企业的处罚力度。
地方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根据企业推广实际情况拨付补助资金,确保补助资金安全有效。
三是建立健全地方监管平台。
相关省(区、市)要建立地方新能源汽车监管平台,及时汇总整理企业报送数据,与国家监管平台对接,加强对本地区车辆的监督管理。
四是优化产业发展环境。
不执行新能源汽车保有和购买政策。
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目录》,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壁垒限制外资品牌整车及零部件、外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进入当地市场。
(三)国家有关部门加强推广应用监督检查。
工信部牵头建立国家新能源汽车监管平台,通过该平台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进行日常监管(视情况可适当放宽私人购买乘用车)的情况)。
此外,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新能源汽车推广核查制度,定期、不定期组织第三方机构或省级相关部门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信息核查和抽查。
检查。
三、建立惩戒机制 (一)对违规索取赔偿、以虚假申报、虚假索赔等方式骗取赔偿的企业,追缴违规获取或骗取的相关资金,并追缴违法所得。
没收,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对企业和人员处以罚款等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同时,视情节轻重,采取暂停或取消整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取消补贴资金申请资格等处罚措施。
对不配合促销信息核实以及相关部门抽查发现虚假销售、产品配置、技术状况与宣传不符等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予以扣分。
《公告》《目录》,上传的数据与实际不符,以及领取补贴后闲置的车辆。
处罚措施包括补贴资金、取消补贴资金申请资格、暂停或取消整车生产企业或产品等。
对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的产品,采取停止生产、责令立即改正等处罚措施。
根据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暂停补贴基金申请资格。
(二)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虚假申报、虚假申报等方式协助企业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对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管理制度不健全、审核把关不严、核查工作组织不力、企业骗补行为的地区,给予通报批评,视情节轻重扣除基础设施奖励补贴资金。
情况。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相关规定继续按照《关于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号)执行。
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2020年12月29日附件: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方案及产品技术要求一、新能源客车补贴标准及技术要求(1 )新能源客车补贴标准。
补贴金额=车辆充电量×单位电量补贴标准Ekg)不得高于0.24Wh/km·kg。
2、纯电动公交车(不含快充、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续驶里程不得低于1公里(等速法)。
3、电池系统总质量占整车质量(m/m)不超过20%。
4、非快充纯电动客车电池系统能量密度必须高于85Wh/kg,快充纯电动客车快充倍率必须高于3C,节油率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公交车必须高于85Wh/kg。
高于40%。
二、新能源乘用车补贴标准及技术要求 (一)新能源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推广应用补贴标准如下: 单位:万元/辆(二)能源乘用车新技术要求 1、纯电动乘用车30分钟最高时速不得低于公里/小时。
2、纯电动乘用车动力电池系统质量能量密度不低于90Wh/kg,高于Wh/kg的给予1.1倍补贴。
3、纯电动乘用车产品,根据车辆整备质量(m),工况下百公里耗电量(Y)应满足以下要求:当m≤kg时,Y≤0.×m.5 ;当Y≤0.×m.5时;当m>kg时,Y≤0.×m.7。
4、纯电动续驶里程小于80公里的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B级燃料消耗量(不包括电能转换的燃料消耗量)与现行国家相应限值相比小于70%常规油耗标准。
对于纯电动续驶里程80公里及以上的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其百公里A态电耗满足与纯电动乘用车相同的要求。
三、新能源卡车和专用汽车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新能源卡车和专用汽车按照提供驱动动力的动力电池总存储容量进行补贴,采取阶梯式补贴超额部分采用阶梯递减法,具体如下: (2))新能源卡车、专用车技术要求 1、装载动力电池系统质量能量密度不低于90Wh/kg。
2、纯电动货车、专用运输车单位载荷能耗(Ekg)不超过0.5Wh/km·kg,纯电动专用车吨电耗(以测试质量为准)不超过0.5Wh/km·kg。
超过13kWh。
四、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及技术要求 (一)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标准如下: 单位:万元/辆 (二)燃料电池汽车技术要求 1、燃料电池汽车的额定功率燃料电池系统驱动电机额定功率不低于功率的30%,且不低于30kW。
对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大于10kW但小于30kW的燃料电池乘用车,按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元/kW给予补贴。
2、燃料电池汽车纯电动续驶里程不得低于1公里。
5、动力电池技术要求新能源汽车使用的动力电池应满足以下标准要求: 1、储能装置(单体、模块):电动道路车辆用锌空气电池(标准号GB/T 3.2-、6.2.1) 4/6.3.4 90度倾翻试验暂不实施)、车用超级电容器(标准号QC/T)、电动汽车用动力电池循环寿命要求及试验方法(标准号GB/T 4-、6.5条件循环)寿命暂不实施)、电动汽车动力电池安全要求及试验方法(标准号GB/T 5-、6.2.8、6.3.8针刺试验暂不实施)。
2、储能装置(电池组):电动汽车用锂离子动力电池组及系统第3部分:安全要求和测试方法(标准号GB/T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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